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全 日 制 劳 动 合 同 书
(学校代课老师聘用专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为代课教师,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提出的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乙方任课量:语文、数学、英语 节/周,其余学科 节/周;超量按 元/节奖励,课时量不足者按学校规定扣除。非教学岗位,根据学校要求完成本职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1、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
2、每周周 为休息日。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建立健全教学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教学过程中的各种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必要的教学用品,并告知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名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后果。
(三)甲方应根据需要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或为乙方接受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 条款:
A、 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四)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 工资为基数计算。
(五)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
(六)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 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乙方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每月由甲方负责给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的 %(既甲方为乙方支付社会保险 元,其余由乙方自己个人支付)。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甲方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法制定内部职工福利待遇实施细则。乙方有权依此享受甲方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奖励和惩处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省、市及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劳动法规。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严格执行甲方教学管理制度,维护教学秩序,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乙方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必须向学校分管负责人请假。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教育教学事故应由其本人负责。
(四)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甲方单位被撤销,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四)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散漫、不负责且屡教不改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乙方因教育教学能力差,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经考核为“不合格”的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月或缺勤累计超过30天/任期内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教学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因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压缩或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发生改变,致使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九)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九、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五)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不满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六)乙方因“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四)因甲方存在下列原因,乙方主动辞职的:
1、甲方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十、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如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在合同到期前15日,重新签订合同续订合同,如工作不需要,甲方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甲方盖章: 签名日期:
签章日期: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第二篇:山西省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全日制用工适用)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签 约 须 知
一、本合同书适用于全日制用工形式。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