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合同

时间:2024.4.20

船舶建造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提供造船钢材,辅助材料,及生产工具,乙方承担为甲方建:造钢质驳船壹艘,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所造船舶规格为:船长 米,船宽 米,型深 米,又川口,双站板,包梢,悬空梁、机械锚、会议室楼、舵等驳船制造及附属设施的安装项目。

二、甲乙双方定建造费为每米元。造船时相关的吊机费及生活费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提供的造船材料应折好边,其它材料均有乙方自行加工,造船人员不得浪费材料,如有偷盗、转借,被甲方发现,乙方加倍赔偿损失。

四、从开工铺船台之日起,乙方确定天内完工,雨天除外。如有延期每天扣除1000元赔偿甲方损失。

五、所造船在投入生产三个航次保证不开焊、不变形,否则乙方负责维修,如发生问题,根据原因,承担相应负责。

六、加工费支付方式:肋骨装配齐付30%,挂板结束付款30%,下水付款30%,余款待甲方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七、焊缝要求:一级焊缝,两边满焊、外板、主甲板、川口板、夹缝、主龙骨、满梁、大提梁。三级焊缝、两边间断焊等于一边两满焊。骨架、附龙骨。

八、乙方自已注意安全防范措施,并承担安全责任及风险。

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中船工贸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版本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34 船舶建造合同 (船号: 造 船 合 同 作为买方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与 船厂 合称为卖方

目 次

第一条 说明和船级

1、说明

2、船级和规则

3、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4、保证航速

5、保证燃料消耗

6、保证载重量

7、分包

8、注册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合同价格

2、币种

3、支付条件

4、付款方法

5、预付款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7、退款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1、交船

2、航速不够

3、燃油消耗过量

4、载重量

5、废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监造和检查

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2、图纸认可

3、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

2

4、卖方的责任

5、薪水及费用

6、进度报告

7、监造师的更换

第五条 修改、变更和加帐

1、如何实施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3、材料/或设备的代用

4、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2、如何实施

3、试航载重吃水

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

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6、验收生效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和地点

2、何时和如何实施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4、产权和风险

5、船舶的驶离

6、本船招标

第八条 交船时间的延迟和滞后

1、延迟原因

2、延迟通知

3、超时延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3

4、允许延迟的定义

第九条 质量保证

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2、缺陷的通知

3、缺陷的修复

4、卖方责任范围

5、保证工程师

第十条 买方的取消、拒收和撤销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1、违约定义

2、违约通知

3、利息及费用

4、交船前违约

5、出售本船

第十二条 保险

1、保险的范围

2、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3、承造方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和仲裁

1、程序

2、仲裁替代协议

3、裁决通知

4、费用

5、仲裁裁决

6、提交法院

7、交船日期的变更

第十四条 转让权

第十五条 税务和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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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

2、关税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第十七条 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九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2、不一致性

3、定义

表A: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

表B: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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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建 造 合 同

(船号: )

本合同由依照 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 为注册营业地的 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以中国北京月坛北小街10号、邮编100861 为注册营业地的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CSTC”),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和存在,并以中国 为注册营业地的 船厂为另一方(以下简称“承造方”)于 年 月 日订立。CSTC和承造方以下合称“卖方”。

兹证明

鉴于本合同所含的双方的约定,卖方同意在承造方的造船厂建造、下水、装备、完成一艘 船,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 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和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中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

1. 说明

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 米时,载重量为 公吨的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承造方船号为 ,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规格书进行:

(1)技术规格书(图号: )

(2)总布置图(图号: )

(3)仲剖面图(图号: )

(4)厂商表(图号: )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各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本合同整体的一部分。

2. 船级和规范

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 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 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规格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

规格书描述的有关职权机构的要求,包括船级社的要求,合同签字前发布的追加规范或通报。

卖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卖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

6 说明和船级

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规格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规格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试验。

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a)船体

总 长:约 米

两柱间长: 米

型 宽: 米

型 深: 米

设计吃水: 米

(b)推进装置

本船按规格书应配备一台 型主机。

4. 保证航速

卖方保证按规格书要求本船在装载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 节。

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应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

5. 保证燃油消耗

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 千卡/千克时,不超过 克/马力

6. 保证载重量

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 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 公吨。

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

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承造方计算并经买方效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

如果承造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所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 7

7. 分包

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建造方的造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

8. 注册

本船在交船及接收后,由买方根据 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 合同价格

本船购买价格为 万美元(USD ),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

2. 货币

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以美元支付。

3. 支付条件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

(1)第一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应在本合同生效时或之前并且卖方已向买方提交和本合同附件“A”相符的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退款保函,并且卖方已收到本条第6款提及的由第一流国际银行签发的付款保函的同时由买方支付。

(2)第二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在承造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卖方车间开工,要求立刻支付本期款。

(3)第三期款项:

数额为 美元(USD )第一分段铺龙骨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第一只分段已铺龙骨,并要求买方立刻支付本期款。

(4)第四期款项:

8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电传或传真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在本船下水后立即支付本期款。

(5)第五期款项:(交船时支付)

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 ( %)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对合同价格的修改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时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

4. 付款方法

(1)第一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 (1)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为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通过其它由卖方临时指定的收汇行。

