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工商登记 □组织机构代码登记 □税务登记 □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长沙市办理企业三证合一登记业务。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合伙企业为全体合伙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或委派代表。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3、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变更,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分公司变更,加盖公司公章、隶属单位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或盖章。
4、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第二篇:指定代理人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 : 办理分公司设立登记事宜并领取营业执照。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注: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 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
企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申请人为董事会的由全体董事签字。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 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