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昆明
合 同 编 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甲级证书编号A151000145
发 包 人: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发包人: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 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按约定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竣工验收后的实际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设计开展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设计。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有关规范规程等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直至通过第三方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设计人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可以将承接的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设计人,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设计人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6.2.7 设计人不得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它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6.2.8设计人不得违反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6.2.9设计人不得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设计人已购设计保险,赔偿金由保险条款扣出。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设计费的10%进行赔偿。
7.6设计人不及时到现场处理有关勘察设计问题,不及时按审批机关意见修改勘察设计时,每影响一天应减付勘察设计费1%。
第八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
9.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由发包人提供工作便利,其余由设计人自行负责。
9.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可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发包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终止
12.1本合同需经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12.2.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设计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12.3本合同以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12.4本合同一式伍份,发包人执叁份、设计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 (盖章)
云南仁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