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需方:
供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一、 标的物:
二、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货方对质量的承诺:
(一)、黄砂:中粗砂,细度模数为 ,含泥量≤ %。
(二)、石子: mm连续级配,不得含有软弱颗粒、风化石、山皮水锈及磺磷等有害物质,针片状≤ %,含泥量≤ %,压碎指标≤ %。
(三)供方保证所供材料质量满足 施工技术规范要求。
三、 供应日期、交货的方式及地点:
(一)、本工程砂石料供货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需方根据工程进度提前 天下达采购计划,供方按需方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将砂石料送达需方指定地点: (陆上交货到砂石堆场,水上交货靠泊搅拌船)。堆场黄砂备料不低于 t,石子备料不低于 t,以满足需方施工需要。严禁以调价为由,延误砂、石料供应。
(二)实施水上交货的砂石料供应,搅拌船应在砂石供应船舶靠泊 日内将砂石卸完。确属需方重大过失无法卸完造成延搁的,须长达 日,方可由需方项目部写明延搁原因、延搁时间、船舶吨位,报需方核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认并审批延搁费用,由需方赔付供方(供方需提供税务发票)。
四、验收标准、方法:
砂石料进场前由施工现场监理、需方材料员及试验员验收质量,需方试验部门随机抽样,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凡经现场需方项目部或监理认定为不合格的,供方须无条件退货,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五、计量方式:本合同选定下列第 条计量方式结算数量。
(一)过磅计量:其中黄砂的含水率经需方检测超过 ,需方将按黄砂实际含水数量在过磅时予以扣除水份。
(二)按施工图预算计量:
1.配合比:按定额配合比计算。
2.砼数量为工程图纸理论计算数(扣除自购商品砼数),其中灌注桩按钻孔施工单位领用砼方量结算。搅拌船的砼损耗系数为: ;其他砼的损耗系数:现浇为 ,预制均为 。
六、货款结算方式:
(一)过磅计量的砂石料付款:
1.每月月底供方将有需方材料部门相关人员签收的过磅单交需方材料部门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提交税务发票,供方联系人应在发票背面签字确认。
2.次月中旬需方将支付应付款(已开发票部分)金额的 %。在本合同期满后,如果供需双方不再签订新的采购合同,也不再发生供货往来,需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 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无息)。
(二) 按施工图预算计量的砂石料付款:
1.砼方量计算由需方项目部工程部门按当月实际完成的图纸砼方量签认,由项目部总工或核算员提供定额配合比,材料员计算砂石用量,在业主资金到甲方帐户后 日内按计量数的 %(暂不计损耗系数)进行付款,在付款时供方必须按项目部计量数提供税务发票。
2.结算:路桥项目灌注桩施工结束后,可进行分项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除灌注桩外竣工结算,结算总数量不得突破施工图预算数。经审计确认后材料款付至 %,余款 %在工程保修期满业主资金到帐后 个月内付清。
七、履约保证及违约责任:
(一)、供方在签定合同后 日内,须缴纳合同总价款的 %、即¥ 万元的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如供方违约、转让或终止执行合同,需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罚没,如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需方的损失,供方有义务补足。
(二)、供方须无条件满足需方施工进度要求,并指派 为施工现场供料负责人,联系电话: ,如因供货不及时耽误工程进度,需方有权按当时市场价另行采购,采购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在当月结算时有权将此费用扣除,并视为已给付砂石款。如供方两次以上供货不及时造成需方停工待料,需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 供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所约定的价格已充分考虑到市场风险,调价方式愿意按照下述第八条之约定执行,供货期间将不提出超出本合同之外的调价要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八、本合同结算单价的约定选择以下第 条:
(一)、砂石价格一次包干到供料结束,无论市场价格涨跌,不作任何调整。
(二)、实际结算单价的调整:保持签订本合同时《 物价工程建设材料价格信息》中 地区当季预算指导价与本合同单价之差额不变,随计量时当地实际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每季度在本合同单价的基础上同等幅度增减。
九、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
供方在供货过程中,必须遵守需方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保管理规定,如供方违反需方管理规定发生的一切事故(包括对需方人员及第三者的伤害、环境污染等)均由供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责任。
十、处理合同纠纷的方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需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
十一、其它约定: 。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砂石料采购招标书》及投标承诺作为本合同附件,若内容与本合同相违背,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由供方盖章、需方加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结算完毕、质保期满、尾款付清后自行失效。
需方(章): 供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年度采购合同范本
年度采购合同
采购商(甲方): 合同编号:
供应商(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采购商向供应商购买__ (以下简称“产品”)一事,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总则部分
一、标的物
1.产品的最终数量以实际入库合格产品数量计算,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乙方向甲方提供 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诚信保证金,双方终止合作关系后的壹年,且所供全部产品质保期结束后的30日内无息返还。
2.上述价格已包含货物价款、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税金、利润等运送到采购商指定交付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不利于采购商的价格调整。
3.标的物的用途(即明确用于行车的合同号、用户单位、行车规格型号、几台行车)
4. 乙方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对所负责供应类别的配套产品应储存一定的库存,大批量订货乙方应按照甲方采购人员通知数量分批次送货,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月保证需求。
5. 具体的标的物以甲方每次向乙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乙方应该按照甲方采购订单下达的规格、数量、品牌及订单上载明的要求进行设计、生产,不得超计划供货。
