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华 学 校 新 生 入 学 协 议 书
甲方:耒阳市金华学校
乙方: 学生家长
乙方经过咨询后,经甲方同意,决定将其孩子送入甲方就读 年级。
经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保障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正常、有序。
2、乙方预交学费后,甲方保证孩子在校读书有学位。
3、乙方所交的预交学费,属乙方自愿。甲方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使用,开学时由乙方抵本人孩子的学费。
4、甲方按物价局核实的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做到不乱收费。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认同学校的教学理念,配合好学校搞好孩子的教育,培养孩子具有良好习惯。
2、乙方应按规定报到时间送孩子到校报到和办理入学手续,延迟者,学校将由其他学生补缺。
3、乙方因其他原因改读其他学校,必须在开学前一个星期(8月23日前)书面提出申请,由领导签字,否则,所交的预交学费甲方有权不退给乙方。
4、开学时,乙方按时足额交清孩子的学费、生活费、书本费等一切费用。
5、乙方所交的预交学费(含其他费用)只能是本人享受,不能转为其他学生,乙方的学位也不能让亲戚、朋友的小孩顶替。
三、本协议甲方代表签字代表学校,乙方代表签字代表乙方的父母、亲戚朋友和孩子本人。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耒阳市金华学校 乙方: 学生家长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厦门英才学校学生入学协议书
厦门英才学校学生入学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以下简称甲方):厦门英才学校;
住所:厦门市杏林北三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杨英; 职务:董事长。
立协议书人(以下简称乙方):
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监护人姓名 ;性别 ;与学生的关系: ;
身份证号: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学生入校就读甲方学校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根据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原则,同意乙方学生入校就读厦门英才学校(幼儿部 、 小学部 、 初中部 、 高中部 ) 年级至 年级。本协议书期限______年,自本协议书签署后起算。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势外,乙方监护人应保证乙方学生在甲方完成学业。
第二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教育储蓄金或教育金,并选定下述之一种方式给付:
1、单纯缴纳教育金方式( )。以下2种方式选一种。
①乙方学生应予缴交一次性教育金人民币 叁 万元整;且每学年尚应缴交教育金人民币 (叁万元 、叁万伍千元 )
②乙方学生每学年应予缴交教育金人民币
(贰万元 、肆万元 、肆万伍千元 、伍万元 、陆万元 )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教育金以学年作为计费单位。乙方应于乙方学生每学年开学前,向甲方缴纳该学年教育金。
本协议书履行后经乙方要求、甲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学生履行期间不满一个月按照一个月计收教育金;乙方学生履行期间不满半学年按照半学年计收教育金;乙方履行期间超过半学年按照一学年计收教育金。
乙方学生履行期间的界定以乙方正式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计算,跨学期的务必于该学期末前来办理,否则视为默认进入下一学期就读。
2、缴纳一次性教育金和教育储蓄金方式。( )
乙方学生应予缴纳的一次性教育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教育储蓄金为人民币( )元整。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款一次性教育金和教育储蓄金应于乙方学生入学前,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届满,乙方学生直接升入甲方新学部就读的,可根据甲方提供的收费标准选择新的收费方式并重新签订入学协议书。
本协议书履行期间届满,乙方学生直接升入甲方新学部就读的,本协议书业已缴纳的教育储蓄金可转为该乙方学生在新学部应予缴纳的教育储蓄金。该教育储蓄金与新学部应予缴纳教育储蓄金之不足部分,由乙方监护人在乙方学生升学前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补交。开学后,乙方学生直接升入甲方新学部就读而未有补交教育储蓄金之不足部分,甲方按照乙方默示同意变更为单纯缴纳教育金方式,直接从原有教育储蓄金扣除教育金。
乙方学生在幼儿部就读并选择本款缴费方式的,本款一次性教育金可先缴纳贰万元。倘若乙方学生在幼儿部未有直接升入甲方小学部就学,该一次性教育金不予退还。倘若乙方学生直接升入甲方小学部就学,只须在原基础上缴纳一次性教育金壹万元。
3、缴纳试读教育金方式( )。
乙方在乙方学生入校试读时,向甲方缴纳试读教育金人民币 元。试读期为一个月。试读期间届满,乙方再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缴费方式进行给付。该种方式只适用于经学校面试,由学校决定同意试读的学生。
4、其它方式:( )
第三条: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学生的学年教育金、教育储蓄金不因国家物价和银行利率等客观因素的变动情况而作调整。
但是,本协议履行期届满,甲方可根据国家物价指数和银行利率等客观因素之变动情况,报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后,对教育储蓄金或每学年的教育金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乙方缴纳的教育金本息或教育储蓄金利息,作为乙方学生在甲方学习期间的费用。
第五条:除非符合本协议书约定,乙方缴纳的一次性教育金、学年教育金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教育储蓄金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时由甲方返还,但不返还利息。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厦门英才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学生在英才学校的学习、生活进行管理。乙方监护人支持甲方的各项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安排,配合甲方做好乙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在甲方规定的节假日应负责监督检查乙方学生的活动。甲方将定期召开监护人会议或组织监护人参观学校,并将乙方学生在校情况反馈给乙方监护人。
第七条:倘若乙方监护人自愿让乙方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继续留在学校的,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留校。乙方监护人应另按甲方规定向甲方缴纳一定的乙方学生生活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甲方根据学生的身体、年龄、特点,对在校寄宿学生进行营养保健。甲方设有校内医疗机构,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对学生之常见、普通疾病进行治疗。
乙方学生在校寄宿期间发生急、重疾病,须及时送校外医院治疗。校外医院诊治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监护人负责。
