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协议书

时间:2024.4.20

第一节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条款

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形式,负责对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并承担其技术和财务风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用能单位”:指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节能服务公司”:指符合本项目挂牌文件规定资质条件,为本项目提供融资、改造建设(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法人实体。

“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以及对项目公司或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和权力机构。

“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或“本项目”:指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即挂牌人就本项目的节能工程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和维护,以及节能效益分享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选择合适的节能服务公司,由节能服务公司设立全资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形式,负责对本项目LED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及维护,并承担其技术和财务风险。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用能单位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的约定,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正式签署本 1

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移交日期”:指用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公司移交全部或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归用能单位所有。

“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

“合同管理期”:指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含)起至预定移交之日(不含)的期间。

“能耗基准 ”:指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在满足同等照明需求或达到同等照明目标的前提下,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采用高压钠灯整套设备的能源消耗状况。(本项目采购清单各路段数据中能耗基准包含设计或原有光源型号为400 W、250W、150W高压钠灯及相应配套镇流器、触发器、电容以及线路损耗等的总能耗,以此作为本项目各路段基准能耗值。)

“项目节能量”:指在满足同等照明需求或达到同等照明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实际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违约”: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或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

“中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规范汉字;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第2节 项目期限

2.1本合同管理期限为: ,自 始,至 。

2.2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2.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竞标文件项目方案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协商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挂牌范围规定的内容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按如下计算方式确定:(总基准能耗量-项目实际用能量)×当地当期电价【基准能耗:以采购清单中基准能耗值为准】

4.3本项目LED灯具参数及照明指标的测量和验证等工作由用能单位及节能 2

服务公司商定科学合理的核定方法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等三方机构进行或监督审核。亮灯时间由用能单位确定并按实计算,甲方保障乙方全年平均日使用路灯照明时间不少于10小时。

4.4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在合同管理期内,由乙方分享节能效益。 (b)合同管理期内计算电价按当地当期物价部门核准的电力部门实际收费标准(现行每千瓦0.665元)计算,合同管理路段照明用电独立计量,每月根据市政局路灯管理所或业主单位当月考核意见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市财政负担路灯电费的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市政局,然后由市政局按乙方应分享节能效益数额支付给项目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费用,业主单位负担路灯电费的由业主单位按乙方应分享节能效益数额直接向项目公司支付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合同能源管理期满前半年暂停支付项目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待路灯设施移交后一并核定拨付。)

(c)合同管理期结束后,节能设备全部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归用能单位独享。

(d)甲方应当在确认上述款项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e)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5@p。

4.5若乙方在合同管理期限内所使用的LED灯光源光衰大于30%,或照度水平低于照度维持值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新的LED灯光源,否则有权拒付余下所有款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6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根据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在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过程中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8在合同管理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 9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 3

政策要求。

5. 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由于甲方单方面原因造成的不亮灯不计乙方责任。

5. 11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 12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 13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 14项目总工期若超过6个月后甲方仍无法提供施工条件给乙方,则工程履约保证金给予无息退还。

5. 15其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乙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灯具外壳颜色由用能单位进行确定)、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乙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或灯具参数的测量和验证。

6.9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季度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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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与本项目有关的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7.5以上7.2、7.3条项目的更改,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相关影响、改造时间及合同能源管理期限问题后方可实施。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1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

8.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乙 方承担。

8.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寻求赔偿依照第11.7条的规定处理。

8.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乙 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未支付款项超过应付期限的实际延误天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延误费用。

9.2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损失额÷乙方前半年月平均节能效益分享额;

(b) 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c) 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项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延迟1日历天扣罚伍仟元计取延误费用,延迟超过180日历天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竞标保证金及已完成所有投资,一切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负。

9.4节能服务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注册项目管理公司的,每延迟1日历天扣罚壹万元,延迟超过30日历天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竞标保证金。

9.5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建设、投产和运行,如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未能如期开工和竣工、未能通过验收,以及在合同管理期内未按规定保证路灯正常使用,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节能服务公司负连带责任。