二、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1、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采购订单打印一式三份的送货清单,将产品交付甲方要求地点,并注明收货人姓名、电话(后附送货清单格式)。
2、产品应于本合同生效后订单下发之日起 日内把货做好,待甲方通知时发货,交付至采购商指定地点 。供应商应在产品交付运输前二日内书面通知采购商到货日期。(交货时必须附带双方订货资料,包括合同、技术协议、图纸等)
3、乙方送货时间为每周一~周六,非特殊情况且应甲方要求应避开周日送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收货。
三、质量、验收标准、质保期
1、1.1供货方交付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 国家 标准的要求,并且应当符合 相关行业标准等 方面的相关要求,达到 最终用户 的使用要求。
1.2非标产品按照甲方技术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交货;
1.3如检验发现产品不符合本合同产品质量标准条款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2.1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标准等 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进行验收,但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
2.2甲方验收方法:质量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验收;数量按照甲方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数量为准;外观检验包括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外包装及标识等;
2.3每批进货物资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正式的出厂检验报告;
2.4甲方应在产品进场验收后或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提出异议,但有关权威部门认定产品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提出异议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 3.1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供应商品质量合格,一经发现所供应商品有假冒伪劣的,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其所供假冒伪劣产品市值10倍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永久性取消卫华集团及各子公司配套资格的权利。
3.2产品的质保期为随甲方起重机整机配套使用之日起 壹 年内免费三包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乙方供应其产品必须以甲方配套出厂之日起实行三包。甲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接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现场。因乙方配套产品质量原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服务不及时,而甲方代乙方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20日内无条件为甲方处理所积压的物资(进行退货或换货)。
四、运输及保险
1. 乙方应采用 运输,并承担运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
2.乙方货物在运到甲方指定地点之前的一切安全责任和所有保险费用由乙
方承担。
五、包装及包装物的回收
产品的包装应 : ,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六、价格、支付、#5@p的开具、入库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为非固定总价合同。
2.支付时间为:产品经甲方入库验收合格后,双方根据每月入库清单进行结算;支付日期为次月10-31日,甲方按照乙方上月#5@p入帐金额以支票/汇票/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乙方货款(质量诚信保证金除外)。
3.乙方在交付产品三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合同标的物相符 17% 的增值税#5@p。
4.乙方送货后,应到甲方办理送检手续,检验无异议后于当日办理入库手续。
5.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合同范围内的商品质量合格、价格最低,非标产品不高于市场供货价格。市场价格发生降价,乙方应 2 日内通知甲方,乙方承诺若未及时将价格变动通知甲方,乙方放弃其对甲方的全额货款之债权及交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则有权解除合同及其供货资格。市场价格发生涨价,乙方应提前 15日通知甲方,若发现乙方供货过程中高开供货价格,发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 贰 万元作为此次违约的违约金;若第二次发现,乙方向甲方支付 叁 万元作为此次违约的违约金,甲方拥有解除本供货协议的权利。
七、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1.本合同后附的《通用条款》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总则部分没有明确规定,而《通用条款》中有规定的,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通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而总则部分有规定的,适用总则部分的规定;《通用条款》与总则部分的规定相抵触的,适用总则部分的规定。
八、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乙方不能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超过 10 日的,或者交付的产品是假冒伪劣的;
2. 乙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3.通用条款约定的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乙方怠于履行的。
4. 乙方在供货过程中,如有损害甲方利益或发生偷窃行为的,无论是否出自乙方的意愿,乙方自愿放弃全额货款及履约保证金,而甲方则可解除合同及其供货资格。
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协议在新协议签订前两个月内且继续有效。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时生效,传真件有效(在双方签订合同一周内乙方需将盖红章的合同邮寄至甲方采购员 )。双方于 年 月所签订的年度供货协议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十一、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附则
本采购合同由总则部分和《通用条款》共同组成。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建立战略合作协议的供应商与采购商签订的《返利协议》、《诚信阳光协议》、《零库存协议》构成完整的固定供应商供销协议体系。本合同与《返利协议》、《诚信阳光协议》、《零库存协议》相冲突的,以《返利协议》、《诚信阳光协议》、《零库存协议》为准。
双方有关供货合同的协商、会议纪要、技术文件、招投标文书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乙方售后服务联系人: 电话:
附件一 双方确认的价格表(共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