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作协议
甲 方: 乙 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劳动者为甲方提供劳动的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乙方派遣人员到甲方从事 岗位工作,工作内容为 。
二、工作地点;
乙方派遣人员到甲方的工作地点为 。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工作人员为 人,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1、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劳动工资有关规定制定派遣员工薪酬制定,在派遣员工上岗前将薪酬制度告知派遣员工,必须要做到派遣员工与甲方单位员工同工同酬。
2、甲方可根据派遣员工岗位变动派遣员工的报酬。
3、甲方可根据经营效益和派遣员工的技能增长情况增加派遣员工的报酬。
4、甲方可按月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转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5、甲方支付于乙方的派遣员工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6、甲方于每月 日前按时将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款支付给乙方,逢节假日或双休日提前 个工作日。乙方在收到甲方为乙方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务报酬款项时,需在 日内(逢节假日或双休日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扣除《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后的款额完整汇入每个派遣员工的银行工资卡账户中。乙方支付工资单据应复印一份交予甲方。
7、乙方应按时根据甲方提供的工资清单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若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派遣员工发放工资及相关福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1甲方应按社会保险保险规定标准,按 缴费基数(员工工资总额不足于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转交乙方办理各项保险参保手续,相应款项每月随当月工资一同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2乙方按上述基数从派遣员工每月报酬中按社会保险规定标准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
3上述两项合并后由乙方按月负责办理缴纳手续。各项保险的基数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如需补交的按规定标准补交。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1、工作时间: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实行 (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申报并征得乙方同意,在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休息、休假:按 执行。
3、甲方负责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同意,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1、培训
(1)派遣员工上岗前由甲方组织培训学习或委托乙方培训,合格后派遣员工正式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与岗位相关的应知应会安全教育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甲方为提高派遣员工技能而出资选送培训的,由甲方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与服务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一份给乙方备案。
2、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甲、乙双方均按本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争议方书面告知对方争议内容,对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当依法解决。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双方应在协议期满前 日协商办理续延或者终止手续。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甲方按时(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派遣员工的劳务报酬分解表及增减员表(电子邮件或传真),并将各项费用支付给乙方,乙方于当月 日前提供正式往来发票,因发票产生税费由乙方承担。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元/人/月。
3、甲方按月向乙方拨付派遣人员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费用。
4、付款方式: 。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对派遣员工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书面告知派遣员工,同时提供乙方一份备案。
(2)组织对派遣员工进行思想、生产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甲方生产工作需要。
(3)在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条款的范围内,对派遣员工有退工权,并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退工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4)为保险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乙方同意派遣员工参加甲方的工会组织。
(5)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对派遣人员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培训。甲方应提供派遣人员的必备劳动保护用具,劳动安全措施及生产工具及安全健康工作环境。
(6)甲方负责乙方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执行。甲方安排派遣人员加班时应符合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由于甲方生产和工作任务不足,使派遣人员短期歇工的,甲方要保证合同期内派遣人员月生活费不低于国家、北京市规定标准。
(7)甲方负责支付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及国家规定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甲方每月按时给乙方提供派遣人员当月考勤。
(8)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内发生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申报工伤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建立、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
(2)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派遣员工的合法聘用手续。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并足额缴纳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做好派遣员工有关劳动档案管理。
(5)配合甲方做好因更换派遣员工产生的交接工作,并办理劳保用品的收缴工作。
(6)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劳动保障方面新的政策规定,协助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7)每月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派遣员工劳务报酬后,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当月劳务报酬。
(8)乙方依据甲方提供工资表支付派遣人员工资。
(9)乙方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能方面的岗前教育,要求派遣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甲方分配的任务。
(10)因派遣人员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根据甲方依据本公司《工作守则》反馈乙方的《奖惩表》进行处罚。
十三、本协议的其他约定: 。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处理。若因员工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调解决,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本协议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劳务派遣服务合同-(20xx年范本)
编号: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20##年 月 日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所在地:
乙方: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华 董事长
注册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21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就劳务派遣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经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并能证明各自身份的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条释义:
(一)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乙方或乙方下设分公司)根据用工单位(甲方)的人力资源派遣需求,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将员工派遣到甲方工作,向甲方提供劳务的一种专业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活动,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新型的合法的劳动用工形式。
(二)派遣员工是指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
(三)“服务费”是指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派遣员工的相关劳务费(含派遣员工的工资、奖金提成与劳务付出有关的收入、社保福利费用等)。
