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306
沉降观测合同
[基坑变形监测、主体工程沉降观测]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勘 察、测绘 证 书 等 级: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签 订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沉降观测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承担 基坑变形监测、主体工程沉降观测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测绘质量,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规模、特征: 工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规划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容积率 ,地下停车位 个。
工程委托日期:
合同约定观测周期:暂按1.基坑变形监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基坑回填完成为止)2.主体楼沉降观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或沉降量达到规范要求为止)。如出现规范要求加强观测提高观测频的情况,按规范执行。
工程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 基坑变形监测技术服务要求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09)
2.坡顶水平位移、坡顶沉降、轴力观测监测频率
上述监测频率请监测单位根据现场的施工情况和规范要求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做到重要阶段,重点部位重点测量。对于规范要求需增加观测的特殊情况监测单位按照规范执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委托人不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
3.轴力观测预设6个观测点,监测单位在监测方案中按此进行考虑。
4.执行国家相关规范。 相应规范见附表
5.工作内容及实施方案: 基坑变形监测、主体沉降观测基点设置及观测频次以批准的施工方案为准。
第二条: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主体工程图纸。
2.2 对基坑变形监测、主体沉降观测方案审批确认。
2.3 提供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第三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观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1 每次观测后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提交观测成果资料,应及时对观测资料进行整理,计算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差以及本周期平均沉降量和沉降速度。
3.2观测工作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沉降观测成果表;
(2)沉降观测点;
(3)V-T-S(沉降速度、时间、沉降量)曲线图;
(4)P-T-S(荷载、时间、沉降量)曲线图(视需要提交);
(5)建筑物等沉降曲线图
(6)分析报告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观测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观测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约定工期为: 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完成基坑变形监测; 年 月 日完成主体沉降观测并提交观测成果资料。
4.1.2 观测工作有效期限以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委托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另行规定时间,则以开工通知书规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
4.2.1 本工程为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款 (人民币¥ 。其中基坑变形监测价款为 整(人民币¥ ;主体工程沉降观测价款为 整(人民币¥ .如果委托方在合同约定以外单独提出增加观测次数(不含规范要求加强观测,提高观测频率的次数),基坑坡顶水平位移、沉降监测每次按 组次计算;基坑锚杆轴力监测每次按 组次计算;主体沉降观测每次按 次计算。由委托方以签证形式确认。
4.2.3付费方式
1)基坑变形监测完成并提供观测成果后7日内付基坑部分变形监测合同价款80%;
(2)主体工程沉降观测完成并提供观测成果后7日内付主体工程部分沉降观测合同金额80%;
(3)余款于提供全部沉降观测成果并满足工程综合验收满6个月后一次付清。
4.委托人付款前,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如受托人未能提供,委托人有权暂缓支付相应款项。
第五条:委托人、受托人责任
5.1委托人责任
5.1.1委托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明确观测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委托人应保护受托人的投标书、观测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受托人有权索赔。
5.1.3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委托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受托人责任
5.2.1受托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委托人的任务委托书(附件一)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观测,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观测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受托人提供的观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受托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受托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观测费用;或因观测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受托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观测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委托人、受托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
5.2.3在工程观测前,提出观测纲要或观测组织方案,派人与委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5.2.4在现场工作的受托人的人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5.2.6乙方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
5.2.7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受托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由于委托人未给受托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委托人除应付给受托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
6.2如果观测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观测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6.3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因委托人原因解除合同时,受托人未进行观测工作的,不再支付观测费用;已进行观测工作的,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比例,向受托人支付观测费用。
6.4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观测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6.5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观测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向委托人支付观测费总额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从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人、受托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批准的施工方案为本合同的附件二。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合同附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附件为准。本合同一式6份,委托人4份、受托人2份。
