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婚姻介绍所房屋租赁合同案

时间:2024.4.20

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某婚姻介绍所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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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四(民)初字第58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廖筱云,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某婚姻介绍所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富兰德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某婚姻介绍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立独任审判,于20xx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某、廖筱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望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4月23日,被告以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宾馆622室从事婚介活动,租赁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6,600元(以下币种同),按月收取,先付后租,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实际承租和使用人为被告。同日,原、被告又就租赁620室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xx年5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租金为每月200元,按月收取,先付后租,于每月

的10日前支付。上述合同到期后,原、被告就租赁620、622室续签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租金每月6,800元,按月收取,先付后租,于每月10日前支付。上述合同合计租金为162,8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如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间,被告多次逾期支付租金,且无故拖欠原告部分租金不付,并于20xx年2月28日退租。截至退租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租金142,400元,尚欠20xx年租期3个月租金计20,400元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应即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20,400元;2、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497.3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1为被告应支付欠租7,200元,理由为根据被告庭审前提供证据表明,被告于20xx年3月后曾分别向原告支付房租合计13,200元,该款原告原认为系被告支付上一年度欠缴两个月的租金,但被告认为是支付20xx年度合同应付租金,故对20xx年度被告以某公司名义租赁房屋欠缴两个房租13,200元,将另案起诉主张,被告实际尚欠租金7,200元(含一个月租金6,800元,另少支付400元);调整诉请2放弃向被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

原告针对其诉请提交证据如下:1、《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及合同约定相关事宜;2、被告付款凭证、单据,证明被告支付租金、押金的事实;

3、某路派出所出具内容为20xx年3月2日原告公司安保部因与租赁户被告为房租纠纷发生矛盾,安保部拨打“110”,后由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处置的证明,证明原、被告间存在房租纠纷。

被告辩称,被告己全额支付了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的房租,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实。20xx年4月14日被告在原告财务室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了4月份的房租6,800元,原告当场向被告开具#5@p。同年5月5日被告以支票方式向原告支

付同年5月、6月的房租13,200元,后被告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补差款400元,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同年5月11日、6月11日的房租#5@p。从支付房租的方式看,双方是先付款后开#5@p,现被告持有原告开具的全额房租#5@p,并于20xx年2月26日结清了所有水、电及其它费用。综上,被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根据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开具给被告自20xx年3月至20xx年2月的房租#5@p;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的支付凭证;3、被告向原告支付押金的凭证。

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本案欠交租金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原告20xx年4月7日金额为8,400元的现金解款单证明,被告于同年2月支付该笔现金后,原告于同年4月方解入银行,也证明被告除支票外还以现金方式支付房租。

审理中,法庭基于查明原、被告争议的房租交付事实,通知原告原财务人员张某某到庭接受调查。张某某称,其于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间担任原告公司出纳,负责收取房租及填写收取房租情况表。针对被告其于每月10日收取房租,被告拿支票付款,公司出纳负责解入银行后登记入账,由于被告拖欠房租故采取开具#5@p通知被告付款。20xx年3月,被告支票付款6,600元,出纳按合同约定开具了6,800元的#5@p,要求被告后补200元,被告同意并之后以现金支付。同年5月5日,被告以支票付款13,200元,欠付400元被告未曾支付。同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6,800元的#5@p通知付款,但被告未支付也不存在以现金支付的事实。在出纳任期内除向被告收取200元现金外,并无其他现金往来。同年7月、8月房租#5@p是8月6日补开7月#5@p,8月11日是正常开票,交付#5@p即为开票日期,该两个月房租是开票后支付的。被告所付押金是由前一合同转划支付。原告对法庭向张某某调查的内容不表异议;被告认为,据张某某的陈述,20xx年3月,被告以支票付款6,600元,原告出纳开具6,800元的#5@p,让被告后补现金200元,可见是

先付款后开票。同年8月6日、8月11日开票一节,被告是8月11日到原告财务处付款,故原告据此开了两张#5@p,也可证明是先付款后开#5@p。最后一次付款,被告也是先付款后原告再开具4张#5@p,如果被告仍有欠款,原告不可能只开4份#5@p。20xx年2月原、被告租金已经结清,否则原告不可能将被告押金转为房租支付。

经审理查明,20xx年2月28日,原告为出租方(甲方)、被告为承租方(乙方),双方签订一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于本市黄浦区某路627号第620、622室,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办公使用;房屋租赁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2月28日止,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如需继续承租,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月租金总计为6,800元,分别为620室200元、622室6,600元,该租金租赁期内不变,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押二付一;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12,400元,租赁关系终止后,甲方收取保证金除用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租赁期间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通讯、设备、物业管理等费用由甲方负担,其它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半个月的,甲方可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乙方应按月租金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甲方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房屋,被告于同年3月9日向原告支付租赁押金计12,000元。合同约定期内被告合计应付租金为162,800元,原、被告以支付凭证记载付款金额为155,600元。原、被告提交的#5@p及付款凭证显示,20xx年3月7日被告以支票付款6,600元,原告于当月12日开具金额为6,800元的#5@p(3月房租);被告于同年5月5日支票付款13,200元,原告于同年5月11日、6月11日分别开具金额为6,800