乙方学生罹患慢性病、传染病等疾病,不能适合寄宿生生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学生休学或转学。
第九条: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学生投保“平安、住院医疗”保险。甲方应在乙方学生入校后两周内为乙方学生办好投保手续。乙方学生在校期间因疾病住院或意外伤害而产生和费用支出,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付。保险公司赔付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意外伤害中甲方负有过错的,甲方投保之保险公司赔付予乙方的部分,应作为甲方的赔付相应扣减甲方应予承担的民事责任。意外伤害致害人负有过错,乙方亦有权依法向过错责任方追偿。
第十条:乙方学生按本协议规定完成学业后,甲方在乙方学生取得毕业文凭的当年九月份,向乙方返还所收取的教育储蓄金。
第十一条:乙方学生因故须中途转学或退学的,乙方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有效证明后,甲方按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出批准抑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转学或退学的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在乙方学生转学或退学手续办妥一年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缴纳的教育储蓄金。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所颁布的有关学生休学之规定,亦根据乙方学生的健康、学习、生活的表现,依照乙方的书面申请抑或本协议书约定,对乙方学生做出休学一年的决定。休学期间届满,甲方按照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出批准复学抑或不予批准复学的决定。休学期间,甲方保留乙方学生学籍,但不退还乙方所缴纳的教育储蓄金。
第十三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学生自行离校超过一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学。甲方经过调查处理,做出乙方学生自动退学书面决定。乙方学生自动退学书面决定送达一年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退还乙方缴纳教育储蓄金。学生不遵守校纪,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在校外造成人身伤害等事故,一切责任应由乙方监护人负责。
第十四条:乙方学生入校后,必须遵守中、小学生行为准则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乙方学生违反法律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需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从乙方监护人缴纳的教育储蓄金中先予扣减,乙方监护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补足教育储蓄金。
第十五条:甲方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处分时,乙方监护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甲方有权视学生违纪或违法行为之情节做出劝其退学、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或处分。甲方对乙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乙方学生或乙方监护人对处理或处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校董事会提出复议申请,校董事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做出维持或撤销的复议决定。在复议期间,乙方监护人必须将学生带离学校,等候复议结束。学生因受处分(处理)离校时,甲方应与乙方监护人取得联系,由乙方监护人将学生带离学校。
甲方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一年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监护人缴纳的教育储蓄金。
第十六条:乙方监护人在办理退款手续时,需由监护人或监护人的委托人(持监护人书面委托书)携带教育储蓄金的原始发票,本协议书原件及相关审批手续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七条: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影响履行合同的,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地的当事人,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按不可抗力的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可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因法定事由发生变更的,本协议对任何取代乙方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除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甲方研究处理乙方提出的有关申请,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甲方提供《幼儿部管理制度》、《小学部管理制度》、《中学部管理制度》等学校规章制度予乙方,乙方认可该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甲方若增加其他规章制度并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二十一条:乙方学生依照本协议办理休学手续,本协议书期限顺延,顺延期限等同于休学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书期限届满,乙方学生升入新学部继续在甲方就读的,甲方与乙方应另行签订《厦门英才学校学生入学协议书》。
本协议书所述的“升入新学部”,指乙方学生从幼儿部升入小学部,或者乙方学生从小学部升入初中部,或者乙方学生从初中部升入高中部。乙方学生升入新学部应执行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办理升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所列双方住所为双方书面文件可送达的通信地址。本条所称送达,指送达方按本协议所列受送达方住所以挂号方式付邮,或者由受送达方的有权代理人直接签收。付邮后第三日或签收当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经甲方签章、乙方监护人或代表乙方交付教育金或教育储蓄金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由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见证。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厦门英才学校 (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杨英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见 证 书
[ ]厦首律证学字第 号
兹证明厦门英才学校的代表杨英与 于
年 月 日,在厦门英才学校,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厦门英才学校学生入学协议书》。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书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