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协 议 书
金华市建设局监制
金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预 售 人: (以下简称甲方)
工 程 监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资金监管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系在________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公司,已经取得__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甲方开发的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达到预售条件,甲方已在丙方处开立商品预售资金专用帐户。
2、乙方系在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存续的工程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号为____;乙方已与甲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工程监理合同》,甲方应向乙方已告知甲方对外签署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与本协议项下工程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的真实、全部内容。
3、丙方系________银行的分支机构,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代其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使用预售资金。
为此,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开发并拟进行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的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 预售商品房概况
预售商品房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预售房屋类别及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二、 资金监管范围
凡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商品房的所有预售资金收入均属监管范围。
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后,预售人进行商品房销售所获得的房价款。
三、 监管资金的使用范围
本协议所列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商品房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不能用于偿还甲方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
四、 预售资金监管方式
三方同意,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1、甲方同意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委托丙方代为收取,并存入其在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帐户。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2、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时,向乙方提交《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在甲方欲使用专用帐户资金时,应按照其与施工单位签署的相关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向工程监理人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制《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3、乙方按照上述《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总计划表》、相关工程承包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审核甲方的用款计划,决定甲方的用款时间、条件、金额,并在核实用款金额后,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4、丙方依据乙方签署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所载明的用款时间、金额及时、足额向甲方划款。
五、 预售资金的收取
1、甲方按本协议销售商品房获得的房价款应全部委托丙方收取。为此,甲方同意将与买受人签署的有效买卖合同或协议副本,在签署后三日内提交丙方。
2、丙方按照甲方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代甲方收取房价款,并向买受人出具代收款收据,甲方凭丙方代收款收据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3、丙方应每月将当月代收的金额、明细及其专用帐户资金总额报甲方,供甲方核对。
4、甲、丙双方同意,丙方代收取的预售资金应为甲方计息, 利率为_______。
六、 预售资金监管
1、丙方代甲方收取的预售资金,应始终全部存在甲方设立的上述专用帐户内,丙方不得挤占,挪用。
2、丙方同意,无论甲方与丙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无论该贷款偿还期限是否届满,丙方均不得将依本协议代收的预售资金以任何方式冲抵甲方贷款及与该借贷款有关的利息、费用。
3、丙方保证严格按照乙方签署的书面《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确定的时间、金额向甲方支付款项,以保证施工进度。
4、因甲方履行与买受人签署的买卖合同,需退已收预售资金给买受人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预售登记,丙方应凭甲方提交的该预售商品房注销登记的文书退款给买受人,如买卖合同尚未预售登记,丙方凭甲方与买受人签署的终止买卖关系合同退款给买受人。
5、甲方依据本条第4项向买受人退款的,仍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乙方进行审核、确认。
七、 预售资金的审核
1、甲方同意将预售资金使用的审核权全部交乙方行使,乙方保证并同意将按照监理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独立、公正、科学的行使对甲方使用预售资金的审核权和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权。
2、甲、乙双方同意预售资金审核的原则为专款专用,即专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建设。同时,乙方对使用预售资金的审核,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房屋买受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3、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的二十四小时内对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签署《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的决定,如不予签署或部分签署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八、 资金监管的特殊约定
1、甲方在资金监管专户中的累计到帐资金已能确保本协议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超过本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15%,可向乙方申请限定资金监管数额,乙方在审核确认甲方的要求符合本条规定后,应同意甲方上述要求。
2、本条第1项所指限定资金监管数额是指,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共同确认甲方预售资金监管专户中的累计到帐资金后,以该帐户内资金余额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金额,该资金余额的使用受本协议相关条款的约束,在本协议三方当事人确认资金余额后新存入监管帐户的预售资金,不受本协议有关资金使用条款的约束。
3、限定资金监管数额的行为应依据本协议三方当事人的书面证明,并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能执行。
九、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工程建设中,致使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以本工程的监理费为限)。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甲方提出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造成工程项目延误,由乙方按照甲方所受经济损失金额的___%给予甲方赔偿。
3、因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列义务,致使本协议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丙方与甲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因丙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迟延支付甲方所需工程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5、如因乙方未进行认真审核或丙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致使协议各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的约定错误实施了限定资金监管数额,并由此造成本协议项下的工程项目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者造成损害的,甲乙丙三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乙、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三方协商或项目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协调或调解的,按下列第__项处理:
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讼。
2、 向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自协议项下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合格时为止。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届满前确需要提前终止的,必须在甲方签订新的《金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后,本协议方能终止履行。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协议共计 页,一式肆份,协议三方各执壹份,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壹份。
十四、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行为应接受和服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地: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地: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 所 地:
委托代理人(签章):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附件1:《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费用的总计划表》
附件2:《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支出表》
第二篇: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房 市预监( ) 号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监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甲方: (银行机构)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 (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位置: ,土地证证 1
号: ,土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总套数: ,工程预算清册总额: 万元,预计售楼款约为: 万元,其中 作为本协议项下的监管项目,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2
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乙方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应当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的证明。
八、乙方根据规定程序向购房人退还预售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甲方进行审核、确认。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乙方提交的撤销预售备案登记资料办理退款手续;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的,甲方应当凭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资金存入资金账户证明以及乙方与购房人签订的终止合同办理退款手续。
九、丙方应在每月月末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已完成投资额证明。如乙方提出申请,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出具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
十、甲方应当根据丙方出具的工程实际进度或者完成投资额证明,以及乙方提供的监管项目其他有效资金支出证明材料,按监管项目实际支出需要拨付资金。
十一、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的预售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需要。资金账户中累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低于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部分纳入本协议监管。其中,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20%可以用于监管项目相应的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不可预见费、税费、同步归还 3
本项目房地产开发贷款及其他费用。
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职责,造成监管资金未能使用于项目建设,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害的,丙方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查乙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材料,造成项目建设延误的,由丙方按照乙方所受经济损失的 %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甲方未尽责履行监管义务,致使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无法正常建设,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方与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因甲方无正当理由克扣或者迟延支付乙方所需工程款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丙方未认真审核或者甲方未提供监管资金余额的准确情况,造成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建设不能按期竣工,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甲、乙、丙三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甲、丙两方无过错的除外。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 4
的,按照下列第
(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向
十四、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十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七、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5
十八、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公章)
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6 丙方: (公章)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