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协议书
甲方:袁宇平(系受伤害方),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刘欣(当事人刘光华姐夫),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
事件:20xx年2月25日,在娄底市娄星区一克拉酒店附近电玩城内,刘光华(男,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因打电游与电玩城工作人员袁宇平发生冲突,致使袁宇平右膝盖受伤,导致二级轻伤。现经甲、乙双方充分洽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由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二、双方于20xx年5月12日12时前一同前往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乙方在检察院人员的见证下,向甲方交付一次性赔偿甲方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元);
三、甲方承诺不再追究刘光华的一切刑事和民事责任,并向检察机关出具对刘光华从宽处理的书面请求。
四、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了就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以及检察机关、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
交通事故赔偿和解协议书
甲方:王 聪,男
乙方:吴龙国,男
甲方王聪20xx年7月11日傍晚驾驶奇瑞QQ小型轿车行驶到马跑街处与乙方吴龙国相撞,乙方吴龙国受伤送至凤城市中心医院,经检查无大碍,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出院后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订立本协议之日给付。
二、协议签字后,乙方出现任何事宜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本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系双方自愿商定,双方承诺,永不反悔,共同遵守履行。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划押后立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20xx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