(2) 第二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 (2)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位于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收汇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3)第三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 (3)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位于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收汇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4)第四期款项:

根据第二条第三款 (d)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 9

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接收行 位于美国纽约麦迪逊大街410.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然后连同买方所要求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给中国银行总部的SWIFT通知,转入中国银行总部的CSTC的账户。或汇付到卖方将指定的其它收汇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

(5) 第五期(交船时付款)

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纽约工作日之前,在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部以买方名义存不可撤销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为三十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银行提交由买方凭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议定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

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撤回该存款及其利息。但是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进行现金存款。

5. 预付款

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 天前,书面通知卖方预付款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时向卖方提交一份由第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保证人”)签发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认可的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执行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的第二、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

7. 退款

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的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和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电汇退还买方按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为止的利息(利率根据有关条款的规定)。

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日同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北京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退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担保。

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中国银行总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或根据英国法律上诉。中国银行总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按照英国法律仲裁裁决由卖方退款和按英国法律卖方已放弃或不再实施任何上诉权时,中国银行总行没有义务付款。如果 10

卖方不履行裁决或判决,则中国银行总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或任何法庭判定)的退款金额。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本船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

格的减少,是由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

1. 交船:

(1) 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后的第30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

(2) 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30天,则从交船日起的第三十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USD )。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

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不应超过 天包括买方同意的延迟 天后接船,如本条1(3)所述,即扣除的最大额为 美元(USD )。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 天(为允许延迟天数加上不允许延迟天数的总和),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合同第十条所述,解除或撤销本合同。如果超过 天,买方还未按第十条款通知解除合同,卖方可在此 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天内将其取消本合同,或者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的交船日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

(4) 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迟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的延期原因而延迟,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或减低。

(5) 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 ( )日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

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

规定交船日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格上增加 美元(USD )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

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超过 美元(USD )。

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后,允许的延长交船期之

前,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规定的奖金。 11

(6) 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

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款(1))和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款(3)),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1(1),1(2)和/或1(3)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索赔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1(1),1(2),1(3)所述。

如果卖方实际上是在新的计划交船日之后但在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之前交船,卖方仍然可以按照第三条第1款(5)规定获得奖金。

2. 航速不够

(1) 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规格书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条第4 款所

述的保证航速低于3/10节, 则合同价格不受影响。

(2) 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规格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条

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

小于0.3节 USD 0

大于等于 0.3节小于0.4节 USD

大于等于 0.4节小于0.5节 USD

大于等于 0.5节小于0.6节 USD

大于等于 0.6节小于0.7节 USD

大于等于 0.7节小于0.8节 USD

大于等于 0.8节小于0.9节 USD

大于等于 0.9节小于1节 USD

(3) 如果实际速度(试航时根据规格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保证速度1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 美元(USD )。

3. 燃油消耗过量

(1) 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规格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 ( %),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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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台架试验时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 ( %),那么 %以上的油耗按每超1%,合同价将减少 美元(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

(3) 如果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所保证燃油消耗大于10%,即油耗超出 克/制动马力/小时,买方有权做出选择,按第十条拒绝接船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减少金额为 美元(USD )。

4. 载重量

(1) 如果根据规格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 吨)低 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作减少。

(2) 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 吨,每超过一吨,合同价格则减少 美元(USD )。

(3) 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 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 美元(USD )。

(4) 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 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量 吨以下,合同价格不予增加,超过 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 美元(USD )。

由于载重增加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数额不超过 美元(USD )。

5. 解除合同效力

双方在此明确理解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如果买方按合同本条条款规定解除本合同,买方仅享有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赔偿,无权享有上述或其它地方所述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四条 监造和检查

1. 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买方将自费按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称为监造师)。建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承造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机、辅机进行检验和监造。卖方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按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则,买方负责给予卖方申办签证通知。

2. 图纸认可

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 天之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称“清单”)。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支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 天内(不包扩邮寄时间)将认可或注解 13

的图纸寄回卖方。

在监造师抵达卖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卖方,陈述授权监造师可代表买方认可或不认可清单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给买方的图纸。监造师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 天内将这些图纸连同认可或注解一并返回。

如果监造师或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通知卖方认可或不认可,则视为这些图纸以被自动认可。

经买方或监造师认可的图纸应视为最终的图纸,其任何改变应按本合同

第五条的规定处理。

3.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

对本船的机械设备及舾装的必要检查由船级社和/或卖方的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规格书进行建造。

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及在承造方船

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 如果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承造方,承造方如果同意买方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

卖方应在其造船厂或就近处免费提供买方监造师的办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设施。在本船建造期间直到交船日,监造师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及和本船有关的施工场地和材料加工储放场,包括卖方的船厂、车间、仓库,从事本船施工的卖方分包商和材料仓库。如果卖方分包厂在本市以外地区,那么前往该处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监造师在市内的交通由卖方提供。

4. 卖方的责任

在本合同项下买方雇用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或卖方或其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死亡在内,只要不是因为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造成,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疏忽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财物的损坏、灭失等,卖方概不负责。

5. 薪水及费用

按本条,监造师或由买方雇佣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

6. 进度报告

买方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任何时候要求卖方报告本船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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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造师的更换