9.6如果乙方违反除9.3、9.4、9.5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 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损失额÷乙方前半年月平均节能效益分享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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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c) 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7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8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180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180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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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项目财产继续保留原样,或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无。。。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其他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其他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甲方:

14.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1.3保密期限:

14.1.4泄密责任:

14.2乙方:

14.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4.2.3保密期限:

14.2.4泄密责任: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万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南安市发改局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 7

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南安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南安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南安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 保险

16.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第三方责任险由节能服务公司以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共同名义投保,保险费由节能服务公司直接向保险人支付。灯具相关保险由节能服务公司自行投保。

16.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是自身合法生产的或通过正当合法来源获得的全新产品,并对之具有完全所有权,任何第三方就货物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提出的异议或有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费用。

18.2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 乙 方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臵、更换的费用。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9.2 合同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8

19.4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19.8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9

A、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协议书

甲方: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乙方(节能服务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建设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南安市道路路灯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项目

项目地点:南安市

建设规模: 。

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乙方仅负责灯具整套设备的投入、更换、安装、及维护(含灯杆内穿电缆线并负责与主电缆连接),灯杆、供电线路、变压器等设施改造、建设及维护仍由甲方负责。

二、项目所有权

2.1项目验收正式运行后 年内新装整套LED灯具设备财产归乙方所有,期间与原有或设计高压钠灯运营时的耗电(即基准能耗)相比较,节省的电费由乙方享有。

2.2项目运营 年后,乙方将不再参与分享节省的电费,且须将其投资的全部LED路灯及其附属设施无偿转给甲方所有并经营。

2.3该项目乙方提供LED路灯运行后,实现的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氮化物及其他气体的大气减排收益,在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时归乙方所有。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期满的移交

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在南安市行政辖区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项目公司(简称项目公司),全权代表节能服务公司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应具有不少于本合同标的(LED灯具)估算总投资20%的项目资本金,并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金。

在合同管理期内,组建的项目公司所有权不得变更,未经许可任何股权不得转让。未经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同意,项目公司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合同能源管理权的,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有权无偿收回项目公司所有投资并取消其合同能源管理权,损失由项目公司自负。项目公司针对本项目的融资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

管理期满的移交:

1、能源管理期满前半年暂停支付项目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待路灯设施移交后一并核定拨付。在本项目的移交日之前,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其恢复性大修方案与内容安排应得到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认可。恢复性大修后,项目公司应会同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共同对本项目进行功能性测试,经检验的功能参数应达到正常使用要求,经市政局或业主单位验收后,列出清单进行移交。若不能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则由项目公司整修到达标或由市政局或业主单位委托整修,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直接从尚未支付的合同能源管理费用中扣 10

除。

2、项目公司提交大修完成报告后,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超期仍未组织验收的,视为

默认合格和移交,南安市创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应

同时付清合同管理项目的所有尾款。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按设计图纸施工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以上;其他的技术、

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5.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合同、廉政合同、安

全生产合同、竞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等);

5.2中标通知书;

5.3答疑;

5.4挂牌文件、竞标文件;

5.5专用合同条款;

5.6通用合同条款;

5.7补充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含挂牌文件答疑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8图纸;

5.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和解释,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

为准。

六、双方职责

6.1甲方同步进行新装LED路灯的日常巡视及必要的记录。

6.2乙方负责投资节能改造建设用LED路灯等设备和节能改造安装、调试工

程;负责对原有高压钠灯进行拆卸及新型LED路灯的安装调试;负责在项目运营

期内对由于各种原因而损坏的新装LED路灯灯具及电源进行维修和更换;负责在

项目运营期满后向甲方无偿移交全部LED路灯及其附属设施与相关技术资料等

文件。

七、节能改造内容

乙方负责对甲方辖区内 的路灯灯具进行整体建设或改造。

7.1甲乙双方事先应做相应测试和鉴定,以确保乙方所选用提供的LED路灯

的平均照度等指标达到甲方提出的有关指标要求。若经测试和鉴定乙方所选用提

供的LED路灯不符要求,乙方应无偿更换。测试和鉴定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7.2乙方须事先赴需改造的道路,勘察现有或设计高压钠灯及道路状况,以

