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0xx年版)改

时间:2024.4.2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

编号:                       

借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贷款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保证人(开发商):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一款)

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有金额均以人民币计价。采用分次放款的,贷款金额以实际用款金额为准。

贷款期限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若为分次放款,则从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算。

贷款币种、金额与期限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一)、(二)、(三)

第二条  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约定房产的购房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支出,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银行贷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等。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四)

第三条  贷款利率与计结息(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首次定价日为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若为分次放款,各次放款的首次定价日为该次放款的实际放款日。重新定价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方式1、自第一个实际放款日起,每经过一个合同约定的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首日,即第一个实际放款日在重新定价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为当月最后一日。方式2、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各浮动周期内,如采用浮动比例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上浮比例) 或 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1-下浮比例);如采用加减基点定价,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加基点 或 贷款利率=各定价日采用的参考利率-所减基点。

2、参考利率可从下述利率中选择:(1)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3)其它参考利率。

关于参考利率调整: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参考利率发生调整或取消,贷款人有权在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参考利率的变更事宜。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上述利率变更的,应在通知发布后及时向贷款人申请提前结清剩余贷款本息,否则将视为借款人接受上述利率变更。

3、关于利率浮动比例的调整:

(1)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必须按该调整执行的,按该调整执行,借款人和贷款人同意由贷款人据此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本合同执行该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2)如遇相关国家政策、监管规定等对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本合同其时执行的利率浮动比例可按该调整执行的,贷款人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确定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新的利率浮动比例按下述任一方式确定:

a、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一致后执行新的利率浮动比例。

b、贷款人有权根据相关国家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届时公布的相关规定视情况单方给予借款人较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更优惠的利率浮动比例,而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具体适用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优惠期由贷款人确定。如贷款人未明确优惠期的,贷款人有权随时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无须通知借款人。优惠期届满,或贷款人取消执行优惠利率浮动比例的,自动恢复执行优惠前原适用的利率浮动比例。

(3)在执行国家利率浮动比例的政策调整期间,或贷款人单方给予借款人的优惠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期间,如借款人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或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

4、计息

按贷款人适用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

5、结息和付息

结息日为付息日的前一日。付息日与还款日为同一日,若最后一期到期日不在付息日,则该贷款的最后一期到期日为付息日。

具体付息方式以实际放款日确定的还款计划为准。

6、罚息

(1)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2)若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就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3)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挪用的,按照罚息利率中较高者计收利息。

(4)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实际天数×日罚息利率。

7、贷款利率的参考利率选择、浮动比例/基点、浮动周期、结息与付息方式、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二款(五)、(六)、(七)

第四条  贷款发放的条件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

3、借款人已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以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4、借款人已经按贷款人要求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

5、截至贷款发放日,本合同项下贷款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首付款比例及其他贷款发放条件;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二条第3款)。

上述条件未满足,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贷款人同意放款的除外。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贷款人在同意借款人贷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中的一种发放贷款。

1、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全部贷款直接划至借款人指定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的专用账户。

2、借款人自主支付:贷款人将全部贷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放款账户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三款

第六条  贷款的偿还(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该方式下,在不发生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时,除首期还款日(首期)与最后一个还款日(末期)外,其余各还款周期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相等(以下简称还款定额),还款定额根据还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进行确定。除首、末两期外,各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各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各期应还利息。首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日利率×放款日(含)至首期还款日(不含)计息天数。最后一个还款日应归还所有剩余未还本金及利息。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计息天数短于一个还款周期,则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小于还款定额。

如果放款日至首期还款日实际天数长于一个还款周期,即借款人在首次还款之前占用贷款资金天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一个还款周期,将导致借款人首期和/或末期还款金额超过还款定额。其中,当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不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等于还款定额,首期应还本金=还款定额-首期应还利息,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如果按计息天数计算的应还利息超过还款定额时,首期只还息不还本且应还金额大于还款定额,贷款正常执行的情况下,末期应还本息合计金额大于还款定额。