卖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卖方船厂调查此事,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要求合理,即应尽快更换。

第五条 修改、变更和加帐

1. 如何实施

本船建造所依据的规格书和图纸,可在本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时候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承造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卖方所承担的其它义务,且买方同意按下述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它条款(如果有)。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同意尽力满足买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和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果有)协议和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或合同的其它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说明书的协议。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说明书应由双方互换鉴定述或电传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或电传应作为建造本船规格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变更说明书的协议达成后,卖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如果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卖方附加保证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任何修改要求。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1)在本合同签字后,如果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规格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买方或卖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卖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 )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果有)通知卖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给卖方。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卖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或变更。

a)

b)

c)

d)

e)

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 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或 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和航速的增减;和/或 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规格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 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保证。 15

有关本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规格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

(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不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保证,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规格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如果按本合同或规格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而满足交船,在卖方提出合适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提供达到船级社和建造本船所适用的规则,规范要求的材料及设备。

4.买方供应品

买方应在卖方指定的时间内,将规格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

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承造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相应推迟。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

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 ( )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收按此完工的船舶。

在买方供应品送交承造方后,承造方应负责按规格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

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承造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卖方以书面或电传、传真并经书面确认的方式至少提前30天发出通知,并提前7天确切通知买方和监造师关于本船按照规格书所述进行试航的时间和地点,买方和监造师要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买方代表和/或监造师应在船上见证该试航,并在试航期间检查本船的性能。若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作相应的延长。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引起试航延误7天以上时,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试航的权利,承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对此,买方必须在卖方和船级社会签的证书基础上于试航后并对本条中提及的小修小改修正的接受本船。该证书 16

用以证明本船符合合同和规格书要求,并在各方面均是满意的。卖方特此保证为买方代表按时办妥必要的入境签证,否则,试航将推迟至买方代表抵达卖方船厂时为止,由此引起的延迟不得作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但是如果根据中国现行的规定和/或法律,卖方无法接受买方代表的国籍和其它个人资料,那么应卖方电传/或传真要求,买方应立即更换该代表或数名代表。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若气候恶劣,该试航将推迟至气象条件许可时的次日进行。本合同双方理解到,试航所在的中国水域,其气象条件突发性多变,而且事前并无警报。为此,本船试航期间若气候突变恶劣,阻碍试航继续进行,同意将本船的试航中止和推迟至天气好转的次日进行,除非买方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天气突变前所作的试航为基础接受本船。如果因气候恶劣而推迟试航,该延迟应视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

2. 如何实施

(1) 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承造方承担。在本船试航期间和试航时,承造方必须自费提供必要的船员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试航应按规格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并满足规格书规定的性能。

试航路线由承造方确定,试航应在配备有速度测定设施的试航水域内进行。

(2) 为满足规格书规定的试航条件,承造方应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买方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双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应符合主机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在试航和试验期间所消耗的水、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油脂类费用由承造方承担。

3. 试航载重吃水

买方根据本条第二款(2)规定提供试航所需供应品外,承造方应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试航所需的备品,使本船达到规格书规定的试航载重吃水所需的压载(淡水、海水或其它规定的压载物)由承造方付费。

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

(1) 当承造方通知本船试航结束时,买方或买方的监造师应在此之后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或传真并用书面确认方式通知承造方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该船。

(2) 但,若试航结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或规格书要求,承造方应会同监造师检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进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进行试航,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当卖方通知这些修改和/或重新试航完成时,买方应在此6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卖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试航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

17

(3) 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规定的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或传真并以书面确认接受或连同理由拒绝接受本船,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本船。

(4) 本合同双方若对本船试航、试验的结果产生任何分歧,则应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办法予以解决。

(5) 买方不能因试航和/或进一步试验后有保留意见或备注而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必须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类修改(如果这些修改被卖方接受)。

5.剩余消耗品的处理

在买方接船时,本船还剩有承造方为试航提供的燃油、淡水或其它消耗品,买方同意以交船港的现行市场价向卖方购买上述物品,买方按照本合同

第二条3(5)和4(5)规定付款。

买方应自费为试航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卖方将以原价偿还上述试航实际消耗的润滑油和液压油,卖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3(5)和4(5)规定付款。

6. 验收的有效性

按上述规定,只要本船符合本合同和规格书,买方以书面或电传/传真通知卖方接船应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如果卖方符合下述其它条款规定的全部程序交船,买方不得拒绝卖方正式提交本船的要求。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和地点

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完成试航(或可能的重新试航)并为买方接受后,按规格书要求,本船将在 年 月 日或之前在安全系泊状态下由卖方在承造方船厂连同所有入及证书和法定证书交给买方,如果本船建造或本合同的履行因本合同许可的原因延迟交船,上述日期可予以顺延。

上述日期或按合同条款延迟的交船日期称之为“交船日期”。

2.何时和如何实施

如果买方和卖方各自履行了其在本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本船的交付应在卖方向买方提交确认交船的交接船证书以及买方向卖方接船证书的同时立即生效,交船文件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生效。

3. 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在买方接受本船时,卖方应将下列文件(取决于第五条2中的内容),连同交接船证书提交给买方。

(1)

承造方按规格书进行的本船试航报告; 18

(2)

(3)

(4)

(5)

(6) 本船设备、属具含说明书规定的另备件等的清单,由卖方制定; 卖方按第六条第五款制定的消耗材料、储备品清单; 卖方按规格书制定的本船完工图; 卖方提供的载重量和倾斜试验报告; 按合同和规格书要求在本船交付时提供以下全部证书:

??????

