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示范文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上传至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予以公示。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临时管理规约》。
四、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示《临时管理规约》,由买受人书面承诺遵守。
五、物业项目交接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及买受人承诺书转交物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在该物业项目办公场所公示。
六、本示范文本自20xx年5月1日起推行使用。此前已销售并制定《业主临时公约》的物业项目,不须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 物业基本情况
(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
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 ,建筑面积为: 。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
注册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第二部分 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十、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十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时,不应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告知物业服务机构,签定房屋装修服务协议,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服务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应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 十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十七、遵守本物业区域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规定。
十八、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十九、本物业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二十、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因维修养护不及时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各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的维修养护。因维修养护需要进入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机构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给予配合。因阻挠维修养护,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二、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十三、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当事先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确实无法通知到的,物业服务机构可在公安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其他无利害关系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公告,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十五、利用依法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归相关业主所有,分配及使用由相关业主共同约定。
第三部分 物业服务费用
二十六、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业主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
二十七、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机构结清各项费用。
二十八、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资金余额不足首次归集数额的30%时,应当按规定续交。
第四部分 附则
二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违反本规约约定的,受侵害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十一、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承租人、共居人。
三十二、本规约由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各持一份。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附件,自物业第一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书见附件),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 诺 书
本人是 物业项目 座 房号的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
业主(签章):
年 月 临时管理规约”。 日
第二篇:业主规约(示范文本)
管 理 规 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规约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未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但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买受人或建造人。
使用人,是指业主以外的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第二章 业 主
第五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对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3、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5、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对业主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7、监督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8、对本物业区域内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进行检举、投诉。
9、
10、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具有下列义务:
1、严格履行物业管理中的各项法定义务;
2、在出售、出租、出兑、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并将本规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
5、遵守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6、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7、依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费用;
8、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9、
10、
第七条 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规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对设置于房屋内部的共用设备负有监管责任。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赔偿、废弃物清运处置、装修人员管理等有关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按规定要求合理使用,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管理规定。
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安全的情况下,确需经常占用道路或者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规定交纳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2、。
第二十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擅自改变所拥有物业的使用用途;
(4)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5)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
(6)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8)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等;
(9)践踏、占用绿地,毁坏花草树木等;
(10)损坏、涂抹、刻画区域内建筑小品等公共设施;
(11)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12)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3)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14)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15)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6)法律、法规及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7)
(18)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自行负责,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的,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
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等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使用人须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两种以上紧急联系方式;业主、使用人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第三方(如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或约定分担。 第二十七条 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人为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和场地。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未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部分业主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由部分业主按照建筑面积共同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费用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向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公布。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4、。
第三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本规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逾期不交纳其应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追收,以保障本物业管理的正常进行;物业服务企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停止欠费使用 等公共设施,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
3、
第三十四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
和生活环境。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修养护等方面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者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业主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规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规约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过,自 年 月
本规约经 日起施行。 年 月 次业主大会讨论通业主大会(公章) 年 月 日 日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