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
甲方(发包方)武夷山宏远竹木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将“宏远竹木业厂房”工程整体发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签订以下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武夷山宏远竹木业有限公司
2、工程地点:武夷山市兴田镇仙店工业园区
3、工程造价:按最新定额实做实算(伍千万元人民币)
4、工程内容:土建、水电、装修,三通一平以及景观绿化、道路等项目工程施工
5、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7、甲方指派为工程现场负责人
乙方指派为工程现场负责人
二、工程质量等级:
按国家GB5030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现行颁发的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三、工程施工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为360日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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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日期:本合同正式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办妥施工许可证和施工任务单给乙方,乙方应积极无条件予以配合。
2)工程开工日期:20xx年12月份(如有延期开工须经双方协商顺延)
3)方应做好本工程项目周边地区与政府、居民的协调工作,因甲方原因及战争和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停工,除工期顺延外,甲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及乙方的相关损失费用。
四、发包人职责:
1、在合同签定后,并经甲方正式通知乙方可进场进行临时搭盖(即项目部)。
2、发包人在开工前十五天,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八套;发包人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施工图纸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进场前有关要求处理时间确认:
1)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的时间及要求;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的其它工作。
五、承包人职责:
1、进场施工前,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由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提交时间;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已完工的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约定;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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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提供完整的竣工图3套给发包人。
六、竣工验收:
宏远竹木业厂房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乙方提交宏远竹木业厂房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竣工报告15日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如到期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以批准又不提出整改意见的,则视为竣工验收通过。
七、决算依据:
1)工程量根据甲方提供的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和价格确认函为决算依据,按现行定额计价结算,按实计算工程量。
2)本工程结算计价套用定额:所有建设项目均按福建省最新定额套用和最新相关文件调整,人工、机械费用按国家最新政策及地方现行政策文件调整。
3)材料价格按南平地区当月信息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双方确认的市场价计算。当材料市场价超出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时,应按市场价调整。
4)工程类别均按照三类进行取费,有施工地下室的工程按二类进行计算。(详见附件,本工程预算取费计算标准)
5)劳保费用按承包施工公司类别计取。(详见附件:劳保核定卡计取)
6)工程结算总价款不下浮。
7)钢材、水泥价格分为两个阶段报价确认,地材按实时价格确认。钢材、水泥、地材市场价超出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时,应按市场价调整,按实际到场价格加价10%签证。
八、工程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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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通一平”工程进场20日,付总工程款的50%,余下50%待“三通一平”工程竣工付清。
2、土建工程:本工程无进度款、工程垫款到单项工程落架时,叁个工作日内付80%的工程款;
3、竣工后交付甲方,甲方壹个月内付给乙方工程价款的97%;
4、竣工结算支付:
1)承包人必须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包括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钢筋抽筋表、竣工图、工程联系单等,所有资料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所委托的造价单位按合同共同进行审核结算,审核过程中如承包人漏项的发包人不予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有遗漏的文件和资料不齐全,承包人需在一个星期内补齐,否则发包人不予结算;竣工结算稿审核报告征求意见稿时限为壹个月内,在承包方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最终结算报告;若由于承包人在补充提交资料和核对过程中不配合或不派出核对等原因造成延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审核时间顺延;发包人即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7%工程款,余下3%为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预留结算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限为壹年),期满后十天内支付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
九、违约、索赔与争议
1、发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以在建物抵押,超过付款时间三十天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工按月息1.5%利率计算,并向承包人支付每天2000元人民币停工损失费,如发包人在总共60天内还未能支付所应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应从第61日起向承包人追加支付所欠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发包人应从 4
第61日起向承包人追加支付所欠工程款的1%作为违约金,若总逾期90天内未能支付工程款,应通过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过失方承担责任。
2、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甲、乙双方约定组织计划进度表施工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计划完成,延误超过三十天,在发包人提出警告后承包人仍无法赶上工期的,发包人有权扣拨该期进度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下个施工进度月超上原计划工期后再予以拨放进度款。延误累计超过四十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除因发包人违约外,承包人不得单方面停工(如因工程质量原因,监理要求停工整改等),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每停工一个日历天罚款人民币2000元;若承包人停工在七个日历天以上,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施工合同,相关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施工合同终止时,承包人无条件在十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资料并将所有人员退出本施工现场;承包人承诺按每拖延一个工作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发包人在终止合同后,对承包人已施工完成的项目中确定合格部分的80%工程量进行结算,经发包方、监理方、审计方四方审核后支付。
3、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在有关部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可拆诸有管辖权的促裁机械或人民法院。
八、 其他事项:
1、项目签订合同后乙方安排进场准备工作,甲方负责办好施工许可证。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有补充协议,如本协议与合同范本条款有抵触的,按本协议条款执行。
3、本协议书与该工程项目的其它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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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应派专人协调公安、交通、城管、环保、建设局、周边居民等一切协调工作,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其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部负责。
十、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肆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作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武夷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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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补充协议
峨眉山市氡温泉文化展示大厅附属工程
施工分包补充协议
承包方(甲方):四川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方(乙方):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峨眉山市氡温泉文化展示大厅附属工程施工分包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峨眉山市氡温泉文化展示大厅附属工程
2、 工程地点:四川峨眉山风景区
3、 工程内容:附属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地下室通道、室外楼梯、设备房、围墙分部工程、道路工程、泳池砌筑、马赛克铺装、水沟砌筑、花岗石压顶、花岗石饰面、仿古木铺装等)
4、 工程期限: 90 日历天
4.1、工程施工工期:自甲方通知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总工期 90 天。
4.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则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通过双方及时协商,并以书面
形式确定:
4.2.1因自然灾害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4.2.2因甲方提出的工程变更以至延长工期者;
4.2.3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5、 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施工总承包,并采用固定总价包干。
6、 工程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9000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万元整)。
二、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席陆军
2、乙方驻工地代表:苏建明
三:甲乙方工作:
1、甲方工作。
1.1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2外部施工环境协调,内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
1.3按进度支付工程款;
2、乙方工作。
2.1 工程成品保护、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保护;
2.2保证施工场地整洁,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3 服从甲方项目部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督、管理。
四、 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
1.1、根据施工图,实行总价包干,单价不调整,施工时工程量有变动的,按规定调整。
1.2、付款方式按月进度计量85%付款;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结算确定之日起30天内甲方付清乙方结算余款。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乙方应按照关规范施工,并确保验收;
2、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材料合格;
3、乙方施工期间出现达不到质量标准、不满足进度要求、不服从管理等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缓发工程进度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勒令乙方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造成一切损失。
六、工程保修:
1、保修内容:附属工程所施工的全部内容;
2、保修期:保修期为 一年 ;
七、违约责任:
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
1.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
1.3因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的;
1.4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
1.5因甲方不按实拨付施工进度款的;
八、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
1、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并结清余款后自行失效。
九、其他条款:
1、如有特别情况或未尽事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2、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交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法人代表 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