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土家人集团保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腊制品、袋装食品生产、销售。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入股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的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湖南土家人集团保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所:保靖县迁陵镇。邮政编码:416500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保靖县迁陵镇。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腊制品、袋装食品加工、销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叁佰伍拾万元全部由股东投资。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湖南土家人集团工贸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系湖南土家人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家人”。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四)股东会上的表决;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和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法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
(二)登记入股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湖南土家人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出资3350万。占出资比例100%.
第十九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额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全体股东商定,每10万元为一股,一股行使一个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十月五日举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
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罢免。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后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主持公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临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六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伍拾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二十日以前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10%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由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化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 因不可搞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 股东决定解散;
(三)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到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公司清偿后的乘余财产;
(六) 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过失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使职权,不得利用公司地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和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达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
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织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股东签名:
湖南土家人集团保靖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六月11日
第二篇:农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丽江农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丽江农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址:丽江市玉雪大道中泰苑J1-401。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药材种植、养殖、农副产品销售,经济果木种植。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一佰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会的姓名
第八条:几持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规定代理人行使股东的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的股东其二人,均自然人股东。 股东名录:1、股东姓名:关文新
现住所:丽江市中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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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额:6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60%。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xx年10月25日
2、 股东姓名: 张太光
现住址:丽江市中泰苑
认缴出资额:40万元,占出资比例的40%。
出资方式:货币
认缴时间:20xx年10月26日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是,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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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定员度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
7、公司成后,发现作出资额的实物的实际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该出次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以货币、货物认缴出资额以实物认缴出资额的提交相应的证件,经其它股东(出资人)同意,评估折算为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20xx年10月30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不缴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获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每天按缺额千分这一缴纳违约金。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在缴纳出资额后,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额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以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内参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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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截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购,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
股东会名单;关文新、张太光 。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席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同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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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首次股东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会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缺席时由其指定的其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议决各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根权惧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四分之三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l、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5日召开,并再资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股东代表有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决议即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保存。
(二)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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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因公司人数少,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董事会职权,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现任执行董事是:关文新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的第一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未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副经济、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英。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签署出资证明书。
(三)监事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是公司常务监察人员,对以司的执行董事和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监事每届任三年,届满事连任,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本公司监事: 张太光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行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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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监事股东会议;
(四)公司经理与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和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八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l、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五)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条件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1、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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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4、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土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7、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能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或执行董事的决议,不得超越执行董事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执行董事聘任的高能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三十天报告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在接到申请十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5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后辞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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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团人应全力维护公司利益。现任法人代表是:关文新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十年,自营执照签发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四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 5天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清算之列,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l、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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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一条 依照第四十四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保险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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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经会计师事务所骓,向公司原登记权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年底)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底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得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之前,应当选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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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后所余利润,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宝的公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健忘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案订立的日期为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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