各类证书需由有关当局或船级社出具。本船需满足本合同签字时业已生效的有关规范规则。所有证书应有一份原件交本船留存,二份副本交买方。

如果在交船时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无法出具完整的证书,卖方需提供船级社或卖方以外的第三方证书,而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承造方应将正式证书提交买方,对此,卖方应予以接受。

(7)卖方出具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费用、索赔、其它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特别是本船的交船港所在省或国家的税赋或费用绝对无关,也当卖方在交船前在其分包商、雇员和船员在本船试航或其它场合中发生的全部债务绝对无关。

(8)卖方开具的商业#5@p。

(9)卖方提供的销售帐单。

4. 产权和风险

本船的产权和风险只在交船时才转移至买方。如上所述,双方在此充分理解在交船之前,本船和其它设备的产权完全为卖方所有,卖方承担风险。

5.船舶的驶离

买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拥有本船,并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7天内将本船驶离承造方的码头。若买方未能在上述7天内将船驶离卖方的码头,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在此后的任何时间立即移开本船,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费。

6. 本船招标

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无法在本船按合同和规格书建造完成后接船,卖方有权在上述所有必备程序完成后招标出售本船。

第八条 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延迟原因

在实际交船前的任何时候,本船的建造或交船前所履行的条款(包括分 19

包商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诸如战争、封锁、革命、暴动、战争动员、国内骚乱、暴乱、罢工、破坏、工厂倒闭、当地气温超过35℃、天灾、公害、瘟疫或其它流行病、地震、潮汐、台风、飓风、风暴或其它非承造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视情况而定),以及任一描述的不可抗力,无论其性质前面是否指明,或承造方遭受损失或承造方工厂或其分包厂或本船的任何部分遭受火灾、洪水或其它有可能非卖方或其分包商所能控制的原因或由于设备和/或材料供应厂商破产,由于上述不可抗力的原因所产生的推迟时,卖方对此类延迟不承担责任,本船交付日期予以顺延,船价不得有任何扣减,但总的延长时间期不应超过所有此类推迟的总和并受本条第三款中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和本合同所有关于有权和允许推迟交船时间相关条款的制约。

2.延迟通知

在卖方认为有权按本合同宣布推迟交船时,卖方应在推迟发生之日起7天内以电报或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推迟的日期和原因。

同样,此类推迟结束后7天内,卖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推迟的终止时间,并确定由于此项延迟原因引起的本船交付的最大推迟日期。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30天内未能对卖方要求推迟交船做出反应,则被视为买方放弃反对推迟的权利。

3. 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如果所有允许推迟和非允许推迟的累计时间达到或超过 天,但不包括第十三条所述的由于仲裁或买方违约或买方供应品延付引起的推迟,也不包括第五、六、十一和十二条中允许的延长或推迟交船日期,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根据本条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以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卖方取消本合同,该取消通知需经书面确认。卖方可在上述累计推迟时间之后的任何时候书面要求买方做出选择,这时买方在收到该要求后三十天内通知卖方其取消意图,或同意将交船日期延长至双方同意的日期,在此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再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推迟而引起取消,买方仍有权按上述有关条款取消合同。

3、允许延迟的定义

由本条第1款所述的原因导致的推迟,但不包括本合同条款所允许的任何其它交船日期的延长应理解为(并在此称为)允许推迟,并区别于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需调整船价的非允许推迟。

第九条 质量保证

1. 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在卖方将本船交付给买方后12个月内,卖方保证对本船、其船体、机械设备及其所有部件和所有由卖方和/或本合同中的其分包商制作完成或提 20

供的包括材料、设备(但由买方或以买方名义提供的任何部件除外)发生因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和/或制作工艺错误引起的缺陷承担责任。

2. 缺陷的通知

买方发现属于本保证范围内据以索赔的缺陷或偏差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报或传真通知卖方。在买方的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缺陷的性质和由此引起损坏的程度。卖方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天内未收到缺陷通知,卖方对保证期到期之前发现的缺陷不承担义务。在保证期到期后三十天内应电传或传真通知发生的缺陷,需要说明缺陷的性质和损坏的程度,则随后的索赔视为符合条件。

3. 缺陷的修复

卖方应自行对本条所保证的本船或设备的任何部分所发生的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或更换。这些修复理和/或更换应由卖方完成。

但是,如果卖方不能修理本船,如果卖方的更换材料、部件的运输将影响或推迟本船运行,那么在此情况下,买方可自行选择在其他地方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但买方无论如何应首先尽快地用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或传真告知买方将要修理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本船及其运行没有推迟,其运行未受损害,卖方有权由自己的代表或船级社的代表,核实买方提出的缺陷的性质和范围。在此情况下,卖方在检验结束后,应立即以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承认或拒绝这类缺陷属其担保提供范围。在一般情况下,随后指派的保证工程师,将代表卖方。

