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时间:2024.4.14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目一览

1.法律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xx年通过,20xx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xx年颁布,20xx年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法规、政策性文件部分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20xx年10月19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xx年8月9日)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20xx年6月29日)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xx年6月3日)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xx年4月2日);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20xx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20xx年3月30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xx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20xx年3月18日);

8)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xx年3月14日);

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xx年重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20xx年2月2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20xx年12月31日);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xx年12月1日);

1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年10月15日);

14)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暨新技术与产品博览会”的通知(20xx年10月9日);

1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半导体照明节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20xx年9月22日);

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xx年9月19日);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xx年7月19日);

18)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7月6日);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20xx年12月4日);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深入开展节能行动和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20xx年11月7日);

21)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节能中长期规划纲要的通知(20xx年09月23日);

2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20xx年9月16日);

2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xx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9月5日);

2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xx年8月1日);

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20xx年8月1日);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xx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20xx年7月15日);

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20xx年6月10日);

2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5月21日);

2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20xx年5月13日);

3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xx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工作检查报告》的通知(20xx年4月14日);

31)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12月28日);

32)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12月20日);

3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xx年10月24日);

34)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xx年10月23日);

35)国务院关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20xx年8月26日);

36)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煤炭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意见的通知(20xx年7月3日);

37)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6月26日);

38)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20xx年6月4日);

39)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20xx年6月3日);

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20xx年6月1日);

4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20xx年5月23日);

42)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司20xx年工作要点》的通知(20xx年3月30日);

43)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xx年9月15日);

4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关于发布“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等三个重大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xx年9月13日);

45)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20xx年8月25日);

46)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xx年8月6日);

4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20xx年7月25日);

48)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的通知(20xx年7月4日);

4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xx年4月7日);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xx年3月14日);

5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20xx年2月14日);

5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xx年7月8日);

53)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xx年6月27日);

54)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xx年11月23日);

5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的通知(20xx年11月10日);

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xx年4月1日);

57)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20xx年10月12日);

58)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20xx年10月10日);

59)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绿色照明工程”的意见(20xx年3月16日)。


第二篇: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

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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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xx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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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xx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xx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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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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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改革委解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节能产业发展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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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答记者问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请问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具体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通过分享节能效益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不仅不需要投入和承担风险,而且在合同期内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合同实施结束后,则独享全部节能收益。

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问: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情况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和障碍?

答:19xx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们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三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我国。十年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随着国家出台一系列推动节能的政策措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其投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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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和节能效果等优势正逐步显现,被越来越多用户所接受。20xx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xx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虽然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产业规模还比较小、发展水平也较低,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融资困难。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先垫付资金,随着实施项目的增多,资金压力不断加大,如果没有融资支持,公司发展就会难以为继。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初期通常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往往因为缺乏抵押物、担保物而得不到银行贷款。

二是税收政策有待完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其中,应税劳务既有设计、咨询等适用服务产业5%税率的劳务,又有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适用3%税率的劳务。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不易划分的劳务一般采用从高适用税率的办法征收营业税,客观上造成企业营业税负担过重的问题;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将节能设备等资产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样不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是缺乏政策支持。现行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节能项目的引导资金,主要针对的是用能单位,对节能服务公司还没有明确的国家优惠政策。

四是预算支出科目不明确,会计实务处理不统一。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在现行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下,公共机构支付的节能服务费用在现有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中还没有明确的支出科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转移给用能单位时会计处理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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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能否简单介绍一下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的过程?

答: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我们就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会计处理办法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初稿,于20xx年12月召开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座谈会,就《意见》初稿听取了有关部门、专家和企业意见。

20xx年6月17日,李克强副总理在河南洛阳主持召开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座谈会,听取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情况汇报,并指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税、金融等部门,尽快制定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根据李克强副总理的指示精神,我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进行了反复研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意见》送审稿。20xx年12月8日上报国务院审核。3月17日《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讨论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我们又进行了修改,最终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办转发各地贯彻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了哪些对节能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答:一是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合同的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交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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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三是完善会计处理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合理区分单独计量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是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等。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问:《意见》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提出了哪些要求?如何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答:一是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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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三是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出台鼓励发展合同能源管理若干优惠政策