2、派遣员工的月服务管理费人数在10人以下时按人民币1000元/月/全部人员定额收取,人数大于等于10人时按人民币100 元/人/月收取(服务管理费按当月实际在职派遣员工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
3、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的派遣员工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时的劳动补偿金、工伤后依法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生育期的相关费用、抚恤金等。经甲方同意并书面确认的,由乙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于每月付款通知中明确列举,并由甲方于当月付款过程中支付。
第三条 如甲方与乙方的派遣员工直接签订的协议中含有竞业禁止条款,甲方则应遵照国家及所在地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派遣员工签订有确定补偿金额或补偿方法的协议,并送乙方备案。
第二章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 20## 年 月 日止,有效期贰年。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推荐的派遣人选,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行选定候选人员后告知乙方办理有关录用及派遣手续。
(二)可与乙方派遣的所有人员另签个人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礼品政策等),并送乙方备案。但该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三)甲方可根据商务情况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对乙方首次派遣的员工,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甲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甲方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
(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此规章制度须事前已向乙方派遣员工公开)的派遣员工,及对失职或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派遣员工,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之间该员工的派遣关系,但须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措施回复甲方。
(七)因乙方或其职员(乙方的派遣员工除外)、代理人的职务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尊重派遣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种族和性别歧视。
(二)甲方应根据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的派遣员工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保证派遣员工合法的带薪假期,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乙方派遣员工给予医疗期的相关待遇,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派遣员工(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为乙方的派遣员工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等。
(三)甲方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与乙方协商。
(四)为乙方派遣服务的员工提供和甲方公司在职员工同等的相关福利待遇。
(五)甲方将乙方派遣员工转为第三方正式员工,应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服务管理费作为乙方的补偿,转正人数不得超过总派遣人数5%。
(六)每月按时、准确、足额地将服务费划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
第七条 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乙方派遣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成为乙方派遣人员。
(三)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甲方或其职员、代理人等的原因或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乙方可以委托甲方对派遣人员进行招聘、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对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协助初步筛选、组织面试。
(三)乙方应督促和监督被派遣的乙方员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应为派遣至甲方的人员办理合法的派遣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和标准,为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保险及福利待遇。
(五)乙方同意甲方对派遣员工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疏忽、过失、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雇佣员工处理办法,处理派遣员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应当依约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与指示要求进行相应调节;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七)乙方负责派遣员工的工伤申报及认定、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甲方给予积极协助,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事故的处理,对发生的事故及对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等需由单位负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国家、各地省市政府及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关的政策、法规等文件,并向甲方提供员工福利及保障方面的咨询服务与相关规划建议等。
(九)甲方同意本合同劳务人员由乙方分公司派遣,由乙方分公司承担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除本合同中约定已包括派遣员工权益外,本章约定派遣员工其它的权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一)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甲方用工期间因甲方用工原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三)派遣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退回派遣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派遣员工,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是应当提前四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员工本人:
(一)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二)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派遣员工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引致乙方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五章费用及其结算
第十四条每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因此需调整派遣员工的工资(仅在派遣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才进行调整)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计发标准,甲方应相应调整服务费标准。
第十五条服务费结算流程:
(一)每月 10 日前(遇节假日提前),甲方向乙方发送派遣员工上月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乙方应在 2个工作日根据上月派遣员工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制作《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给甲方确认。
(二)甲方收到乙方《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确认,逾期不确认或答复视为认可乙方的数额,并于当月 15 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且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派遣员工工资明细表及当月的《社保增减员变动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
银行帐号:8250 6325 4808 0930 01
单位名称:广州仕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三)乙方收到甲方盖章确认的《派遣员工服务费结算表》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服务费发票并送达甲方,发票的抬头为 北京华盛京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发票内容:人才租赁费。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服务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时足额地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之后为派遣员工在社保部门购买社保,并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
(五)乙方在服务操作过程中涉及第三方收取费用的,乙方事先说明经甲方同意确认后由甲方支付。
第十六条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当地工资支付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当地工资支付条例支付给乙方。
第十八条女性派遣员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权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社保不予承担而应由甲方承担的,甲方将其计入当月服务费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该女员工。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后,无须向乙方支付该女工当月的服务管理费;乙方应在提供派遣服务人员前向甲方申明派遣员工的婚育状况。