元的#5@p(5、6月房租);同年8月18日,被告以支票付款13,600元,原告开票时间为当月6日、11日(7、8月房租);同年10月15日被告以支票付款13,600元,原告开票时间为同年9月14日、20xx年1月29日(9、10月房租);同年11月17日被告以支票付款6,800元,20xx年2月被告以前付押金12,000元抵充房租,又以现金付款8,400元,原告于20xx年2月26日开具二份#5@p,其中一份金额为20,400元(20xx年11月至20xx年1月房租),#5@p上分别盖章注明“转帐付讫”、“现金付讫”,另一份金额6,800元(20xx年2月房租),#5@p上盖章注明“现金付讫”。凭证另显示20xx年8月7日现金200元补差同年3月的房租,20xx年4月7日以现金支付8,400元,其余款项均为支票方式支付。

20xx年2月28日,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被告确定不再续租。同年3月2日被告欲搬离租赁场所,与原告因房租纠纷产生矛盾,原告向“110”报警,后某路派出所派民警至现场处置,在未形成书面处理意见的情况下,被告搬离租赁场所。

原、被告为20xx年4月14日被告欠付租金6,800元、同年5月、6月欠付补差款400元发生争议,以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设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作为出租人依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交付给被告,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即负有全面向原告履行租金的支付义务。本案中,当事人争议在于,原告向被告开具的租金#5@p是否能成为被告己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依据。原告对此认为,开具#5@p并不说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租金,而是表明原告向被告催要需支付的租金,原告实际并未收到被告所称以现金支付的6,800元租金及补差款400元;被告则认为除20xx年9月14日一笔属先开票后付款,双方均是采取先付款后开票,财务惯例均是照此操作,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开票属于催款。首先,根据原、被告提交的#5@p及付款凭证显示,其中存在付款金额与#5@p金额不一致(3月、5月、6月)、开票在前付款在后(7月、8月、9月)等情形,

原告原出纳亦陈述证明前述开票、付款的事实,故被告所称双方均采用“先付款后开票”的交易结算方式,与事实并不相符,其该项抗辩主张依据不足。其次,20xx年4月14日被告称以现金支付租金6,800元,原告当即开具#5@p,对此原告予以否认。#5@p本身只是双方交易指示结算的收付款凭证,仅能证明被告存在付款的可能性,并不能证明该付款事实存在的必然性。该付款事实存在与否还有赖于其他付款凭据加以佐证,被告并未能出具付款收据,而原告开具的4月份房租#5@p上也无如其他#5@p盖章注有“现金付讫”的内容。同理,被告称以现金方式支付补差款400元,也无相关凭证加以证明。结合20xx年3月双方为房租纠纷由“110”派民警至现场处置的事实来看,可证明双方并未就房租进行最终结算。庭审中,法庭就系争付款事实向被告释明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经释明后仍未以补强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对原告开具#5@p上盖章注有的“现金付讫”等,无法进行合理解释。据此,被告主张的持有原告开具的房租#5@p即证明己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调整后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某婚姻介绍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2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2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6元,由原告上海某宾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3元,被告上海市某婚姻介绍所负担人民币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立 书 记 员 周玲


第二篇: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正规)


房屋租赁 上海市 合同 商品房预租

(合同编号: )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出租】

承租方(乙方):

预出租方(甲方):

【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 出租_(出租/预租)的 商品房 (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 出租 (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 ____ (区/县) _________路(弄/新村)_______(号/幢)_______ -1-

室(部位)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出租_实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住宅_,房屋类型为__公寓 、结构为_钢混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

2)【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权利人/代管人 /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 条件的要求;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住宅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2-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壹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人民_币)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人民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 万__ 千____百___拾____元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

该房屋租金_壹_(年/月)内不变。自第_贰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5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人民_币)____________元。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

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

备、物业管理、有线电视、宽带 _等费用由_乙方_(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甲方(甲方/乙方)承担。

5-3 _乙方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

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时交纳上述费用, __该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和租赁#5@p税费由甲方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

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伍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 -4-

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 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 伍 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当 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平方米(人民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5-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6-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叁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半个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叁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7-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则乙方的保证金将被甲方没收作为违约金。

十一、其他条款

11-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拾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署后的15日内,应有甲方负责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由甲方(甲方/乙方)负责在本合同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变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起责任。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以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以双方在签署本和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8-

11-5 甲、以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 贰 种方式解决(下列两种方式由甲、以双方共同任选一种):

(一)、提交 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1-6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叁 份。其中:甲、以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 _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一份,以及_德佑地产_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9-

补充条款

-10-

Lessor (Party A)甲方:

Address联系地址:

Tel联系电话:

Zip Code邮政编码:

Representative/Agent: 代理人

Signature/Chop: 签章:

Execution Date: Year 签约日期:

Signing Place: 签约地点: Lessee (Party B)乙方: Address联系地址: Tel联系电话: Zip Code邮政编码: Representative/Agent: 代理人 Signature/Chop: 签章: Month Dat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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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标准版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代表人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代表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遵守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总面积约平方米第二条房屋用途该房...

租房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3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