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协议人:卢荣华,男,19xx年7月10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居住贞丰县珉谷镇阴滩村一组44号。
协议人:莫代洪,男,19xx年9月1日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居住贞丰县挽澜乡者岩村场坝组系莫代雄的大哥。
20xx年5月26日,在贞丰县珉谷镇工商局菜市场莫代雄与卢荣华因矛盾纠纷,莫代雄将卢荣华砍伤,构成伤害罪,经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由莫代雄一次性赔偿卢荣华因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捌万元。
二、款项分二次付清,协议签定后由莫代雄一次性先付人民币肆万陆仟元(46000.00元)整。余下贰万肆仟元在10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卢荣华爱伤之日莫代雄支付了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违约由莫代雄按每日20%支付违约损失金。
四、该协议签字即生效。
五、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8月6日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赔偿权利人)
乙方(赔偿义务人)
甲乙双方就 年 月 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过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亲属 与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 死亡、 伤
残,甲方家庭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 元、办理丧葬人员误工费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残疾赔偿金、交通费 元、停车费与清障费
元、财产损失费 元、鉴定费 元、医疗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
二、现经过协商由乙赔偿人民币 元
(¥ )。该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人
员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停车费、清障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诉讼
保全费等。乙方承担的赔偿金不含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交强险份额。
三、乙方赔偿数额的不足部分,由甲方直接向法院诉讼要求乙方驾驶
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履行完上述约定的甲方
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要求乙方承担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永久
放弃诉权。
五、乙方保证其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真实、有效、合法;并协助向
甲方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车辆信息、保险信息、驾证信息。保证甲
方的诉讼顺利进行。
六、本协议经双方自愿签字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办案机关留存
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