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合同的具体分类

时间:2024.4.7

P2P网络借贷合同的具体分类

P2P网络借贷在实质上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金融模式,在具有传统民间金融特点的同时,其网贷平台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不再仅限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主体身份,一些P2P网贷平台还充当了居间人、担保人等身份。我国的P2P网贷平台上成立的借贷合同,已不再是简单的借贷合同,还提供借贷中介服务和多种理财服务等。因此,P2P网络借贷应当从广义上理解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签订的所有与服务相关的合同。芝麻金融理财师整理了以下几种P2P网络借贷合同的具体类型,供大家参考。

1、借款合同

  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进入网贷平台后,通过自我判断确定借贷对象后在平台上签订的借款合同。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则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划拨贷款至借款人账户,收取出借人应得利息,负责违约催收工作等。

  2、居间合同

  该合同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展的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与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网络平台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关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所从事的中介应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还是金融信用中介,根据最新的立法动向以及各方的倾向性意见,将其界定为金融信息中介应更为适宜。

  3、担保合同

  该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进一步明确担保关系,由借款人和第三方担保机构(一般由网贷平台自身或由其设立的专门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当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时,由担保人先行向出借人垫付借款人欠款,并获得出借人追索权利的合同。

  4、委托理财合同

  该合同是指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基于出借人的投资需求,以投资分红的名义吸收出借人资金,同时向出借人保证回报一定利率的合同。该合同内容包括投资金额、分红计划等内容。

  5、债权转让合同

  该合同是指出借人在资金出借后、到期前,可以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出去,保证出借人在必要时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该合同的双方是借贷平台上的人,平台并不参与。

  芝麻金融核心团队由具有名校EMBA/MBA教育背景的互联网及金融机构资深人士组成,顾问团均为相关领域知名学者、教授和企业家,合作机构涵盖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机构,高等院校等,通过跨界的合作与知识的共享,打造出安全、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据了解,芝麻金融根据MBA及白领人群的个体实际需求研发创办,并为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时代,芝麻金融从精准的垂直用户群体出发,结合社交化的需求衍变,不断开拓创新。

芝麻金融不仅通过百万企业诚信网站认证,被授予“中国互联网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且凭借平台高度自律和多维度的项目信息披露,在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荣获“消费者权益保护透明度优秀企业奖”。芝麻金融以推动行业自律为己任,加入中国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ZAIF),贯彻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与诸多优秀会员单位共同努力,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随着监管政策的陆续出台,近期网贷行业风波不断,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创新与监管并行的快速发展阶段。投资人大多是短期投资尝试,并保持一定的观望态度。芝麻金融在8月与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得到了国联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顾问团队的法律指导。双方在公司治理、合规管理、政策研判、项目尽调、资本运作等多方面展开全方位的合作,从而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为投资者权益提供保障,让投资人更放心。


第二篇: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中文名:: P2P网络借贷平台

外文名: peer-to-peer leading

起源: 2005 年英国 代 表: Z opa(英国)有利网 (国内)

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由20xx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孟加拉国)首创。 19xx年,在一次乡村调查中,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把27美元借给了42位贫困的村民,以支付他们用以制作竹凳的微薄成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由此开启他的小额贷款之路。 19xx年,他在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部创立了格莱珉(意为“乡村”)分行,开始为贫困的孟加拉妇女提供小额贷款业务。

P2P其中P是英文peer的意思。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但是,民间借贷中也应当遵循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例如: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详见下)。至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通过何种形式或者平台进行借贷,法律并没有规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故意以高利率吸引他人出借款项并将资金用于套利的或者以欺骗手段骗取他人出借款项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0xx年3月,商务部已正式批准了我国第一家可跨省连锁经营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至此,我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存在已经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承认。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正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

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这种新型的理财模式已逐渐被身处网络时代的大众所接受。一方面出借人实现了资产的收益增值,另一方面借款人则可以用这种方便快捷地方式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Zopa:20xx年3月在伦敦成立,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除Zopa UK外开发出Zopa Italy, Zopa Japan, Zopa USA。

国外成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rosper:成立于20xx年,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

国内于20xx年8月在上海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xx年国内P2P进入野蛮生长期,但并无明确的立法。

发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中国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此类平台作为中介,平台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

二、“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可以称之为“多对多”模式,是一条非典型的道路--P2P的线下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甚至有由宜信负责人唐宁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宜信也因其特殊的借贷模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通过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一年期的债权,宜信将这笔债权进行金额及期限的同时拆分,这样一来,宜信利用资金和期限的交错配比,不断吸引资金,一边发放贷款获取债权,一边不断将金额与期限的错配,不断进行拆分转让,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可复制性强,发展快。其构架体系可以看作是左边对接资产,右边对接债权,宜信的平衡系数是对外放贷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如果放贷金额实际小于转让债权,等

