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号
合肥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日 期:
合肥市建筑业协会制定
需购方: (简称甲方)
供应方: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预拌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预拌混凝土供应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工程地址):
供砼搅拌站(公司)名称 :
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要求及价格:
1、一般情况:
2、约定事项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四、预拌混凝土方量结算:
1、混凝土供应量 随车电脑小票 结算。
2、甲方必须在每次供应后三天内确认供应量。每月25日确认当月混凝土供应总金额。甲方未在上述时间内确认乙方的混凝土供应量和混凝土供应总金额,则认为甲方同意按乙方的随车小票计算混凝土供应量。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方式:
甲方付款为银行转账或票据支付。
甲方以现金支付的,必须向乙方财务部门支付并取得乙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甲方向卖方业务联系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付款的必须取得乙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甲方现金付款未取得乙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收据,视为甲方未付款。
2、付款期限:
每月25日对账结算,地下室封顶付至所供砼款的60%,主体结构封顶付至所供砼总款的60%,结构验收后付至总砼款80% 。剩余工程款,验收合格后,5个月内付清。每次付款时,应提供等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甲方未按上述方式和期限支付混凝土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混凝土,并有权解除合同,及时告知合肥市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
六、技术要求
1、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国家标准范围内的技术要求供应,高于国家标准的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为确保质量,乙方为同一工程同一部位提供的预拌,使用的配合比基本相同,并使用同一品种规格的原材料。
3、凡一次浇捣大体积(3000m3及以上)或特殊预拌混凝土,甲方应在十五天前向乙方提供混凝土的各项技术要求,乙方依此编制混凝土生产供应组织方案,此方案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甲方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养护工作。
5、甲方必须按预拌混凝土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试块制作和标准养护,与之相关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持证上岗。
6、乙方有权在混凝土供应及养护期间,随时对施工现场用于强度评定混凝土试块制作、养护等情况进行随访,如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双方确认后,乙方将不承担所涉及试件达不到评定要求而引起的责任和一切要求。
7、其它要求 。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应在混凝土龄期到达后向甲方提交《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2、预拌混凝土的验收标准,按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GBJ107-87 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等执行。
3、在预拌混凝土供应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果更改约定的重要技术数据,要求更改一方必须出具有效书面凭证。
4、预拌混凝土浇筑后,甲方如发现质量问题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分析解决,并及时上报有关质监部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或双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等有关条款。甲方未按时付款,应按未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用,并承担乙方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甲方直接损失。
九、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合肥市混凝土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裁定;也可向供应预拌混凝土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浇筑预拌混凝土的前三天,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报供料计划,以使乙方合理安排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的按时供应。
2、甲方应做好浇筑混凝土前的一切组织准备工作(如:道路坚实通畅,用水、照明齐全等),以及供料期间的现场指挥和安全工作,为乙方能顺利、及时、优质完成混凝土浇筑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施工现场不能满足乙方施工条件的,乙方有权待施工条件允许才予以供货。
3、乙方混凝土运输车到达工地后,甲方应及时办理验收签认手续、安排卸料。因甲方原因造成运输车在施工现场等待时间过长,致使混凝土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形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混凝土浇筑接近结束前,应提前一小时调度室:63463071 63463052通知乙方尚需浇筑的混凝土量,否则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5、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供货要求,根据国家本行业混凝土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生产供应混凝土,做到保质保量,并按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混凝土技术资料。
6、乙方应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甲方在乙方混凝土运抵浇筑现场后,应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如出现问题,按第七款第4条处理。
7、乙方在组织生产供应混凝土过程中如遇特殊原因而不继续正常供应时,须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8、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免除双方违约责任。
9、甲、乙双方授权签订本合同的委托代理人或业务联系人对本合同履行情况(供应砼的方量和金额及付款)进行对账签字确认并据以履行。
10、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供货,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所有的未付货款,不受合同第五条付款期限的限制。
11、若乙方不能按时供货,或供货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10000-50000元/次的处罚。同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甲方要求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有乙方全部承担,相应费用由甲方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甲方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供有关管理部门查验及存档。
十三、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仁厚购销合同
上海市加气混凝土砌块标准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NO.YSH- 】
订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上海仁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墙体材料销售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依法执行下列条款。 1 墙体材料供应用途概况:
1.1 工程名称和地址 1.2 供货范围: 2 墙体材料供货要求:
2.1 交货批数、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地点与日期等甲方应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发货。
2.2 本合同中的单价是指墙体材料送到合同约定地点的单价。此产品单价随行就市。
2.3 运输责任及运输费承担:由乙方为甲方代办托运至合同约定地点(见1.1),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约定的单价中包括此部分费用。
3 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
3.1 结算方式:票据结算,票据上必须注明乙方公司完整名称“转让章”
3.2 付款方法与期限: 4 技术要求:
4.1 乙方供应的产品应严格执行并符合GB 11968-2006 国家标准,如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商定后并在4.5一栏中写清。
4.2 乙方应随每批产品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4.3 甲、乙双方商定的运输方式包括包装标准:
4.4 乙方送货至合同约定地点后,其卸货场所应在离车侧板1.5米范围内且场地平整。因施工场地特殊情况而超出范围的,增加的卸力费由甲方负担。
4.5 托架的数量及外观并签字确认。如有遗失,每只赔偿500元;如有损坏,每只赔偿300元;赔偿款乙方可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5 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验收标准,按该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验收。
5.2 验收方法,货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卸货后,由甲方收货代表当面清点验收数量与质量,验收后以甲方收货代表签收的回单为准,运输途中合理的缺棱掉角,破损率在3%以内,应由甲方负责,超过3%由乙方负责。
5.3 甲方在验收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规格、产品标识和质量不符合规定,应妥善保管,并在叁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5.4 如发现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在48小时内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墙体材料分中心报告,检测取样时需有乙方人员在场,同时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及时分析解决。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6 违约责任:
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有关条款及双方的约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
6.2 如另行商定责任赔偿规定的,应在8.4“其他约定”一栏中予以写明赔偿方式、方法与金额。
6.3 乙方不能正常供货的,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因乙方原因不能正常交货的,由乙方承担未能交货部分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4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承担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暂停供货之权力。
6.5 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
足以赔偿对方损失时,按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7 解决争议的方式:
7.1 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友好坦诚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8 其他约定事项:
8.1 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场地道路应当畅通,并及时做好相应的验收工作,出现问题应及时协商解决。
8.2 乙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正常供货时,应在36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造成后果乙方负责。
8.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洪水等)和其他不可预见事故发生而不能履行合同时,视具体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8.4 其他约定:8.5 甲方指定的质检、收货人员:,,为完成质检、收货程序。
8.6 (甲方)乙方),对账签字后或加盖公章后,即视为有效。
8.7 分批交货及分期结算的,对乙方在当月或者按照批次出具的对账清单甲方应在五日内予以确认。如双方对账完毕十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或盖章,乙方有权停止发货。
8.8 甲,乙双方各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甲方提供乙方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办交易凭证。
9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需要变更、修改本合同,必须经另一方同意。
10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11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一份报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墙体材料分中心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上海仁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老江川东路401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陈建厚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单位电话: 单位电话:
收货人联系电话: 发货室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泗泾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