四月二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0]25号文件转发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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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支持能源合同管理的各项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意见》明确了以下4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

二是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三是完善相关会计制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各级政府机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的此项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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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是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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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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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市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二)率先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本市国家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实施节能改造时,原则上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本市各级机关要率先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搞好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本市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者、物业管理者或长期租用者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应重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在实施节能改造时,要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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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动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本市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大型能源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大型重点用能单位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六)加强对节能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本市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承担。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对节能服务机构逐步实行分类评级、动态管理、社会公示。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制订相关行业服务标准,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制度。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改项目,其节能量须通过经备案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管理、社会公示。

(八)建立节能项目信息发布制度。本市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及政府出资开展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项目,应通过有关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节能项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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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项目结束后,相关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节能信息等服务平台建设,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三、改善节能服务机构融资环境

(九)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引导和推动商业银行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银行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的节能服务机构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核手续,创新信贷产品和工具,拓展可抵押品范围,给予信贷扶持。

探索建立保险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履约保证保险项下融资担保机制,引入创业基金、融资租赁等其他融资渠道。

(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本市节能服务机构申请贷款信用担保,其担保条件、担保程序、担保额度、年保费率等,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发〔1999〕45号)执行。

市、区县两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三年。

鼓励各区县政府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本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节能服务机构的融资担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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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建立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机制。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机构根据银行和担保机构的需要,为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风险评价报告。

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十二)增加对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前期资金投入。由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等开展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其经费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对本市有关机构按照规定要求承担节能信息发布、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库建设、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相关事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相应支持,有关费用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十三)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年节能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或者按照年节能率给予项目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奖励。年节能率是指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该幢建筑改造前年耗能比重。

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的奖励;按照年节能率计算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其中,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的奖励;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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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享受财政资金奖励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其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对于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中,节能服务机构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财政奖励或补助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予以分享。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四)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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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五、优化发展环境

(十六)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支持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掌握先进的节能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通用性、关键性节能技术和设备,促进节能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依托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等力量,做好节能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七)加快节能服务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吸引节能服务领域高级人才集聚上海。积极创造条件,引入国内外优秀的行业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开展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

(十八)加强节能服务产业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宣传。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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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的组织领导,加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修订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等专项扶持办法;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研究制定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授权的合同能源管理机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诊断指南、操作指南、节能量审核技术通则、合同标准文本等。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政策的综合协调,统筹合理安排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能力建设等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管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政府机管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局等部门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和节能诊断工作,推广远程分项计量监测系统。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关于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负责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中小节能服务机构信用担保。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商业银行做好节能服务机构的贷款,推进节能服务机构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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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机管局负责推进本市市级机关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会同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共同推动本市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各区县政府负责推动本区县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强节能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区县配套支持政策。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政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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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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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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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第八条(管理监督)

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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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报和管理流程

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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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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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1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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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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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

(二)项目应优先采用《北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年度推广计划》中推广的技术;

(三)项目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监测平台联网;

(四)项目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和运营的法人机构,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主营业务是节能服务,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职技术队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节能改造且运行正常后,项目单位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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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书面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

[2004]2423号)第三十一条的内容;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四)受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

(二)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参考中介机构评估审核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在政府投资计划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

政府支持资金应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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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

[2004]242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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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财经一〔2009〕118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开展,发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九 年 八 月 五 日

主题词:财政 节能减排 合同能源 细则 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xx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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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在本市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8]2772号)、《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指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即以节能服务机构投资为主,与项目业主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来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节能服务机构,是指提供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咨询等服务,并从节能服务中取得收益的法人单位。

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接受节能服务,并主要以节能收益支付节能改造成本的被改造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支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资金支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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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五条

申请支持的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项目需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

(二)节能服务机构投资占总投资超过50%,节能服务机构和项目业主单位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分享节能收益;

(三)项目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项目实施后,按可比口径计算,年节能率达到15%(含)以上,或年节能量400吨(含)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并能在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均可持续计量和检测;