于转让不存在的债权,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三、大型金融集团推出的互联网服务平台,此类平台有大集团的背景,且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因此在业务模式上金融色彩更浓,更“科班”。

四、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例如阿里小额贷款为电商加入授信审核体系,对贷款信息进行整合处理。这种小贷模式创建的P2P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占得优势,其线下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

20xx年P2P网贷入选“20xx年中国年度创新成长企业100强”中唯一入选的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长时段来看,互联网金融才大潮初起,难免泥沙俱下,但潮涨潮落,不改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趋势。当前的鱼龙杂混、良莠不齐的情况一定不会长期持续下去。P2P健康发展的前提可能是要经历一些风雨,淘汰一批经营不善的网贷公司,甚至要打击掉一批借着P2P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我相信,经过洗牌之后,一些巨型的、有实力的网贷公司或许将兼并一些中小型网贷公司,并且专注做平台的P2P公司将引进和培育一批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合作,链接网贷行业的上下游,优化产业链,形成一个巨大的互联网金融产业集群。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推测,如果政策法律环境没有显著恶化,我预计再过个三到五年,我国或许将成长出几家巨型的线上、线下结合的P2P公司,可能通过连锁加盟的方式,与本轮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合作,并且与资本市场相结合,拿到投资后做进一步的区域扩功能优化。

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已成为行业的共识。初步形成三种发展路径:

第一种是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

务中心,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平台入驻,要求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对P2P的业务进行监管,这是一种较规范的方式。

第二种是通过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尝试。如何给P2P平台定性,一直是行业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在法律环境下不能将P2P平台定性为金融机构,因为中国对金融机构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准入要求,所以把P2P平台定性为信息服务机构较准确,通过行业协会探索自律规范也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三种是成立P2P行业的自律联盟。我们国家要成立一个行业协会需要先找到主管部门,然后才能去民政部门审批。问题是P2P没有主管部门,通过审批非常困难。一些P2P有关的组织是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没有很强的规范作用,更需要靠企业自律。

除了参与者的信用风险,更为重要的是网贷平台自身的风险,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贷公司的信用风险

由于资金流量规模较小,多数银行并不给予P2P网贷公司资金托管服务,这便给部分恶意创办的网贷平台提供了利用管理不严的资金托管机构进行欺诈的机会,这也是“淘金贷”和“天使计划”诈骗案得以发生的原因。

(2)激烈竞争下的经营风险

由于网贷平台创立初期往往难以盈利,运营成本较高,加之激烈的行业竞争更是延长了“烧钱”的阶段,长期难以盈利的平台将不得不面临关闭的命运。20xx年7月,哈哈贷宣布关闭。在其长达一年半的营业时间里,只取得了30多万盈利,而相较于每年200多万的成本投入,这一部分盈利显然是杯水车薪,资金的捉襟见肘让哈哈贷终于难以为继。而类似的情况未来或许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这一初期野蛮生长的行业中。

(3)担保杠杆过高引致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超过10倍。而网贷公司担保倍数突破10倍警戒线是

业内常态,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大面积的违约将拖垮网贷平台。

就国外成熟的平台Zopa和Prosper的经验来看,由于二者分属有担保和无担保模式,这决定了二者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差别非常明显。具体而言,Zopa历史上的逾期坏账率一直控制在2%左右的水平,而Prosper的平均坏账率水平达到7.42%,与之对应的是Zopa的收益率水平在5.6%-7.5%,而Prosper的平均收益率高达17.11%。就目前国内网贷平台的收益率水平来看,其普遍在15%以上,且不同模式之间收益率的差别并不明显。因此,我们认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体现的是投资者对于网贷平台风险所要求的溢价。

就P2P网贷的需求侧来看,为市场提供小额贷款的模式除了P2P网贷,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相比较而言,一方面,网贷运营的成本远低于小贷公司,另一方面,其为无法提供担保、抵押的群体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最重要的是P2P网贷由于借助网络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规模上的发展空间远大于以自有资本放贷的小贷公司。而相对于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贷消除了向亲朋好友借款时欲说还休的尴尬,并且高度分散化的投资使得即便发生信用风险也不至于对贷款人构成太大影响。正因为这些比较优势,P2P网贷在小额贷款这一细分市场中有着生长、发育乃至壮大的基因。

就P2P网贷的供给侧来看,由于其为市场提供了一种灵活自主的投资方式,且赋予投资者较高的收益水平,加之成熟平台较为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相比于传统的投资理财渠道有其独到的优势,受到一批投资者的青睐。正因为此,网贷这一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具备持续发展的生命力。

由于P2P网贷很大程度上具有民间金融的属性,加之目前国内网贷市场没有受到制度的强制约束,这使得其领先于整个金融系统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因此网贷的收益率水平可以成为观察民间信贷市场的窗口。进一步来看,随着网贷平台与区域性金融机构合作的不断推进,本地化趋势将使得其作为区域信贷供求观察窗口的功能不断凸显。而这可以为我们从微观上观察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提供一种新的、可行的途径。

