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沉降观测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类 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沉降观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工作范围
按相关规范及技术要求,本观测工作在 建筑物从结构施工开始,沉降
基本稳定(1mm~4 mm /100d)或甲方通知观测结束终止。必要时,进行深层沉降、基坑
回弹观测。
第三条 技术要求
乙方应按《建筑变形观测规程》及《工程测量规范》第 等级的要求,采用精密
水准或静力水准的方法进行观测,每次施测完成后双方要办理工作量签证,作为结算
依据,乙方于施测后七天内向甲方提交有关资料报告(一式五份)。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沉降观测每点次按 元、沉降基准点埋设费用按 元一点,沉降观测
总次数约 点次,沉降基准点设 点,观测预算总价款(含税金)暂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按每次观测记录统计观测次数,以整个项目
工程为一个计算基点。于每年年底十二月三十一日对该年度的沉降观测进行结算,甲
方在双方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当观测项目变更较大时,甲乙双方应
及时对观测预算总价款进行调整。
2、工作量按实结算,以双方现场签证确认作为结算依据。甲方现场签证人员为
甲方技术人员、工程设计部经理及甲方审核部人员
3、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支付以上款项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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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须先提供工程所在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5@p,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4、若甲方需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或工作量以外委托乙方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应以正式书面形式将具体工作范围、价款、完成时间、付款进度等主要内容通知乙方。没有甲方正式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作量,甲方不予结算。
第五条 双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甲方派员现场协助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
2、委派现场代表(甲方工程设计部经理) 负责对观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解决观测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相关问题,并参与观测的初验、各种验收和签证工作。如变更现场代表应及时通知乙方。
3、向乙方提供观测场地,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同时提供现场观测用水、用电、接驳点(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各承包单位的关系,并协助解决材料堆放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
5、按相关规定办理观测所需证件、手续,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
6、及时对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7、在乙方出具沉降观测报告及相关文件后,甲方应在5日内予以确认。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确认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并接受该观测结论。
(二) 乙方义务
1、委派现场代表 负责观测期间的全面管理。该现场代表须持有与本观测项目相适应的资格证书,如变更现场代表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2、自 建筑物从地下室底板施工完成后开始第一次观测,地下室共进行 次观测;±0.00层以上每隔三层楼板拆卸支顶后的五天内进行一次观测,建筑物封顶后五天内进行一次观测。
3、 建筑物完工并由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第一年度的半年内,乙方每季度进行一次观测;以后每半年观测一次,直至沉降稳定为止。如因工程需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增加观测次数,费用按实际次数计算,以原始观测记录为准。
4、乙方负责沉降观测点的安装埋设,并在每次施测前应与甲方现场代表联系;甲方派人配合,对观测结果进行检查,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
5、乙方负责沉降基准点的安装埋设,要求埋设点牢固可靠,符合规范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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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完整的观测技术方案及保证措施,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开工。
7、按相关安全法规进行安全工作,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施工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8、乙方应做到文明工作,处理好与其他在建专业施工队伍的关系,同时遵守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规定,保证工作场地的清洁卫生符合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到完工清场。
9、乙方如在观测过程中损坏甲方现场的其他工程成品或半成品,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在观测结算款中扣除。
10、乙方进行沉降观测所需的仪器设备进场,须提前1日将该仪器、设备之品名、规格、生产厂家及误差范围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工作。
11、乙方在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经甲方确认后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及提供相关资料。若乙方未及时提供前述资料,甲方可相应顺延付款时间。
12、每次施测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在当天与甲方办理工作量签证,否则,视为乙方放弃报送签证的权利,甲方不再对该部分工作量签证进行确认。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观测或提交有关资料报告的,每逾期一日,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0.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上述违约金外,还应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在观测过程中,除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非上述原因连续停工两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勘探预算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4、乙方擅自中途更换观测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日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观测期限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若乙方观测工作须遵守甲方对工程管理的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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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损失。
6、乙方人员在施工区内出现打架斗殴、损坏工程成品、安全事故等情况时,所产生的对乙方人员或第三人的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应付乙方款项中扣除。
7、乙方不按时进场开工,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日内仍不进场观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勘探预算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8、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并在此期限内与甲方共同签证已完成的工作量。未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证的工作量不得再要求结算。甲方在上述期限过后有权安排新的观测单位进场施工。
9、若乙方所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观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观测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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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
2、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观测预算总价款的1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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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合同各方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5、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附件(共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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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沉降观测合同20xx
基坑监测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丹凤县中心广场人防工程基坑及周边房屋沉降观测技术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1.4工程委托日期:
第一条 沉降观测任务(内容)与执行技术标准
2.1 沉降观测内容:
2.1.1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沉降观测。
2.1.2按规范要求建立变形监测网。
2.1.3沉降观测范围:
2.2执行技术标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91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
《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95
乙方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规程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等进行沉降观测工作,并同时按照最新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具体技术指标见施工图要求。
监测数据达监测规范规定数值报警值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等各有关单位查明原因,监测加密,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
