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物流合同与法律适用

时间:2024.4.20

         第三方物流合同与法律适用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已成为当今物流业快速发展的趋势。本文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概念、特点进行阐述,同时也对当前第三方物流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分清物流活动中的各种 法律关系,准确使用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各种物流活动争议和纠纷。希望能够为第三方物合作的双方提供参考,从而为以后的合作迈好第一步。

【关键字】第三方物流合同 特点 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

第三方物流(Third-PartyLogistics),简称3PL,也简称TPL,是相对“第一方”发货人和“第二方”收货人而言的。TPL既不属于第一方,也不属于第二方,而是通过与第一方或第二方的合作来提供其专业化的物流服务,为客户提供以合同为约束、以结盟为基础的、系列化、个性化、信息化的物流代理服务,因此,有人称第三方物流为“合同契约物流(ContractLogistics)”。当企业确定了与之合作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必须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维护双方利益。

    第三方物流合同是指专业物流服务企业按照与物流需求企业所达成的,在特定的时间段内,由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向物流需求企业提供系列化的物流服务,物流服务需求方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所涉及的运输、储存、包装、装卸、搬运、配送等物流服务合同,本质上属于民商事合同。从以下的运作图中,我们能够更好的理解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涵义。

二.第三方物合同的特点

(一)合同具有约束第三者的特点

TPL合同的双方是工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而第二方,如收货方,有时并没有参加合同的签订,但第三方物流企业应向作为第三者的收货方交付货物,收货方可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的约束。另外,TPL合同有时包括转委托、提供其他服务业务。

(二)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中,一方提供物流服务,另一方付给报酬或费用,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并且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的同时,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服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均为双务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
   (三)合同为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如此,才能使物流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才能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在物流标的物交付之前,物流服务需求方和物流服务企业可能已经为履行合同进行了准备,支出了成本。前者签订货物转卖合同,制定生产计划等,后者腾空仓位,安排车辆,并且还可能因自身规模能力拒绝与其他客户签订合同。如果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对其双方来说都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在物流合同中,只要经过物流服务需求方要约和物流服务企业承诺,即宣告合同成立。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

TPL合同是融合多种合同为一体的综合性合同,形成以各种有名合同或无名合同为形式的多种法律关系,多种法律关系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也可能是独立的,不能将其单一的定性为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以下是TPL合同的主要法律关系。

1.运输合同关系。有一些运输公司处于物流行业的最初阶段,这些企业接受货主企业的委托,以费用加利润的方式定价,收取服务费。这种经营模式是对运输等诸多环节按照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进行了系统集成,仍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在运作过程中诸如优选货运路线、货运系统监测等物流增值服务只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行的改善而已。
    2.仓储合同关系。在第三方物流操作中,很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其拥有或租赁的仓库作为保管人为货方提供仓储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的关系为仓储合同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对货方承担保管人的责任和义务。

3.承揽合同关系。随着第三方物流增值服务的不断扩展,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为货方所提供的服务已远远超出过去单纯的运输、仓储服务,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很多情况下要为货物提供包装、刷唛、修理、重新灌装、集拼箱等增值服务。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服务具有了加工承揽的性质,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具有承揽人的法律地位。

4.居间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能提供与运输有关的信息、机会等服务,促成货方与船方订立货运合同,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并协调承运人、港口、货主、保险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其自己并没有同任何一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签发任何运输单据。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享有居间人的法律地位,享有报酬请求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诚信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

5.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接收货方的委托,以货方的名义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或向有关部门缴纳税收。申请理货、办理保险等业务。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以货方的名义与海关、检验检疫、税收部门、理货、保险公司、银行或其他有关第三方发生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与货方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事实出现后,通过将其归入相应的抽象法律事实,然后根据该法律规范关于抽象法律关系之规定,进而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物流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状来看,还没有一部专门、统一的物流法,我国合同法中也没有关于“物流合同”的规定。因此,物流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应当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基础,来决定该合同的适用。以下是一些对TPL法律适用的分析。

(一)TPL合同的归责原则

TPL合同存在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其归责原则也有明显的差别。比如,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委托人享有过错责任制度的保护,只对其本人因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在《合同法》运输合同关系中,第三方物流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应当对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向货方承担责任;而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则适用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原则的差异对第方物流经营人关系重大,不但涉及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自身的责任问题,而且对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向货方承担责任后,能否向第三方追偿产生影响。例如,货物在第三方物流过程中因火灾灭失,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在向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如果火灾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可援引《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免责,此时,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不能向第三方追偿转嫁风险;如果火灾发生在储存环节,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就有可能向保管人追偿。

(二)TPL合同的责任限制

TPL合同及其实际履行中,不仅归责原则存在不同的差异,而且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有重大区别。《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存在不同的赔偿制度。在海上或航空运输中,国内法和国际公约、惯例分别存在着不同的赔偿责任限额。而在国内的公路运输合同中,中国法律尚无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保护制度,一旦发生货物损失,承运人将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里应当注意,各类运输法规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并非是强制性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在TPL合同中订明高于相关立法中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因此,在与客户的洽谈过程中应据理力争,在TPL合同中订立各种损失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限额,并且,在与分包方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好责任限额条款,以免自己在将来面对索赔时承担无限制的赔偿责任而无法追偿。

(三)TPL合同的时效

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及其不同的法律适用,导致了TPL合同在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时效的差异,这一直存在争议。区段说认为,需分清形成合同责任的事件发生在何区段,是货代区段、陆运区段、海运区段、空运区段、仓储区段、加工区段,抑或包装区段,然后根据不同的区段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或《海商法》的时效规定。而统一说认为,分清其责任发生的区段是很困难的,如集装箱在目的地仓库开箱时发现箱内货物毁损,但不能检验出货物是毁损于陆上还是海上。因此,索性规定适用统一的时效。统一说又分一年说和丽年说,一年说认为第三方物流的主体为海运,时效为一年。时效的不同,不但关系货方向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索赔,同样会影响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向造成损的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目前司法实践中体现的趋势是TPL合同作为综合性合同应适用《民法通则》普通的诉讼时效,采用统一说的两年时效。而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的规定,第三方物流经营人可以在收到诉状或解决纠纷的90日内向实际承运人追偿损失。

(四)TPL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下,往往存在主合同与当事人就具体第三方物流环节订立分合同。在主合同与相关分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不相同的情况下。当事人遇到纠纷寻求争议解决时,将不得不面对适用哪一个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具体到实践中则关系某一合同仲裁条款或协议管辖能否适用的问题,此时,要综合考虑合同订立的过程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等因素,确定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还是分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能够优先适用。

五.结论

“以合同为导向”是TPL的重要特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结合本国的法律环境,企业自身的特点、需求和满足需求的能力签定,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身的利益,不能盲目的签署甚至不重视、不签署。TPL合同既可以帮助工商企业有效的监督与控制物流服务的展开,同时也可以帮助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拿到长期的订单,从而在竞争中屹立不败。有效的促进了双方长期稳定的伙伴关系的形成,达到双赢的局面。在呼唤“第三方物流”时代的来临,应先从重视“物流合同”这第一步开始。

参考文献

【1】赵云海.浅析第三方物流合同[J].理论与探索,2007,(1):158—160.

【2】邹晓美,高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J].中国流通经济,2007,(4):61—64.

【3】孟子群.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21(1):49—55

4合同的种类.http://www.1aw-china.com


第二篇:第三方物流合同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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