出现下列情况,卖方应立即将包括此类修理或更换含运输费的实际成本,或按日本、韩国、新加坡主要船厂实施类似修理或更换的平均费用包括取其低者以美元电汇给买方。

(1) 卖方承认按本条应补救的缺陷,或

(2) 卖方在收到买方缺陷通知后三十天内,不接受也不拒绝上述缺陷,也不请求仲裁。

任何争议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 卖方的责任范围

卖方对在上述担保期满后发现的缺陷不负责任

卖方对由于本条第一款所述原因引起的缺陷和损坏负责,卖方责任局限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担保期内,由于一般磨损或不是由于上面第一款中规定的缺陷而导致的该船设备损坏,卖方无义务修理。发生在海上或其他地方的火灾、意外事故、或错误处理事故、疏忽或故意疏忽,是由买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包括该船官员、船员、乘员或在该船上工作的人员引起的,而不是 21

卖方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引起的,因而造成该船及其设备损坏,卖方不负责任。同样,对于那些由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以外其他人的修理或更换而造成本船设备任何部件的损坏,卖方不负责任。

根据本合同条款,卖方将本船交给买方后,解除了本合同所述的一切责任和义务(保留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对买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材料、设备、设计缺陷或其他缺陷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由于卖方忽略或错误导致的损失的责任或义务。无论CSTC还是承造方都不负责买方在本船所承担的义务中的间接损失或特定损失或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时间、损失利润或收入或滞留费用在内的费用。

本条担保及卖方责任与义务是专有的和不可替代的,于此表示买方放弃了其他补救、保证、担保或责任,无论这些权力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由法律赋予还是其他(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性、适销性和间接损坏方面的责任)规定的,是否由卖方疏忽所引起的。该担保不能延长、变更或改变,除非买卖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

5. 保证工程师

承造方应指派一名或二名保证工程师作为承造方代表,从本船交付之日起为该船服务十二个月,买方及其雇员应给予该保证工程师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承造方代表在船上的职责。买方应按照该船轮机长待遇给予保证工程师,并应向其提供食宿,承造方和/或保证工程师对此不承担费用。

买方应每月向保证工程师支付 美元(USD )作为各项开支,其中包括工资,买方还应承担在服务期满后飞返中国北京的旅费及保证工程师在履行其职责时与承造方通讯联系的费用以及(如有)其医药费和住院护理费。买方及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有责任向承造方和/或保证工程师和/或卖方赔偿保证工程师的个人伤害,包括死亡,或保证工程师财产的破坏、损失或缺损,如果该死亡、伤害、损失和/或缺损是由于买方,其继承人和/或指定人或其雇员和/或代理人的重大疏忽或故意失误造成的。

有关本款细节,合同双方应按照本款内容在交接船时另签订一份协议。

第十条 买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约

1.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给卖方的付款为预付款,如果买方行使其根据本合同条款准许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买方应以书面或书面确认的电传或传真通知卖方。这种取消和/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于卖方接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届时,卖方应立即以美元向买方退还其因本船而向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除非卖方对买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有争议而提请仲裁。如果卖方对买方上述 22

的取消和/或解除本合同有争议而提请仲裁,或卖方对仲裁裁决或在卖方还就任何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述或多次上诉时,卖方不退款,买方也无权要求中国银行根据退款保函退款,直至仲裁庭或对此争议有管辖权的伦敦终审法院审判并做出最后判决宣布买方胜诉,买方的取消和/或解除是合法的,并由仲裁庭或有法定资格的伦敦法院通知卖方为止。如果买方由于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累计推迟 天或因第三条1(3),2(3),3(3)或4(3)的规定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卖方有退款义务,那么卖方应以美元按百分之 ( %)的利率一并付给买方。利息自该款项被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收到之日或卖方根据第二条4(2),4(3)或4(4)指定的其他银行帐户收到买方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卖方向买方电汇退款之日止。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的总损失而实施取消或解除本合同,那么应根据此要求的数额向买方退款,不计利息。

3.在卖方向买方做出退款后,本合同各方对他方的责任、义务将完全解除。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1. 违约定义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买方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1)根据第二条规定,第二期或第三期或第四期款项到支付期,并收到卖方按第二条提出的付款通知后,买方未予支付;或

(2)买方在收到卖方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未根据第二条第3(5),4(5)向卖方支付第五期款项;或

(3)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按时提交本船,而买方没有接船。

2. 违约通知

若买方因上述付款或履行义务违约,卖方应于本条第一款所述之违约发生之日,用电传或传真通知买方,买方应立即用电传或传真向买方确认上述通知已收到。若买方在三个日历日内不向卖方发出传真确认,应视为买方已按时收到上述通知。

3. 利息和费用

(1)如果买方对于本条第1(1)和/或1(2)规定的进度款项付款违约,自付款到期日后的15天期间,买方应按年利率为百分之 支付分期付款利息,十五日之后按年利率为百分之 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如果买方未按本条第1(3)规定接收该船,应视为买方第五期进度款付款违约,并应支付按前述利率计算的利息,自第七条第7款规定的准备交船之日起算(包括当日在内)。

(2)如果买方对前述1(1)或1(2)或1(3)规定违约,买方应支付卖方 23

因买方违约而支出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 交船前违约

(1) 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1)或1(2)或1(3)所规定的违约,可根据卖方选择,将交船日期按买方违约持续时间推迟。

