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保密协议
鉴于协议双方已经或即将形成原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供应关系,为了进行长期的密切合作,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下称“供应商”)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对方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对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电子件等形式存在的。
3、当一方提出收回包含对方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时,另一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交还给对方,或应对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其复制件销毁。
4、在对方公司内活动时,应听从接待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对方允许不得进入对方实验室、办公室等工作环境,不与对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
5、如果供应商的雇员因双方合作关系而需要在华为公司办公的,则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前述雇员遵守本保密协议的规定以及华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华为公司的管理,同时,对于前述供应商雇员在华为公司的一切行为,供应商承担连带责任。
6、如果供应商违反上述条款,华为公司有权根据违反的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害采取以下措施:
(1)重新评估供应商的地位;
(2)终止双方的合作;
(3)要求赔偿损失。
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前,华为公司将给予供应商合理的在先通知。
7、本协议下双方的保密义务在一方向另一方透露了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它任何期限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
8、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将此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第二篇:供应商与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
供应商保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对在洽谈、签订、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甲方提供的资料、以及对本合同主要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等事宜,达成如下保密条款:
一、保密责任
1、乙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甲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应的产品的品名、数量、品质要求、供应商评审要求及价格等信息)。
2、乙方不可把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只允许把信息透露给甲方的直接管理人员及其直属上司、签约者。
二、使用限制
1、甲方系有权利提供或揭露机密资料的一方;乙方系因接收、管理、使用、掌握或知悉机密资料而负有保密义务的一方。
2、据本协议约定,乙方在合作过程中收到的信息资料后对该信息资料的保密期限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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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应采取保护自身之同类性质机密资料之同等保护程度,但不得低于合理的保护程度,保管该机密资料;
4、如机密资料被不当使用或揭露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以重新保障机密资料的机密性,防止机密资料被进一步不当使用、揭露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发生。
5、乙方不得将机密资料用于甲方同意之外的任何目的。
三、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之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或扣除未付货款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四、其它
1、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各自的受益者,继承者以及指派者均有效。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不能被指派或分配。
2、以上“甲方”“乙方”包括甲乙双方之主体及其现在与未来组设的公司、办事处、工厂营业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
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所有业务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业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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