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时间:2024.5.2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_(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六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第七条 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第九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_____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_____签订的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___ ( )代表人/代理人:___

(签章)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 签于_____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第二篇:20xx年最新版(预售、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GF-2014-0171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说明 录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合同当事人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规划设计变更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前期物业管理 其他事项

-3 -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 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 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5 -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

12.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 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6 -

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7 - 月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出生日期: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商品房基本状况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为第二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

由预售许可证号为批准预售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年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层,地】【座】【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数为下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层。

单元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共筑 面积

该商品房层高为闭式,

第四条

抵押情况

-8 -

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

平方米,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人:抵押权人:, 构:抵押登记日期:,

限:抵押类型:。

人:抵押权人:, 构:抵押登记日期:,

限: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5.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 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 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 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总价款为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整)。 (总价款为写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元整)。 写

4.按照大写种)元 元整)。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9 - 元, 元元 (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种方式付款: 元整),应当于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年的

余款

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元整)向

币种)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月月

日前分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期支

日前支付。 。

元(大写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账户名称为为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违约金。

(2)逾期超过知送达之日起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该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逾期付款责任

种方式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0 -

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方式处理:

-11 -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 元的违约 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

1.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小区内绿地率:月到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月;

到3.规划的车位、车库:月;

到4.物业服务用房:月;

到5.医疗卫生机构:月;

到6.幼儿园:月;

到7.学校:月到8.9.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

的,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

的,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月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12 - ;。 ;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比率)。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种方式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房价款万分之

2.

-13 -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 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 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 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00%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 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 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4 -

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 ?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

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 围,双方约定如下:

4.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 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 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

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 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15 - 同

3.

4.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 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第七章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 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的(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 % -16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方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17 -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质量担保 承担连带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日内,出卖人

第八章

第十九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日内】(不超过30日) 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日内取得该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的违约金。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18 -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二)物业服务时间从服务费为年月(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 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其他事项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

库2.会:所3.;:

第二十三条税费 ;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 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9 -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6.7.第二十五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 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八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

-20 - 日 (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律效 力。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月签订地点:日 月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21 -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 约定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五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

】;

(4)厨具4.卫生间: :(1 )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2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卫生器具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6.电梯: (1)品牌(2)型:号7. 管道: ;:

8.窗户: 9.10.

。 。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23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6.

7.

8.

(二)其他约定

。 (不得低于2年); 。 (不得低于2年); 。

附件八

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 况)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24 -

GF-2014-0172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示范文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说明 录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合同当事人 商品房基本状况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房屋登记 物业管理 其他事项

-27 -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 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 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 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 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 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 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 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 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 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29 -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 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 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 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 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 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 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 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 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的行为。

-30 -

商品房买卖合同

(现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 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合同当事人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出生日期:

通讯地址:

-31 - 月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出生日期: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商品房基本状况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为第二条销售依据

】年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 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记机构】为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层,地】【座】【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32 -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数为下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层。

单元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共筑 面积

,【备案机构】

平方米,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人:抵押登记机构:

期:债务履行期限:

第五条租赁情况 ,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 权】。

租赁期限:从年年受 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

【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 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 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 款之日起,按照

赔偿金。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 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 月

第三章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商品房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元,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33 -

总价款为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总价款为写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写

4.按照)(大写种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元整)。 (元整)。 元整)。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元整),应当于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年

币种)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余款

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

元整)向

月月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日前分

日前支付。

期支

元(大写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为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34 -

逾期付款责任

种方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 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四章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4.、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 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 应,

-35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

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 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

到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

到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

到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

到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8.

9.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

的,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

的,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 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36 - ; 。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

届满前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 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 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 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

-37 -

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

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

第十四条商品房质量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

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

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 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的(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 。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 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

的(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

。 % -38 -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

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

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

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 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 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 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9 -

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 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 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__承担连带

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

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

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

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 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为(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

服务费为____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40 - 月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 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 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第十九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其他事项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 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 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

库2.会:所3.;:

第二十条税费 ;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 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 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

-41 -

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 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 重结构。

6.

7.

第二十二条送达

日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 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 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 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 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 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第二十五条补充协议 仲裁委员会仲裁。 种方式解决: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 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律效 力。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42 -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月签订地点:日 月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附件五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

约定

-43 -

附件六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七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 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4)厨具4.卫生间: :(1 )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

】;

】;

】;

-44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4)卫生器

具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6.电梯:

(1)品

牌(2)型:号7. 管道: ;:

8.窗户:

9.

10. 。 。 。 附件八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

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 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45 -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

保修期限为:(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6.

7.

8.

(二)其他约定

。 (不得低于2年); 。

附件九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 况)

附件十二补充协议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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