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_secret

时间:2024.4.26

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                办公楼装饰工程

乙方: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依据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GF-96-0206)《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示范文本,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定本合同。

一、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本工程合同;

1.2、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有关的技术经济标准、资料;

1.3、设计图纸;

1.4、工程预算;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第三十条约定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使用标准及法律

合同必须首先约定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其次约定使用行业标准、规范;再次约定使用地方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设计方应提供施工工艺,经甲、乙双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使用于合同文本的法律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临沂市的地方法规及规章。

第三条: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临沂**********办公楼室内外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临沂市**********路与**********路交汇处 

承包范围:室内装饰、室外装饰、

3.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3、合同价款:暂定人民币550万元(大写:伍佰伍拾万元)。

3.4、工期:总工期90天,(在安装工程不影响的条件下)。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5、质量等级:合格

3.6、工程价款结算:

3.6.1、装饰工程造价工程量据实结算,执行20##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6价目表, 及现行的配套取费程序及有关配套规定执行。

3.6.2、人工费按  36 元/工日结算。

3.6.3、材料价格甲方确认,主材结算价格按甲、乙及监理方考察后签字确认的价格为准。

3.6.4、材料采保费按2.5%计取.

3.6.5、工程图纸设计费按总造价的1%计取。

第四条:图纸

乙方于合同签定后15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装饰施工图纸套,乙方应负责提供竣工图纸套。

二、甲乙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5.1、甲方代表姓名:          ***********     

5.2、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5.3、工程指令由甲方代表签发,经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5.4、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6.1、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      

6.2、乙方任命的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全权代表乙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责;代表乙方与甲方办理工程款结算。

6.3、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6.4、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依据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该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乙方负责本工程涉及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8.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的,在其设计资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8.2、向甲方代表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

8.3、遵守临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

8.4、遵守临沂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8.5、按约定保护好建筑物结构和相应管线、设备;

8.6、已竣工工程未验收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乙方予以修复。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在无法找到责任的第三方时,由乙方自行承担修复费用。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

程,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乙方在合同签定生效后7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和施工安全的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

提出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工期顺延

11.1、  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1、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变化;

11.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八小时;

11.1.3、由于战争、动乱、空中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

炸、火灾、水灾、以及台风、大雨、暴雨、地震等。

11.1.4、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程进度;

11.1.5、其他非乙方原因的停止。

11.2、上述情况发生后七日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11.3、非14.1列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检验

第十二条: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样品标准的要求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款,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自检合格后,于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经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时隐蔽和施工。若监理工程师接通知后24小时内未能到场验收,每迟延一日向乙方支付因迟延工期造成的损失。

14.2、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签字,视为其已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复后重新验收。

14.3、工程一经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乙方负责编写验收资料,甲方必须在3日内办验收手续。

五、合同价款之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付给乙方合同造价的30%。

第十六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6.1、乙方于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代表递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甲方接报表后7天内按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提前 24小时通知乙方。

16.2、甲方代表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十七条:工程款支付

17.1、工程款拨付造价的30%;

17.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拔款;

17.3、预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八条:材料样品和样本

本装饰工程除大型和特殊设备外,其他设备、材料由乙方采购。

第十九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时通知甲方代表及监理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应禁止使用,乙方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条: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由乙方进行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幕墙三性试验

由甲方确定幕墙三性试验形式和地点,乙方配合进行设计、安装和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甲方变更设计

本工程设计和施工由乙方负责,施工中,若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变更处的施工,并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由乙方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由于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或返工,甲方应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赔偿乙方损失,相应工期顺延。

第二十三条: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变更设计,必须经甲方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25.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5.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25.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5.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量;

25.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五条:确定变更合同价款及工期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在接到变更3天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26.1、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预算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6.2、预算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6.3、预算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按修改时的临沂市市场价的变更价格,送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审定批准后执行。

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变更价格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监理工程师确定的价格为准。双方仍有异议时,可按第三十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八、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出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在工程竣工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3套。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15日内向业主及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验收,并在验收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15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验收,或验收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以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告和工程结算书,办理竣工结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结算书后60天内审核完毕。出具工程结算报告。甲方按此报告支付工程款。如甲方在60日内未能出具结算报告,视为认可乙方所报结算报告的价款,并以此为依据支付工程款。

从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为5%,甲方应在工程竣工一年后7日内结清。

第二十八条:保修

28.1、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失、原设计错误隐患、甲方要求的材料代用原因、第三者故障或非故障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及验收后移交前乙方保管不力造成工程范围各部位、部件、整体或单体、整件或单件损坏、脱落、变质、丢失、开裂等,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8.2、保修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含补充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28.3、保修期限:2年。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二十九条:争议

29.1、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当事人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29.2、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29.2.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9.2.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9.2.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所接受;

29.2.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条:违约

30.1、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或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使合同无法履行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费用和从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支付违约金给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0.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应支付误期赔偿。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甲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0.3、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0.4、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违约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终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索赔

31.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造成乙方延期和经济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索赔:

31.1.1、索赔事件发生7天内,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索赔的意向;

31.1.2、乙方在发出索赔意向后7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资料和金额;

31.1.3、甲方在接到索赔资料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作答复,视为该赔偿已经认可;

31.1.4、双方协议实行一揽子索赔,索赔意向不得迟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提出。

31.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装饰产品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31.2.1、因乙方开工不及时,工程款挪做他用或其他原因引起索赔事项发生,甲方于事件发生7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1.2.2、乙方在接到索赔通知7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甲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后证据,乙方接到通知7天内未答复,则视为该项索赔已被乙方认可。

31.3、索赔事件由总监理工程师处理。延期及索赔费用计算由索赔方提出,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十、其他

第三十二条:安全施工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组织施工,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防火规章制度,设立专职安全员,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防火教育,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安全事故,如有违规施工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本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和施工,应采用先进技术和施工方法。

第三十四条:不可抗力

34.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认定标准:

34.1.1、级以上的地震;

34.1.2、级以上的持续一天台风;

34.1.3、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天的高温天气;

34.1.4、自然原因发生的灾害;

34.1.5、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34.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费用。若灾害成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34.3、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34.3.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甲方承担;

34.3.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相应费用;

34.3.3、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4.3.4、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34.3.5、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第三十五条:保险

本工程是否办理保险,由乙方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7.1、因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停、缓建协议并报合同原审查和鉴证机构备查。

37.2、工程停、缓建后,乙方应妥善作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及向甲方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提供必要条件,支付相应经济支出,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37.3、已订货的材料、设备、器具等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货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工程款,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均具同等效力。

发包方(公章)                     承包房(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字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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