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抵押权人):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号《借款合同》 (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当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山林)所有权(林权证号为××林证字(××××)
第 号),乙方将其林权全部抵押给甲方,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的林地(山地)亩,林木蓄积量: 立方米。
2、村名:
3、四至界址: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
4、林地类型:
5、林班、小班、树种:
(1)小地名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亩,主要树种
为 ,林种为 ;
(2)小地名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亩,主要树种
为 ,林种为 ;
6、树龄:
详见《抵押物清单》(NO ,小班一览表)
第三条 抵押物估价
经 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抵押率在林权资产评估价值的50%以内。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其借款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借款金额
借款人民币(大写) ,月综合费率 %,综合费在发放当金时预扣,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林权)在当地林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当金支付给乙方,转入乙方指定帐户(帐户 ,帐号 )。
借款期限以其当票及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还款。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费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提出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
3、绝当后,甲方有权按照主合同、本合同行使债权及抵押权,处置质押物。
4、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5、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甲方应会同乙方办理所抵押林权的登记手续。
6、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的林木保险单正本、《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如所抵押的林木有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的,其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7、主合同到期,经双方同意,乙方及时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如绝当,乙方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
8、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借款及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9、乙方应对所抵押的林木进行保险(除当地保险公司不受理之外),保险期限大于本合同的抵押期限,甲方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10、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
11、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及时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除成立不足1年的新法人外),积极接受并配合甲方进入乙方场所检查了解抵押物及生产经营状
况,查阅有关财务报表、银行往来帐务、进出货等有关资料,如实向甲方反映抵押物和生产经营及财务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章程、证照、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抵押物的相关规费交清,可以单独抵押、转让。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林权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需采伐,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如属全部采伐,采伐前须偿还甲方所有借款,如间伐,须按同等比例偿还甲方贷款,之后方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还乙方。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自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乙方保证林权权属明晰,如权利瑕疵,绝当后使甲方不能处理当物,乙方有责任完善该权利,使甲方能够处理该抵押物,并独立承担所有费用。非因甲方原因致使处理抵押物费用增加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9、乙方保证已付清或及时付清与所抵押的林权的有关各种费税,保障所抵押的林权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抵押期间,乙方在重大改革及改组、承包及租赁、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歇业、申请破产及解散上,保证在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
11 、抵押期间,在乙方单位名称及住所变更、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破产、债务人发生不幸事故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借款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2、绝当处理: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5日后,乙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物。绝当后,乙方完全同意并全权授权甲方自主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可代办其抵押物处置、过户的全部手续(含甲方代理乙方与拍卖机构、买受人、林权登记部门等签订抵押物处置、过户合同及有关文件),处置抵押物的收入直接用于偿还甲方全部债务,多余收入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继续偿还,如有担保人的可由担保人偿还,具体由甲方确定。
(1)由甲方自主寻找买受人,也可由乙方寻找买受人,甲方自主确定卖价,变卖抵押物。首次抵押物的卖价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买,则降价变卖,变卖时间及降价变卖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确定。
(2)由甲方选择任何一家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首次卖价不低于主合同债务,如无人竟买,则降价拍卖,拍卖时间每次降价处置抵押物的幅度由甲方自主确定。
(3)甲方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
3、本合同第九条款,也是乙方不可撤销全权授权甲方处置抵押物的委托书,属乙方完全自愿认可,保证不干涉及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甲方处置抵押物,并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诉权。
第十条 抵押关系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或由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费用承担
1、绝当后,乙方应支付的本金费息、违约金、罚息计算至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部欠款为止。
2、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登记费、评估费、看管费、保险费、公证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3、变卖或拍卖当物所需的中介代办费(2%转让价款)、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差旅费、甲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及其税费、保全费、税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也可在变卖或拍卖当物所得款中扣取。
4、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5、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2、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
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6)行使诉权及抗辩权。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份数
1、本合同及附件(抵押物清单NO: 小班一览表)是当票(编号: )、借款合同(编号: )及相关合约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受以下因素影响:(1)本合同(即从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之外,如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2)不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如不可抗力造成的抵押物损失,由乙方单独负责,并仍负责清偿所欠甲方全部债务。(3)不受查封、扣押、冻结等任何司法限制的影响,仍然确保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实现。
2、如有续当,其《续当凭证》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某一条款的补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改修的继续有效。
3、乙方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更名、股权及法人代表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相应的法人享有、承担。
4、乙方的抵押担保责任不因乙方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乙方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乙方和甲方的合同条款的效力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自林业登记部门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6、若抵押物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书。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四条 通知条款
1、所有的通知事项应寄往本合同首页所列的居住地址。
2、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挂号、快递或电传方式发出的3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内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发出的10日后,视为对方已收悉。
十五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提示条款
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合同书(20xx.01.30)
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
合 同 书
甲方: 身份证编号:
乙方: 身份证编号:
为壮大林业经济,搞好林业综合开发,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位于 苏木(乡、镇、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林木资产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座落地点、林地面积、及四至
甲方自愿将属甲方所有的科右前旗林证字( )第 号《林权证》内所登记 苏木( 乡、镇、办事处、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 ) 嘎查(村、林班、队) (小地名、小班) 亩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资产转给乙方。
转让林木、林地的四至为:
东至 , 南至
西至 , 北至
二、转让期限
转让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林地使用权、林木资产转让费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属甲方所有的在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承包经营权及此林地地上林
木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乙方,总转让费为 元。
2.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总转让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时收取总转让费;
2、承包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
3、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林地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登记;
4、转让期限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第一条中所标明林地使用权及此林地地上林木资产
向第三方作任何处置,如转包、转租、抵押、作价入股等;
5、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持续、有效的承包经营权;
6、甲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委托乙方办理注销甲方所
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享有经营自主权,独立享有和承担承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和经
营风险;
2、承包期间,乙方有权依法采伐林木;
3、承包期间,如国家建设需征用土地,就林木及地上附属资产所获得的补偿款归乙方
所有;
4、承包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严格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的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
地的用途;
5、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将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依法转包、
转租、转让、拍卖、抵押、作价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等;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林地及林木等资产;
7、乙方有权依法在林区内进行生产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所建设施享有所有权;
8、乙方自本合同书签字之日起至乙方领取林权证之日止全权代理甲方办理注销甲方所
有与此合同书相关林权证。
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提前 个月内通知另一方;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发包方终止承包协议;
3、因不可抗力,国家征地及其他有关政策调整,导致乙方难以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
终止合同,且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乙方有权处置承包土地上的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
产,或要求甲方按当时的评估价收购;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总转让费。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部分的万分之
五支付滞纳金,逾期累计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期间,乙方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无偿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
付甲方总转让费的10%违约金。承包期间,乙方如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所有权
权利人有权在发现当日起任何时间内指定乙方限期恢复林地用途。如未在限期内恢
复清理林木林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将无偿收回乙方所承包林地,同时此林地地上
林木归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所有。
3、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的原因使乙方无法继续行使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乙方有
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承包金的2倍赔偿损失;
4、承包期间,因甲方或发包方原因致使乙方林木及相关生产经营设施等资产受损失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产生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九、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科右前旗林业局各一
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嘎查(村、国营林场、国营农牧场) 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公章)
年 月 日
附:1.甲方 乙方 身份证明。
2.甲方 科右前旗林证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