3.1提供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主体工程图纸。
3.2对基坑变形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方案审批确定。
3.3提供工作范围内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成果
4.1乙方每次观测后天内,应将本次的观测结果以简报的形式报告给甲方。
全部观测完成后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沉降观测成果资料 份。
4.2成果资料内容:
4.2.1 基准点及观测点埋设大样、平面及位置份;
4.2.2 沉降观测总成果表份;
4.2.3 沉降曲线图份;
4.2.4 沉降观测分析报告份。
当上述不能满足本项目沉降观测质量评定要求时,乙方应按照要求进行补充及完善,直至满足要求为止。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乙方需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工期要求
5.1 开工日期:暂定工程师下发考公令规定的开工日期为准,因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责工期相应顺延。
5.2 乙方在最后一次观测完成后15天内向甲方提供沉降观测成果总结报告。
第六条 收费标准
6.1 乙方以包工、包料、包设备、工器具、机械、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
工期、包验收合格、包成果提交、包税金、包市场风险等一切可预见不可预见之承包风险的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承包。
6.2 综合单价:6.3 以上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备进出场费、检测试验费、
技术措施费、管理费、报告编写、成果提交、报建费、所有因本工程质量检测应缴纳的政府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税金、利润及其它一切费用。本工程观测总费用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双方确定的合同单价进行计算。本合同单价为含税包干综合单价,此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6.4 综合单价已经包含了该项目施工图中所有的及施工图中没有说明但在施工
过程中为完成该项目工程必须完成的所有工作,如该项目工程描述存在漏项。误测亦视为已经包含在该项目包干单价中,不得另增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施工人员,责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已在包干单价中综合考虑,该部分费用不另行增加。
6.5费用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责任
7.1 提供观测场地,因第三则者原因而不能进行观测,甲方应及时解决。
7.2甲方负责基准点和观测点保护工作,有责任要求相关单位保护基准点和观测
点不受破坏和扰动。
7.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甲方方应付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责任
8.1自收到甲方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之日起,根据甲方有关资料和技术要求于3
日内完成施策方案的编制,交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及设计单位审定,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或其委托的监理及设计单位审定合格的施测方案的要求进行观测, 确保测绘项目完成,测量数据真实、准确。并派人于甲方的人员一起验收甲方提供的材料。
8.2 乙方应按国家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及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和甲方或其
委托的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测,在进行每一次施工监测前,均须到甲方现场项目部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处通知甲方或监理, 每一次的监测结果均须由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沉降观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8.3 沉降观测过程中,如发现建筑物变形情况异常及检测数据超过预警值后必须
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向甲方提出预警,并提出增加观测次数的意见,否则属于乙方违约,除追究乙方责任外,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4 乙方在作业期间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并注意施工安全,保证乙方工作
人员在现场须遵守有关防火、人身、财产安全规定。乙方因管理不善等自身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5 及时提供每次观测结果、按甲方竣工日期及时提供阶段观测报告、竣工一
年后及时提供最终观测报告,具体时间见附表。
8.6观测周期为土方开挖过程中每挖深 米观测一次,主体施工过程中每施
工 层观测一次,结构封顶至土方回填完成 周观测一次,竣工验收后每年观测 次,如沉降不稳定,按设计要求继续观测。
8.7负责办理好相关盖章,备案手续,保证工程顺利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甲方验
收。乙方提供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确保测绘成果能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
8.8乙方监测施工水电费乙方自行解决和承担。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式
9.1验收标准按国标《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及建设部标准《建筑变形
测量规程》(JGJ8-2007)进行验收。
9.2采用提交沉降观测报告方式验收,由乙方在房屋竣工及观测结束后出去现场
观测报告,乙方对沉降观测报告的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知识产权
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图纸等资料以及属于乙方的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1.1乙方不按时进场施工,每延期一天,乙方须按暂定合同价的3‰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在甲方发出通知书后的七日内仍未进场的观测的,甲方有权单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11.2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监测点次数减少,相应按综合单价扣减监测费用,并承
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且承担由此引起甲方的经济损失及技术责任。 11.3若乙方所提交的观测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完整,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甲方
要求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补充或重新进行观测作业,并补齐有关资料。由此造成提交观测报告延误的,乙方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11.4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且乙方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满
足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不向乙方支付测绘工程费用,已支付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且乙方须按暂定合同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如因观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付法律责任和免收所有观测观测费外,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导致的甲方一切损失。
11.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测量费,每超过一日,应承担未支付费用数额
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11.6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观测报告、阶段观测报告、最终观测报告,
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暂定总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11.7乙方擅自中途更换观测工作主要负责人,或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
或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应人员,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48小时内更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停工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观测期限延误的违约责任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8甲方以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设备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
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向甲方移交有关的所有工程资料。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本合同暂定总价3‰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11.9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的,须按合同暂定总价20%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对不足部分予以追偿。
11.10乙方须提交的#5@p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供虚假#5@p,甲方有
权不予支付工程款,并按乙方提供虚假#5@p数额的10%扣除乙方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终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2.1.1本合同应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12.1.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
12.1.3出现本合同中约定的单方解除情形;
12.1.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3.1 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及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
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责保密责任。 13.2 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合同其他方早说损失或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应按本
合同总价款的10%向和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 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