(2) 若买方出现本条第1(1)或1(2)或1(3)所定义的违约,并持续十五天,卖方可行使下列权利和补救措施。

(i) 卖方根据本条第2 款已用书面确认的传真向买方发出违约通知,卖方有权自行选择取消或解除本合同。在买方收到取消或解除的传真通知后,所有买方供应品归卖方所独有,本船及其设备、机器应由卖方单独出售或采取其他措施;和

(ii) 如果本合同发生这样的解除或取消,对于根据本合同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合同价的任何分期付款,卖方有权保留;和

(iii) (适用于买方对本条1(1)所定义的违约)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第五期款项、利息以及根据本合同规定出售本船所花费成本和/或费用,有权宣布未付的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款项到期,在宣布后,卖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按其签发的保函条款立即支付所有未支付的第二期、第三期和第四期款项。

5、本船的销售

(1) 当按上述规定取消或解除合同后,如果认为适当,卖方完全有权建成或不建成本船,在此状态下卖方可公开或私下出售本船,采取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无须对买方由此招致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若出售本船,卖方应用传真或书面通知买方。

(2)若出售已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由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未付的各期款项和/或合同价格差额及利息,利息按前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其利息计算自各到期日起算至售船收益日止。

(3)若出售未完工的本船,卖方出售本船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销售费用和成本,由于买方违约对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然后支付建造本船所有成本(这里所指的建造成本应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和/或承造方为设备和/或未安装到船上的材料所副费用);和/或卖方已支付和/或要支付的本船任何费用、开支、消费和/或专利税减去卖方保留的分期款项,并补偿卖方因取消和解除本合同遭受的合理数额的利润损失。

(4)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若售船收益超过前述按照规定所需支付的总额时,卖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无息付给买方,但付给买方的各款项,如果有,数额 24

不应超过买方已支付的各期款项的总额和买方供应品的成本。

(5)若售船收益不足支付前述应付款项的总额,买方应按卖方要求立即支付其差额。

第十二条 保险

1.保险范围

自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之日起至本船完工、交付及买方接收之时止,卖方应自费向中国第一流的保险公司投保本船及已运至船厂用于建造、安装到船上的所有机器、材料、设备、配件及舾装件,包括买方供应品。

到交船日,保险总额应该至少等于,但不限于买方付给卖方各期价款的总额,其中包括买方供应品的价值。上述保险单应以卖方名义出具,此保险单下的一切损失向卖方支付。

2. 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1)部分灭失

如果本船在交付和买方接收前,本船属于保险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该损坏未对本船造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卖方将凭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保险单获得保险赔偿,并将其用于修理损坏部分,以满足规格书中所列的船级社及其他团体、当局的要求,也不向买方追加额外的费用,买方应按合同接收按本合同及说明书完成的本船。

(2)全损

若本船被认定为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则卖方应当:

(i) 根据合同双方协议,按本合同条款继续建造。在此情况下,按前述保险单所得保险赔偿应用于重新建造合/或修理本船损坏部分和/或重新配备买方供应品,而不向买方加帐。但是合同双方须首先书面同意因重建工作实际需要,交船日期作合理顺延及包括合同价格在内的合同其他条款的调整。 (ii) 如果出于各种原因,合同双方未能对上述事项达成协议时,卖方应立即不计利息地向买方退还买方按本合同已向买方支付的所有分期付款以及买方船上供应品保险赔偿金额,至此本合同被视为已取消,合同各方对他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到此终止。

在收到有关本船实际或推定全损的传真后三十(30)天内,买方应根据本款内容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对此是否同意,若买方未对卖方做出此类通知,则将视为买方对此不同意。本合同将视为被取消和解除,买方获前述退款,且应适用本条条文。

3、卖方保险责任的终止

25

卖方对本船的保险责任在本船交付和为买方接受时即告停止和结束。 第十三条 争议和仲裁

1.程序

若合同双方因本合同或其任何条款或与此有关事项产生争议,双方无法自行解决时,此争议应按英国法律在英国伦敦仲裁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就上述争议提请仲裁。任何一方的仲裁要求应指明该方指定的仲裁员姓名,应详细说明该方要求仲裁的问题。在收到上述仲裁要求后20天内,另一方应相应任命第二名仲裁员。以上任命的两名仲裁员应选出第三名仲裁员,然后由上述三名仲裁员将组成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以解决这些争议。

若另一方未能如前所述,在收到仲裁要求通知后二十天内,任命第二名仲裁员,该方将被认为接受指定仲裁方任命的仲裁员为自己一方的仲裁员,在此情况下,仲裁由该仲裁员独任的仲裁庭进行。另外,当双方按上述办法分别指定的仲裁员未能在第二名仲裁员被任命后二十天内对第三名仲裁员的任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上述两名仲裁员所代表的合同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英国法院或有管辖权的英国其他官方组织来任命第三名仲裁员。除非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上诉,否则,由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中的多数做出的仲裁裁决,对本合同双方都是终局的、确定的和有约束力的。

2.仲裁替代协议

尽管有本条前述条文,双方若由于本船建造、及其机器、设备或由于材料、工艺的质量而产生的争议或分歧,可在合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把这类争议提交船级社。在这种情况下,船级社的意见对本合同双方都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