(五)项目需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或产品。

试点的公共机构用能系统改造项目不受第(三)款限制。

第六条

申请支持的节能服务机构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节能产品销售(或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含)以上,项目合同期内可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良好的信用记录及其他必备条件。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节能奖励或贷款贴息。

节能奖励方式按项目年节能量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补贴500元;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推广试点示范项目不受此限制。

贷款贴息方式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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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且运行正常后,节能服务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区县财政局的项目由区县财政局初审后,将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和措施;

(四)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五)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带以下文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项目合同原件;

(三)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六)其他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贴息补助的项目,节能服务机构还需报送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付息凭证等。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同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相关工作经费由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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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参考节能专业机构评估审核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当年财力情况安排支持资金。

第四章

公共机构试点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选取部分公共机构(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支持方式和额度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经确定的试点公共机构采用如下方法支付合同费用:

(一)在项目合同期内,市财政批复单位部门预算时,批复的公用经费按照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试点单位;试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支付节能服务机构能源节约分享收益,在项目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

(二)在项目合同期满后,试点单位能源消耗经费下降,每年公用经费按照新能源消耗下降后的经费下达试点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已享受中央及本市有关合同能源管理补助政策、热泵政策、供热技术改造政策、商业设施节能改造政策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此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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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跟踪、检查、评价,开展专项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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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2、什么是节能服务公司(EMCo)?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3、EMCo的业务特点有哪些?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EMCo所开展的EP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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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赢利的目的。

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EP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P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P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P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4、潜在的EMCo企业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主要类型有三类:

(1)节能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工程验收、节能量监测、系统维护等节能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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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推广整合型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2)节能产品生产厂商,以生产节能产品为主,并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销售自产产品。

(3)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受节能产品生产厂商的委托,销售成熟的节能产品,在销售过程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主要内容

EM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能源审计

EMCo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

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

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MCo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MCo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MCo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

3、施工设计

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o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

4、节能项目融资

EMCo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MCo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MCo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MCo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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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o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

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

EMCo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MCo筹措。

6、施工、安装和调试

根据合同,由EMCo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MCo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

7、运行、保养和维护

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MCo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MCo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

EMCo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MCo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

9、EMCo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MCo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MCo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MCo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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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节能效益承诺项目,客户将按照约定的进度支付节能项目费用,通常为一次性支付。

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基本程序

EMCo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为客户设计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通过双方协商,EMCo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同时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并获合理的利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商务谈判和合同实施两大部分。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主要步骤

(1)与客户接触

EMCo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就客户的业务、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客户重点关心的能源问题。向客户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客户带来的利益等。向客户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解释合同化节能服务的有关问题,确定本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2)初步审计

通过客户的安排,EMCo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同时,一定要留意客户没有提出的、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3)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

采用客户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及其它历史记录,计算潜在的节能量。有经验的EMCo项目经理可以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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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基于上述工作,EMCo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EMCo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5)客户承诺并签署节能项目意向书

到目前为止,客户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EMCo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支出。现在,客户必须决定是否要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工作,否则EMCo的工作将无法继续下去。EMCo必须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客户解释,使客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一项目。

(6)详尽的能耗调研

包括EMCo对客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拟议中的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计算。另外,EMCo应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联系,确认拟选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还有,多数项目有必要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7)合同准备

在与客户协商后,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规定的项目节能量,EMCo和客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等。同时,EMCo方面要准备一份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8)合同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客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同意由EMCo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则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项目开发工作到此结束。在这一情况下,EMCo将把对该项目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如果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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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与EMCo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的节能量,那么EMCo在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应由客户支付。

上述节能服务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工作步骤仅为指南性质。对于具体的项目,其工作程序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2、实施节能服务合同

EMCo通过谈判,获得一项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后,随后的工作就是具体实施该项目合同。EMCo实施节能服务合同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1)对耗能设备进行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2)工程设计

EMCo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3)建设和安装

EMCo按照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4)项目验收

EMCo要确保所有的更新改造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相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向客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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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一次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6)项目维护

EMCo按照合同的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此外,EMCo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7)分享项目产出的节能效益或者以约定方式收回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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