□等额本金还款。该方式下,各期应还本金=全部贷款金额/还款总期数,各期应还利息=上期还款后剩余本金×适用利率×本期计息期限。

□按期还息到期一次还本。该方式下,各期只偿还利息,各期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各期计息期限×适用利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

□到期一次性清偿本息。该方式下,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应还利息=全部贷款金额×计息期限×适用利率。

2、前款所称“适用利率”指本合同约定的还款周期内适用的贷款利率,以年/月/日利率为单位, 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计息期限以还款日为基准,对年对日(对月对日)的情况下,视为整年(月)。对于计息期限有不足整年(月)的零头天数的情况(如提前还款等情况),该期应还利息=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截至上一次还款日未偿还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计息期内不含整年(月)的,年(月)数为零。

3、借款人应自发放贷款后首期还款日开始按期还款,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适用的还款周期。后续还款日为首期还款日在后续各期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当期还款日。

4、如遇参考利率调整、浮动比例调整或贷后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提前还款、担保条件变更、利率变更等)等可能影响贷款计息金额或贷款利率的情况,将重新计算后续应还本息金额。借款人应自上述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还款日开始,按照重新计算的应还本息金额还款。

如在一个还款周期之中贷款利率发生调整,该还款周期内采用分段计息:上次还款日到利率调整生效日的前一日按照旧的贷款利率计算,剩余天数按照新的贷款利率计算。

5、本合同签订日利率与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同的,以实际执行利率计算的还款金额为准。

6、为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指定扣款账户。若借款人指定还款账户需要变更,可通过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或网上自助形式办理。通过营业网点变更的,借款人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提交书面申请,在获得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办理变更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变更的,无需提前通知贷款人,但不得在还款日当天办理。由于借款人未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借款人保证在每期还款日的前一日以所借币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款项,并在此授权贷款人于还款日从该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贷款本息。

7、本条所称还款周期指两个相邻还款日之间的期限,在计算时包含前一个还款日,不包括后一个还款日。

8、还款日、还款方式、还款账户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款(一)、(二)、(三)

第七条  提前还款(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1、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贷款人相关条件。

2、借款人应提前一定时间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后予以办理。对于提前还款部分,除计收正常利息外,贷款人有权按一定标准计收补偿金。

3、提前还款申请一经贷款人确认即不可撤销。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如提前还款计收补偿金,借款人应在提前还款时一并向贷款人支付。

4、提前还款条件、提前申请时间、补偿金计收标准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四款(四)

第八条  担保(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担保类型、担保品信息、担保品评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五款

第九条  公证(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若依本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六款(一)

第十条  保险 (备注说明:在附件中作选择性填写)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六款(二)

第十一条  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各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

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

……

本合同当事方确认:本合同当事方在本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对本合同附件的确认。除贷款人要求外,无需另行在《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其他

1各方均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借款人、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贷款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借款人、保证人信息,均构成借款人、保证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贷款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借款人、保证人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贷款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的;

(3)贷款人因税务、审计、律师服务等要求或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借款人、保证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借款人、保证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借款人、保证人的行为。

3其他约定: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并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依法向借款人具体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手续的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借款人信用信息授权

1、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借款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1)审核借款人的个人贷款申请;

(2)审核借款人的个人担保申请;

(3)对借款人名下已存在的个人贷款或个人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4)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借款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借款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借款人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道若本人发生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贷款人会将因此产生的本人不良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本人信用报告中予以体现。 若发生上述不良信息报送情形,贷款人可以下述方式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联系方式以本合同载明的或按本合同约定变更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 短信

□ 电话

□ 电子邮件

□ 其他方式:            

3、借款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4、借款人授权贷款人通过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及其他相关机构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如因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第十五条 保证人信用信息授权(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1、保证人授权:贷款人在发生与保证人有关的下列情形时,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保证人的担保申请;

(2)对保证人名下已存在的贷款或担保进行贷后管理;

(3)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保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或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保证人同时授权:贷款人可以将保证人的信用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

