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认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持有“深圳9351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下称“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公司股份的基本概况:
深圳9351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二、认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
1、认购股份标的:乙方认购甲方持有之公司股份。
2、认购股份单位及价格:以1%股权为单位,每1%股权交纳股金____万元。
3、认购量:_______ %股权。
4、认购款:_______ 万元。
备注:甲方每认购1%股权,须缴纳XX万元认购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签字本认购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转至甲方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签定本认购合同并缴纳认购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公司、项目相关资料和说明。
3、乙方如未签订正式《股权认购合同》,乙方必须将所有资料退还甲方并应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签订《股权认购合同》或中途提出退股诉求的,甲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认购款。
2、甲方有权对乙方泄密行为进行赔偿主张。
五、认购款管理:
1、乙方缴纳认购款后,甲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给乙方。
2、甲方必须在认购合同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等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认购款。
3、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认购合同》后,认购款自动转变为投资款,其管理遵循《股权认购合同》相应条款。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任何单方终止、改变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认购合同详细版
商品房认购合同(认购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兹就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在位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 ),见 附件],建设开发商住综合楼,以下称“*****”,目前该*****项目已开工,相关商品房之预售许可证正在报批审核之中。
二、乙方决定认购*****之 ___ _栋(写字楼)_____层______号房产户型为__ _ _____,以 下称“标的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________平方米, (面积最终以政府部门最后核定数为准)。
三、乙方购买的标的房经甲方给予优惠后,每(建筑面积)平方米实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总房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元整(¥: )。(最终总房款按政府测量的最终核定的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且同意甲方有权在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可作不超过总价权2%范围内的上浮)
四、乙方自愿在签订本协议后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人民币 元整(¥ ),并承诺在标的房所涉之预售许可证正式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按选定的付款方式依约及时支付全部房款(如已交付定金,则该定金计入乙方房款之中),并及时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乙方选择按下列第 款约定及时支付标的房之全部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交付购房定金并签订本协议书后20天内(即__ 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总 房款的100%即人民币 整(¥: ),并及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2、分期付款
首期款:乙方在交付认购定金并签订本协议书后20个工作日内(即___年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___%即人民币¥________元(¥: ),并及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余款:在交付首期房款后的30个日内乙方应主动办妥银行按揭手续。
六、按揭贷款办理
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乙方已详细了解办理按揭贷款的有关规定及需由乙方提交的所有材料和所需交纳的保险费用等相关费用,乙方特做出如下承诺:
1、乙方应在接到银行(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甲方告知的办理贷款通知后7日内,得向银行(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及相关费用,并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按买卖合同第七条处理)。
2、如因乙方原因,其最终未能从银行(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足额贷款,或银行(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批准其贷款申请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为乙方逾期付款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非乙方原因其未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数额不足,买卖双方应于 20 日内协商新的付款方式.否则双方解除买卖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自身原因,不履行银行(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还款义务而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乙方应于10日内偿还甲方代为清偿之贷款及罚息等全部款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代为清偿之款项金额的20%。如超过3个月,乙方仍未向甲方支付上述贷款本金及违约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4、如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银行(或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解除抵押贷款合同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提前偿还乙方所欠全部贷款余额的,乙方应于10日内偿还甲方代为清偿之全部贷款款项及罚息,并应支付给甲方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房产
买卖合同。
5、如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行使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乙方应于甲方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与甲方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好销售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如乙方已入住的 ,须在前述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支付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销售合同相关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止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5%的年折旧率计算),房屋如有损毁,乙方还应另行给予赔偿。该条款不影响甲方依据其他条款约定向乙方追究的其他违约责任。