第十九条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相关赔付按乙方注册地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事件处理由乙方负责。规定由单位负责的经济补偿由甲方负责。
第六章合同变更、终止和展期
第二十条本合同的条件如对特殊情况未作规定,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有关规定订立补充条款,经双方审查同意后作为本合同补充条款,双方须共同遵守。
第二十一条 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合同,则本合同终止。但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前4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期限视为自行延长一年,自动延续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甲、乙双方如欲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期满前4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七章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双方合作期间发生风险后的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补办社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法律规定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原因导致风险发生的以及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由乙方承担的除外。
本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退换机制、劳动合同管理风险、劳动纠纷处理与应诉主体、残疾人保障金、职工权益保护(包含但不限于工伤、医疗、生育、重大疾病),因甲方费用支付时间约定原因导致乙方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事故等。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迟延付款的,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滞纳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佣金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等福利,逾期10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每日按应付款的1‰比例向派遣员工加付滞纳金,乙方并保证足额补缴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劳动争议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条款、条文、句子、短语或词语或其适用于某种情况下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能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部分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而且不影响该条款、句子、条文、短语或词语适用于其他任何情况时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无论双方的文件是否有“保密”字样,合同双方需为对方的所有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手段确保其董事、职员、股东、雇员、代理人和/或顾问等同样对信息进行保密。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取消或到期后三年内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只能使用本合同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帐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合同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乙方声明,其在本合同下提供服务的价格不违背可适用和有效的价格管理法律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乙方保证,对于乙方已知的、或确信的,在本合同下提供的服务的任何潜在危害或特殊要求,或任何与此有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地告知甲方。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同意,将甲方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而提供所有信息和资料作为甲方的专有知识来保护。乙方应负责对这些信息和资料进行妥善处理、保管和储存,并且,若甲方要求,应将这些信息和资料归还甲方。
第三十四条 不可抗力事件应定义为:合同双方不可预见的、且超出其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外的天灾,火灾,地震,意外事故,罢工,国内或国外国家政府的、地方政府的或任何政府机构的法律、法令、规章或命令,战争行动(宣战或未宣战)或因为战争导致的情况,或其它事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尽可能详细地通知对方。当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乙方,使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当尽其所能地采取一切合理的办法,尽力寻找替代渠道提供本合同下的服务;如甲方因企业破产、倒闭、清算、转让等,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甲方以企业方身份解决乙方派遣员工离退职补偿和赔偿金以及其他应承担费用;然而,本段中的规定,并不影响甲方取消本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提前4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须对乙方承担责任或罚款,但乙方有权就合同解除前已完成的服务得到合同约定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因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本合同条款必须修订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由甲乙双方协商修订。
第三十七条 如因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导致本协议下的服务内容无法正常进行的,则双方皆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并毋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表一:服务费明细表
附表二:20##年度社会保险明细表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附表一:
服务费明细表
附表二:20##年度社会保险(深圳)费用明细(2010.07—2011.06)
20##年度社会保险(北京)费用明细(2010.07—2011.03)
工资发放委托书
被委托方 : (甲方)
委 托 方 :北京惜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 2010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约定了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形式的人力资源服务,对于《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关于派遣员工工资发放的约定,双方同意作出如下修订:
一、派遣员工工资发放主体与程序:
1) 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工作的乙方派遣员工的工资待遇由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时足额发放。
2) 甲方每月 10 号前根据上月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与劳动成果结合派遣员工工资待遇标准计算派遣员工应得工资数额。
3) 甲方每月 10 号将计算完成的工资明细表提供至乙方确认,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明细表,供乙方备案
4) 派遣员工工资的发放周期与日期:
a) 派遣员工的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度支付,并提供工资条供派遣员工确认。
b) 甲方于每月 10 号按时足额的发放派遣员工的上月工资,其上月工资周期为上月 1 号至当月 31 号。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并提供发放凭证至乙方与派遣员工。
5) 在甲方工作的派遣员工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甲乙双方约定程序办理了离职手续的,其工资应在离职手续完成 30 日内由甲方一次性足额支付。
二、派遣员工工资结构与标准
1) 派遣员工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提成/津贴/补助及其他按甲方的规定派遣员工应得的报酬。
2) 派遣员工的工资标准由甲方确立,但应符合国家及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并提供至乙方确认。
3) 甲方应足额的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但可按照有关规定从中扣除如下项目:
a) 派遣员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由甲方向国家税务部门代缴,提供相关完税证明于乙方备案;
b) 派遣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及其他福利;
c) 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应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补偿费;
d) 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乙方与派遣员工约定的其他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三、其他
1) 在本周期内,由派遣员工工资数额标准或发放所引起的劳动争议与纠纷造成的费用与补偿等由甲方承担。
2)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与本协议约定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另外,除本协议约定内容外,《劳务派遣服务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3) 本协议的周期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合同》中确立的劳务派遣服务周期一致。
4) 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被委托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_2010_年_ _月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