3.裁决通知

裁决通知应用书面或书面确认的传真立即发送给卖方和卖方。

4.费用

仲裁员应确定由何方负担仲裁费用,或双方应分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5.仲裁裁决

除非任何一方上诉,否则仲裁裁决对双方是终局的和有约束力的。

6、提交法院

对仲裁裁决的判定可在任何主管法院内进行。

7.交船期的交更

若就交船的争议问题提请仲裁时,卖方无权延长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 26

期,买方也无权在规定的交船日期或卖方新定交船日期推迟接收本船。如果出于仲裁或法庭诉讼而影响本船建造,卖方可以延长第七条所定的交船日期,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应包括允许推延交船日期的期限。

第十四条 转让权

合同双方都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其他个人、商号、公司、或法人团体,除非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第十五条 税务和关税

1.税务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在中国境内的税务,如果有,包括印花税(如果有的话)应由卖方承担。卖方在中国境内或其他地方获得的用于建造本船的设备或装备,其税务/或关税应由卖方负担。

2.关税

根据合同/或说明书条款将要或可能由买方从国外提供安装到本船的材料和设备以及由买方从国外提供本船行用的备件、食品、物资在中国境内征收的关税以及出口本船或其他部件、设备的出口关税费用(如果由),应由卖方向买方补偿并保证买方利益不受损害。

除上述的税务和关税外,其他的税务和关税,如果有,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本船的机器和设备可能印有专利号、商标或厂商名称。卖方应保证买方不受专利各种性质与种类的专利侵权的索赔,其中包括履行本合同用于本船的已获专利或可获专利的发明而支出的费用,也包括可能有的诉讼费用和开支。

本条所述内容不应理解为可以转让本合同有关设备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上述权利应完全归其真实、合法所有人持有。当本合同其他条文相反,卖方基于本条的责任,将不随任何具体期限届满而终止。

卖方在此承担的保护范围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设备或部件。 第十七条 通知

所有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通讯应使用以下地址。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27

承造方:

卖方: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CSTC)

地址:中国北京月坛北小街10号

邮编:100861

电话:

传真:

承造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由CSTC和承造方单独发给买方的通知和通讯,应视为是由CSTC和承造方双方发出的。

若地址变更,变更方应用挂号信通知对方。若未给对以变更通知,则对方以前知道的地址,将被视为是正确的地址。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要求、说明书、建议和通讯,在到达对方地址后即视为已递交,答复确认传真在发送时即视为已递交。

所有有关本合同的通知、通讯、说明书和图纸应用英文书写,本合同双方无义务将其译为其他语言。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具备下列条件后生效:

(1) 本合同与说明书已签字;和

(2) 卖方收到根据本合同第二条3(1)和4(1)规定的第一期分期付款;

(3) 卖方收到根据第二条第6款由买方一流国际银行出具的并由中国银

行及卖方认可的保函;形式如同附件“B”。

(4) 买方收到根据第二条第7 款由中国银行总行银行部出具的退款保

函,形式如同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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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买方董事会及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董事会批准。

不论什么理由,上述各项条件中有一项或几项没有实现,则本合同应视为无效,不再具有任何效力。

第十九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双方同意本合同和每一条款均按英国法律解释并有效。

2.不一致性

本合同说明书中所有文字和要求是用来阐述、解释和完善本合同的要求的。但如果说明书的文字和要求与合同条文不一致的解释,在此情况下,应以本合同条文为准。

说明书和图纸也是互相解释的,如果有的内容,图纸上标明但说明书未作规定或说明书有规定而图纸上未标明,应视为两者都包含此内容。如果说明书与图纸相矛盾,以说明书为准。

但在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同意对说明书进行的修改,可能会引起合同与说明书不一致或矛盾时,则以修改或变动未准。

3.定义

没有指明“银行日”或“工作日”的“日”应理解为“日历日”。 在此证实,有关各方于本文开头写明的日期正式签署本合同。

买方: (签名)

姓名:

职务:

证人:

卖方: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签名)

姓名:

职务:

29

证人:

承造方: (签名)

姓名:

职务:

证人:

30

表“A” 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

致:

日期:

敬启者

不可撤消的付款保函编号( )。

应中国船舶工业公司和 船厂(以下联合称卖方)要求并鉴

于你方同意按照你方与卖方与 年 月 日签订的标号为H ,载重吨为 的船(以下简称本船)建造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在交船前支付卖方各期款项,我们(担保方)特在此向你方保证卖方退还总额不超过 美元(USD )的款项。即根据本合同你方在交船前支付的本船合同价的第一期付款 美元整(USD ),

本合同价的第二期付款 美元整(USD ),本合同价的第三期付款 美元整,以及本合同价的第四期付款 美元(USD )。若上述款项或其一部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十条或第十二条2(2))应由卖方偿付而卖方未付,且你方是因交船期允许延迟而解除合同,我们将支付卖方应付金额,但无利息,若延迟交船总计达 天,你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或第三条1(3),2(3),3(3)或4(3)所述情况解除合同,我方将支付你方款项及利息,年利率为百分之 ( %),其他情况下年利率为百分之 ( %),在收到你方要求退款的有关书面要求后三十(30)个营业日内,我方即支付上述款项。