七、房产交付
1、乙方须在甲方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书注明的交付日期内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以实际交付日或最迟不超过交房通知书注明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日为该房屋的交付日期。自交付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由乙方承担,且与该房屋有关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超过通知办理交房手续时间的最后期限,乙方未办理收房手续,则交房通知书注明的办理交房手续期限截止日即为房屋交付日,视为验收合格,房屋风险自此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即自此开始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办理完毕合同备案,或乙方未付清有关税、费、专项维修基金(即大修基金)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延期交房期间房屋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并须支付延期交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4、甲方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后,乙方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接收手续。
八、税费承担
1、因标的房买卖产生的有关税、费、金,由双方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自承担,由乙方承担的,按现行标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由甲方代为收取,按办件时当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多退少补。
2、房屋交付后,因乙方占用、使用、出租、处置所购房屋而发生的税费,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九、特别约定
1、虽然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出售的商品房还不具备法定出售条件,但是甲方按乙方要求出售商品房给乙方的承诺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该商品房符合法定出售条件,表示甲方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将商品房出售给乙方,即现在项目不具备出售条件,甲方不得借此撤销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
2、虽然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出售的商品房还不具备法定出售条件,但是乙方要求甲方定向为其出售商品房的承诺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该商品房符合法定出售条件,表示乙方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甲方的商品房,即现在项目不具备出售条件,乙方不得借此撤消销其在本合同中的承诺。
3、甲方销售代表已向乙方出示甲方与乙方将签署的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文本及购房须知和补充协议,及相关《临时业主公约》,乙方已看清并充分理解上述文本、须知和协议的内容和含义,且无异议。
4、乙方已交甲方的购房定金作为购楼款的一部分,乙方必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交付余款,若乙方未按期支付首期款/余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若延期付款超过二十天,则甲方有权而无需事先通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将上述房产收回另行出售,乙方已付甲方的购房定金不再退回。乙方须按选择的付款方式依期如数支付房款,乙方如未按选择的付款方式依期如数支付房款或未履行本协议书任何条款,所付定金恕不退还,并不再书面通知乙方,该物业将另行出售。
5、乙方应在依约付清首期款/全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主动与甲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若乙方逾期未与甲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无需事先通知乙方,将上述房产收回另行出售,乙方已付甲方的购房定金不再退回。
6、在甲方与乙方签署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前,如遇不可抗力之意外,甲方有权撤销本协议书,此时,甲方除将乙方已付购房定金及房款本金退回给 乙方外,不再负有其他任何责任。
7、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不再接受乙方任何理由的退房申请,协议书中记录的楼宇位置及乙方姓名等原始情况,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得更改。
十、送达事宜
1、因本协议书及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履行所发出的包括但不限于通知等文件均应采用传真、 或挂号邮件、或EMS等方式。上述书面文件送达至乙方以下之预留的通讯地址(或代收人处)即视为送达。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姓名(或公司、机构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或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或机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买卖任何一方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化,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任何用电传或传真发出的每一通知或书信,发出当日为送达日(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传真 机 自动显示收件人的电传号码及接收代号时视为已送达);如用信件发出时,以人手交递寄出后的第七天(从寄出当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视为送达日。
十一、其他约定
1、关于该物业的建筑图、物业面积及使用年限最终以政府有关部门的图则和文件为准。
2、本协议约定的房号为暂时编号,最终编号以当地派出所编排的门牌号为准。
3、乙方不能改变所购商品房的建筑外观,不得侵占公共区域,不得破坏小区环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闭开放式阳台.
4、甲方承诺于房屋交付使用日期前燃气管道预埋到位,通气条件按燃气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开户费、使用费等由乙方承担。
5、标的房及项目的宣传资料、模型、样板房、广告仅供参考,均得以政府最终批准的文件及或买卖合同(含附件)的规定内容为准。
6、乙方已阅读《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收到相关《业主临时公约》,已细读并明白合同及公约内容,同意遵守所列内容,并愿意承担所述之责任、义务及一切因违反而导致之后果。
7、乙方同意在入住前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及相关物业管理文件,承诺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并按期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用于所购房屋,所在小区及楼宇保洁,保安,环境,楼宇外观维护及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
和保养)。
十二、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凭此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
签署日期: 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署(手印):
签署日期: 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