了解各改造或新建路段不同的照明要求。在满足所选用提供的LED路灯的平均照

度等指标达到甲方要求的前提下,乙方将根据各改造或新建路段的具体情况选用

适当功率的LED路灯替代现有或设计的高压钠灯。

八、本路段节能效益的认定

(总基准能耗量-项目实际用能量)×当地当期路灯照明用电标准价;

【基准能耗:以采购清单中基准能耗值为准,项目实际用能量以电力公司计费用

变压器或电表的读数为准。】

九、LED路灯节能改造的时间及能源合同管理期限

9.1改造时间: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将于 天内完成该路段LED照明

系统整体改造。

11

9.2本合同施工有效期限为 2个月 ,即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9.3合同管理期限:

十、灯具施工及安装

10.1由乙方负责施工,按照乙方提供的安装作业流程和要求对原有高压钠灯进行拆卸后安装或直接安装调试新装LED路灯。乙方将提供安装技术指导,LED路灯的安装及调试费由乙方支付。

10.2乙方拆卸下来的原有旧高压钠灯及相关配套设备交由甲方保管处理。 十一、节能效益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11.1支付方式: 由甲方按月支付项目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费

用 。

11.2支付时间: 甲方应当在确认上述款项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 。

11.3甲方对乙方负责的LED路灯节能项目各项工作进行每月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凡达不到管理标准的,要扣减该子项目当月能源管理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1.3.1亮灯率方面:乙方保证亮灯率达98%或以上,检查中凡发现合同范围内的路灯因乙方原因,有熄灯、灭灯、坏灯等影响城市路灯照明现象的,除责令限期修复或更换外,如亮灯率<98%,每发现一处扣一分,每分扣减该子项目当月能源管理总费用1%。

11.3.2照度方面:检查中乙方负责的路灯路面平均照度,达到要求的应占检查数量98%或以上,否则每发现一处扣一分,每分扣减该子项目当月能源管理总费用的1%。

11.3.3照度均匀度方面:检查中乙方负责的路灯路面照度均匀度,达到要求的应占检查数量98%或以上(在路口或间距过大除外),否则每发现一处扣一分,每分扣减该子项目当月能源管理总费用的1%。

11.4合同执行期间,合同项目的实际电费无论增减,甲方均按本条上述标准计算后向乙方付款。

十二、维修、维护及其保养

12.1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乙方负责问题灯具的维修及更换。甲方在发现LED灯具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发生故障的问题灯具。乙方应严格按照所提供的LED灯具维护的程序、要点、维护频率等要求负责对新装LED灯具进行维护,责任包括:LED灯具的清洁等日常维护拆卸故障灯具、装运问题灯具至维修中心、安装好已维修完毕的灯具等。

12.2乙方保证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内维修并安装好灯具。在甲方充分履行其责任及义务的同时,若因乙方自身原因而致延误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12.3乙方仅对LED灯具的正常使用负责,其他管线、灯杆、电箱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及更换。

12.4乙方将负责对盗窃、损坏的原因发生故障的LED灯具进行免费维修,对不能维修的灯具进行免费更换,甲方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十三、其它事项

13.1甲方负责对现有电缆等供电线路和变压器等设备进行检修和改造以保证供电线路的正常使用性能。

13.2本合同范围内的LED路灯的日常维护、保养、巡视及其所产生的费用 12

由乙方负责。

13.3各级有关政府和部门用于支持本项目的实施而拨付乙方的项目扶持、补贴、或奖励资金甲方应全额按时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拨付给乙方。

13.4对乙方进行的涉及申请扶持本项目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的工作甲方应全力支持。

13.5乙方为实施本项目而进行的贷款申请工作甲方应如实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有关证明及其它辅助文件。贷款本息由乙方负责偿还。

13.6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造成对方经济和其它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向对方赔偿相应的损,。

13.7如因甲方原因(非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按本合同条款履约执行或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节能分享款项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13.8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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