但是,当你方与卖方就下列任何问题有分歧时:

(1) 卖方是否有责任退还你方支付的各分期款项;以及

(2) 你方最终是否有权要求我们付款以及卖方或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将此分歧提交仲裁或者根据英国法律提起上诉时,我们有权解除或推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之间的仲裁裁决公布。且只有在仲裁裁决要求卖方退款和按英国法律卖方已放弃或不再实施任何上述权时,我们才有义务付款。如果卖方不履行裁决判决,我们则应付清裁决范围内规定(或任何法庭判定)的金额,总金额不超过担保金额加上述利息。

上述退款我方将以美元形式支付你方已付的货币金额。本保函于卖方根

据本合同在交船前收到你方的第一期付款时生效。本保函项下有效金额应与你方在本船交付前实际支付的总金额相符。但本保函所付金额无论如何不应超过上述你方付给卖方的实际金额,以及上述从实际收到每笔分期付款开始到退款日为止所计的利息,年利率根据具体情况为百分之 ( %)或 ( %)。

本保函有效期至本船交给你方及你方接受时止,或者依据本合同卖方或

31

我们已向你方退款时止,或直到 日(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后第三十天)止。上述情况取其发生在前者。此后你方须以航空件将此保函退至我方以示撤销。但在下述情况下。

(1)如果本船仍在建造尚未完工,本保函有效期将延至 日(即本合同

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后 天),或延至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及你方接受的日期,如果此日期在前,或者

(2)如果你方与卖方就本合同所述事项诉诸仲裁时,本保函有效期将自动延至仲裁裁决或法庭判决下达后第三十(30)日。

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银行

表“B” 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

银 行

致: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船厂

日期:

敬启者:

(1)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买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一艘载重吨为 公吨 船,即船厂工号为 船(以下简称本船),我们作为第一债务人,而不仅是一个担保方,特此不可撤销地绝对地及无条件地保证,买方按时支付如下述(2)详细规定的 美元(

)合同总价中的第二、第三及第四期的所有款项。

(2)根据本造船合同条款,下述受保款项包括本船开工后三(3)个纽约银行日内买方应付的第二期款项,计 美元整( )以及本船第一只分段上船台后三(3)个纽约银行日内买方应付的第三期款项,以及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银行日内买方应付的第四期款项,计 美元整。

(3)作为第一债务人,而不仅仅是一个担保方,我们亦不可辙销地、绝对

地及无条件地保证按时支付每期受保违约款利息,利息按年利率保分之 ( %)自每期付款违约的当天起至该违约款付清止计算。

32

(4)如果买方违约没有按时支付任一期本保款项,或者买方没有支付任一期款项利息,如该违约持续时间达十五(15)天,那么我们一收到你方的第一份书面通知,将立即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款项及第(3)项所述的利息给你方或你方代理人,同时不要求你方对卖方或你所持的抵押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措施或步骤。

(5)我们特此同意本保函及下述义务可转让,由你方选择,如被转让,将保证你方所指定的任一第三方的利益或者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作为你方的代理人,上述第三方或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被视为已在此处指定。

(6)本保函下由我方支付的任一款项应以美元形式电汇给在美国麦迪逊大街415.N.Y.10017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转入你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受益人为你方及你方代理人,卖方指定的接收行,或卖方临时指定的其他接收行。

(7)我们的责任不受如下因素的影响或损害:在本建造合同项下作为卖方的你方与买方发生的任何争议、或不管何种原因引起的造船延误和/或交船延误,或造船、交船期的变更或延期,或现在及以后与此有关的任何抵押品与赔偿,或由你方或其他与此有关的任何他人所给予的赦免,或与此有关的条款的不履行或无效,或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减少本保函下责任的因素如任一行为、疏忽、事实或条件。

(8)你方的任一书面声明或要求须经你方一位负责人签发递交我方,或如果邮寄则寄至 (或我们书面通知你方的其他地点),或是经中国银行书面确认的合法电传或传真(传真号: )

(9)本保函一经你方收到即开始全面生效并且有效期持续至卖方交船,买方接受本船并且买方已全部履行接船者责任,或持续至买方或我方已全部付清第二期、第三期和第 四期款项以及相应利息,两者中取其早者。

(10)但根据本保函,我们付给你方的最大款项金额不超过 美元,即如下金额:

(a)本保函担保的第二期、第三期及第四期款项总计 美元,和 (b)年利率百分之 ( %)、为期六十(60)天的分期款项的利息 美元。

(11)本保函下由窝防止复的所有款项,不得抵消、反诉和因任何税、关税或收费被减少或扣留,除非法律要求。如属后者,我们将在许可范围内尽量少减或少留,并且,如有必要,支付额外金额以使你方净收入在减少扣留后仍等于未经减少或扣留的应付金额。

(12)本保函按英国法律解释,我们特此为在英国境内进行的任何法律行为或诉讼向不享有司法特权的英国法庭呈递此保函。

33

(13)本保函于上述日期到期。此后,你方须退回此保函并不附带任何要求。

14)我们于上述年月日授权代表使本保函生效并已递交。

兹以为证。

谨上

签字: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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