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时间:2024.3.31

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    号:

工程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资质等级:   

第一部分  合同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通信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    元。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按照修改设计预算取费标准执行,工作量以实际追加减工作量为准进行结算。

本合同价款为含税价,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合同价款下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增值税税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承包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发包方应付账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量清单

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例》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信息产业部、省通信管理局等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通信质量监督站。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及解释顺序

2.1合同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合同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2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履行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的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照本通用条款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5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7.4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代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内约定;

(5)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合同,作为合同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合同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5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5小时后,工程师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设备调测

19.1双方约定需要设备调测的,调测内容应与承包方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测试条件,承包人组织调测,并在调测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调测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测试记录表格,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调测提供必要条件。调测通过,工程师在调测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调测的,须在开始调测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调测,应承认调测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系统调测条件,发包人组织调测,并在调测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内容包括调测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照要求作好准备工作。调测通过,双方在调测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   由于设计原因调测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调测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调测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调测,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调测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  调测费用除已包括合同价款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师在调测合格后不在调测记录上签字的,调测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调测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联机调测应在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安全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合同价款及调整

24.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书内约定。

24.2合同价款在合同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5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不能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合同,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合同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存款利息。

26.4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发包方审计部门审计或审签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工程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照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5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到一览表指定地点;

(5)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预订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5小时通知工程师准备参加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过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有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调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则承包人丧失就此变更要求变更工程价款的权利。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作出答复,是否对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予以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认可后,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31.7如工程师认为变更应导致工程价款减少的,可在双方确认变更后14天内向承包方送达工程价款变更通知,承包方不同意该通知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9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4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竣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9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9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9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30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9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自本通用条款3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3.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28.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对方索赔。

37.争议

37.1双方如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叁拾(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合同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或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3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4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5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合同生效终止

42.1双方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2.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2.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3合同份数

43.1本合同正本一式肆(4)份,双方各持贰(2)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4.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2、合同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专用条款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补遗资料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2、经总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3、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2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规范、标准的名称:通信行业标准(信息产业部):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暂行规定YD5059-98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一周,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机密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工期顺延、设计变更的签证,对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其中,下列事项须经发包人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1)设计变更、签证的确认;

(2)工程进度款的确认;

(3)确认承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签证;

(4)要求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

(5)批准监理行使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期顺延、工程月进度款的确认等职权。

(6)工程竣工验收及中间验收报告的确认;

(7)最终结算审计造价的确认;

(8)发包人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决定。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承包人管理本项目施工的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发包人发出的通知指示等遇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时,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应予接收。

8、发包人的工作

8.1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施工场地要在工程计划开工前,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工程计划开工前,在施工现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条件,保证可使用性。

(3)   提供施工场地资料的时间和要求:

在工程计划开工前,提供完整的施工场地的资料  

(4)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工程开工前一周     

(5)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工程中如果有隐蔽工程的检查隐蔽工程,办理隐蔽工程签证,分阶段工程验收及工程量变更洽商签证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遇到的与工程有关的具体问题,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四、质量与验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可调价格合同         方式确定。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工程按照修改设计预算取费标准执行,按甲方审定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向发包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一次性支付方式 

承包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向发包方开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方未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则发包方有权按不含税价款与可抵扣的进项税税款的合计数向承包方付款。

承包方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0 日内按照本合同规定将发票提交至发包方,由于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发票导致发包方未能按时完成发票认证,承包方应负责更换该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的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栏表不符:

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调换处理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发包人负责协调供应厂家将材料设备运到一览表指定地点,如果发包方要求承包方运输的,由发包方负责其中发生的费用。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的,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预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竣工图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无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故延迟工期,延误一天扣除工程结算款项的万分之五。延误超过  天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照发包方规定的日期进行整改,并由承包方负责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按合同相应规定承担违约责任;限定期限内仍不能修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并有权解除合同。支付上述金额仍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仍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37.1双方如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叁拾(30)日内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无

43、本文件份数

43.1双方约定本文件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肆(4)份,双方各持贰(2)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补充条款: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工程按约竣工验收合格后五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可从第一次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并不再退还。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向相应款项。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均为合法正规发票,如果其所开具的发票存在虚假、伪造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更换合法正规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民事、刑事、行政)。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抢修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通信安全质量问题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由于设计原因或发包方采购的工程材料引起的保修除外。但乙方不能证明是由甲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应由乙方承担保修费用。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合同同时生效,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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