第一是经营不善,导致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平台无法存续,因为P2P作为平台收取的是两块收入,一块是根据达成交易的收入的一定比例,另外一块是会员费。P2P的支出是经营平台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如果平台的交易不活跃,收入不能覆盖收益也很正常,但是这种风险是经营者自身的风险,理论上不会波及到交易主体。[1] 第二则是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所导致的出资人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导致坏账出现,从而受到损失,交易机制的设计是P2P的核心点,一个良好的交易制度的设计,是可以避免很多风险点出现的,例如通过对借款人的各项真实性审核的机制,借贷周期的时间限定,交易风险赔偿制度的设计,甚至是利息制度的设计,还有集中撮合制度,等等各项制度的创新设计,在国外甚至有人际关系信用制度的量化设计,都进行应用到平台上来,从而进行大幅度拉低交易坏账的出现,但是任何交易机制都会存在缺陷,只能在长期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优化,这个其实是出资人自身该承担的风险,而平台也要不断的去优化这种设计,成就平台的核心竞争力。[1]

第三点其实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平台是否会存在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的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的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那么处于的地位就非常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应该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应该还是会有恶劣的事情出现。[1]

随着国内p2p借贷的盛行,越来越多的行骗机构也趁机加入进来,假借“无抵押贷款”的名义,以“只需要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等各种诱惑的条件骗取急需资金者的资金。 勿图省事贪便利

相比抵押贷款来说,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所需要的风险更大,因此也都有着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与申请流程,切忌因为急需资金就轻信这些看上去简单的办理条件流程。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资金的出借都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也就相应有着风险控制措施; 当面申请

任何从事贷款服务的公司都有其固定的办公场所,而且都是需要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的。申请者亲自上门申请,就能有效地对公司的真实性进行评估,极大地降低上当的可能。即使不能亲自上门的,也得亲自见到相关负责人。面谈,加强了对于贷款提供者真实性的直观评估,同时也相应降低了借贷风险;

勿轻信“贷前费用”

正规的贷款服务公司都不会收取贷前费用的,而预扣利息的行为也是有违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直接或者变相的“贷前费用”都是不合法的,申请人有权拒绝。

当然,更多的防范措施还需要申请人擦亮双眼,明辨是非,切勿因急需用钱草率从之,从而给了行骗者以可趁之机。

由于当前网络借贷的风险管理体制尚未成熟,P2P行业还过于脆弱,坏账风险以及政策风险一直是P2P网贷企业的心病。20xx年7月,积累了10万注册用户、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宣布因为资金短缺将关闭,银监会随即发布“风险七条”提出警示,更是一度让整个行业陷入绝境。

相对于这一类中介性质的网贷模式,阿里巴巴创建的P2P小额贷款模式则更为成熟。阿里小贷模式结合了O2O模式,线下由其成立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但是,阿里小贷模式并不容易复制,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以及合理的产品结构令众多网贷平台望尘莫及。

首先,阿里信贷的客户资源不仅雄厚而且具有可持续性。20xx年上半年,天猫商城以47.6%的市场份额稳坐第一。对于当前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来说,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业务足以吸引其进入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平台,随着电商企业客户越来越多,使得主体业务也越做越大。

其次,客户网上交易情况全都在阿里巴巴控制之中,但银行却很容易遇到某些不诚信的小企业弄虚作假、粉饰报表,就可能得不到企业真实的财务数据而掩盖了风险。另外银行也不能用第三方的交易记录作为融资凭据,种种限制都使银行对建立属于自己的电商平台有浓厚的兴趣。

最后阿里金融的强大还在于其根据电商的特点设计出了相应的贷款产品。阿里金融提供的贷款有两种,一种是信用贷款,根据店铺的经营状况和申请人的资质来决定;一种是订单贷款,商家发货后还未收到货款,就可申请此项贷款,基本上具备了申贷资质的卖家,有多少订单就能获贷多少,同时也参考交易的真实性等信息。

阿里信贷模式最大的瓶颈在于随着平台客户范围的扩张,其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信贷需求,同样受到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短缺问题。此时电商小贷企业仍将寻求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更广泛的合作,即使旗下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股权问题也待政策的进一步松绑。然而第一类P2P网贷企业是依靠借贷双方收取手续费的盈利模式,两者的风险性质有一定的区别。

但可以看出,电商、P2P网贷平台、银行三者不是完全竞争的关系,而也存在较大的合作机会,在亦敌亦友的微妙关系中互相扶持、相互竞争。电商企业、银行、P2P网贷平台企业,谁都有可能被整个合作链中排除在外,也可能在竞争中被淘汰出局。在这方面,阿里信贷的地位短期内仍难以撼动,其更大的风险来源于内部风险控制,受外部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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