委托人名称: 受托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篇:沉降观测合同(确定)
沉降观测合同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测绘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1#、2#、3#地块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协商后,签订本合同,供双方供同遵守。
一、基本情况
1、观测范围:建设工程项目1#、2#、3#地块建筑物沉降观测。具体内容包括沉降、水平位移、倾斜等以满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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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期限
1、第一期:自甲方开具的开工令次日起至项目1#、2#、3#地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2、第二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沉降稳定再继续进行观测两次完成外业工作。
3、若遇大雨、大雪天气及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停工时,工作日期及提交测量成果日期应相应顺延。因工程施工建设进度发生延期或者提前竣工,工期相应调整,且工程价款不进行调整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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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价款
1、观测单价为50元/点·次,共计2954次,观测费共计147700.00元。水准线路费8756.00元,技术工作费34420.00元〔(147700元+8756元)×22%〕,点位设置费3405.00元(227× 15元)。工程价款总计194281.00元,大写壹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壹元整。
2、经双方协商一致,工程总价为制测量、沉降观测、机械设备费、进场费、管理费、利润、税金、观测点设置费等工作和服务,甲方除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外,无须承担其他费用或支出。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
1、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的30%,计58284.3元,大写:伍万捌仟贰佰捌拾肆元叁角整。
2、乙方完成观测任务,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全部资料和工作成果后15日内付清余款,即工程价款的70%,计135996.7元,壹拾叁万伍仟玖佰玖拾陆元柒角整。
3、甲方在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5@p。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五、技术要求和工作质量
1、乙方严格执行《岩土工程检测规范》YS5229-9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6007-2002等国家(部)规范和行业规范、地方规定。
2、1#2#3#地块共24幢建筑物,其中1号地块建筑物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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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2号地块建筑物为5幢(含小学、幼儿园),3号地块建筑物为16幢(含综合楼)。测点共布置227点,观测点﹒次数为2954次。
3、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每加盖两层观测一次(首期观测两次),根据各建筑物施工的具体情况,观测至以能确定建筑物沉降稳定为止。
六、乙方工作成果及提交时间
1、乙方在每次进行观测后,在次日内向甲方提交观测结果。
2、在完成第一期观测后,即工程竣工合格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资料(包含技术说明书,含控制点成果表)原件陆份,电子文档贰份。
3、在完成第二期观测后,即工程竣工合格半年内完成第二期工作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资料(包含技术说明书,含控制点成果表)原件陆份,电子文档贰份。
4、根据甲方的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七、甲方义务
1、向乙方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平面图一份。并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2、协助乙方进行观测点进行建设、预埋。
3、确定水准点。
4、支付合同价款,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乙方开工前,甲方应完成测量工作进行的测区障碍物清除、道路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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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义务
1、乙方自行组织并提供设备、器械、仪器、完成观测点设置和建设等工作。乙方负责现场水准点和观测点、观测仪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2、乙方独自完成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第三人完成,否则视为乙方未开展承揽工作,甲方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书面资料前,乙方有义务认真审查,发现存在瑕疵、遗漏、错误的须一次性通知甲方给予补充或更正。乙方怠于审查或者怠于通知甲方,造成甲方重复工作或者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地方规范的规定进行观测完成工作,保证工作成果的真实有效,在有效性、全明性、完整性、真实性等方面不存在缺陷,否则造成重复、追加观测、另行确认观测点和水准点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5、乙方如需追加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量,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增加的合同价款。
6、乙方须为甲方出具书面资料或证明(沉降观测部分),供甲方完成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备案工作和其他行政管理手续的办理需要。
10、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工作中获知的甲方的资料、商业秘密和工作成果。否则乙方承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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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法律责任。
12、提交观测方案并经甲方认可后实施,且该观测方案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乙方须认真履行和执行。乙方不得因甲方对观测方案的认可,提出主张加重甲方负担或者减少乙方的责任。
13、沉降不稳定则须加密观测次数。
14、乙方及时报告观测工作取得的数据和内容。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完成工作并按时交付工作成果,每延期一日须向甲方承担工程价款5‰(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部分完成工作,且无法继续完成剩余的工作,甲方又无法使用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成果以实现合同目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并追偿已经支付的合同价款。
3、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虽经过甲方验收并支付价款,在工程建设中乙方完成的工作无法实现甲方合同目的,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5、甲方逾期支付合同价款的,须按每日5‰(千分之五)的单利利息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故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已付款不退。
7、乙方中途退场达到2日、提供虚假的工作成果、或者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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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增减测量工作量时,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三份。经双方签章完备后即行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定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 测绘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6 /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