2、保证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条款内容,上述授权自保证人签署本合同之日做出并有效至所担保的本合同项下贷款结清之日。贷款人超出上述授权查询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贷款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备注说明:作选择性填写)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贷款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备注说明:本条款适用于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业务情形)。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保证人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贷款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借款人:                  

                 

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            

                 

保证人(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            

                 

附件一:特别签订条款

(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填写“/”)



附件二: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通用条款

本通用条款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专用条款共同构成规范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借款人声明与承诺

1、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交易背景及贷款用途真实合法;

3、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4、若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借款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

5、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接受并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查验及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6、本合同签订后,如贷款人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变化而无法按约定发放贷款或履行本合同其他内容的,不构成违约,如需借款人配合完成相关合同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贷款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配合。

二、 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

如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则:

1、借款人应按约定及时与贷款人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或预告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证明抵押权属的相关权利凭证及他项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执管;

2、本担保项下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借款人申明并保证:借款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房屋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借款人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借款人承诺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可交贷款人保存;

4、借款人申明并保证:抵押房屋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它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5、借款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借款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借款人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贷款人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的检查;

6、抵押权存续期间,借款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和部分转让、以实物形式出资、出借、改造、改建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抵押房屋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被拆迁,对于拆迁房屋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按照贷款人要求以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或其他抵押物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拆迁房屋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贷款人有权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将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按照贷款人要求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并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或存单质押协议。

7、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借款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借款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

8、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借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9、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10、在担保责任发生后,贷款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贷款为分期清偿的,则贷款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11、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协议不成的,贷款人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

借款人同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无条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在优先支付抵押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给贷款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

12、本合同项下贷款在本担保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担保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三、借款人违约事件及处理

1、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文件、信息或隐瞒家庭住房实有套数等重要事实、资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

(2)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3)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借款人未按约定定期向贷款人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或拒绝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包括贷款支付及用途等情况的信贷检查和监督;

(5)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房屋;或在知悉该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贷款人告知抵押物被拆迁信息的,或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二条第6款约定的;

(6)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提供抵押的,无法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或因抵押人拒绝或拖延获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拒绝办理或拖延抵押登记,或非因抵押权人的其他原因,致使抵押权不能有效设立的;

(7)发生抵押房屋毁损或价值减少的情形,借款人不按贷款人的要求恢复抵押房屋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8)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

(9)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10)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11)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2)借款人与开发商就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且上述纠纷将会影响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或发生借款人与开发商擅自解除、变更购房合同等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情形的;

(13)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

(4)宣布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6)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用于清偿贷款本息,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

(9)行使其他担保物权;

(10)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1)若借款人提供的住房实有套数信息不实,除可采取上述措施外,贷款人有权取消本合同项下给予借款人的包括浮动比例在内的利率优惠;并有权按照借款人真实的住房套数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适用于该住房套数的相关贷款利率执行。

(12)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开发商保证

若保证人(开发商)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保证的,则:

1、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起两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若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则自借款人办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且贷款人收到他项权证之日起,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不再承担新的保证义务和责任,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借款人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保证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及保证责任。

3、如果借款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贷款人进行清偿,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借款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贷款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提前还款日为借款人提出的经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贷款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借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保证人在贷款人向其发出催收函、履行保证责任通知或任何其他类似通知、文件后,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保证责任。

4、主债务在本保证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贷款人本保证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5、本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本合同或者使本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本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的,除涉及数量、币种、利率、金额、对本合同进行展期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本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国家利率政策调整导致利率变更的,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本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6、声明与承诺

(1)保证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已取得建设行政部门颁发并经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其开发的购房合同项下的楼盘项目合法合规、手续完备,具备“五证”;

(2)保证人完全了解本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

保证人为公司的,保证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的签署经过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权;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3)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保证人未向贷款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

(5)若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保证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7、违约事件及其处理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3)发生可能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严重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4)保证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5)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6)保证人在与贷款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3) 宣布保证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4)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

(5)要求保证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保证人在贷款人处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保证人对贷款人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贷款人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贷款人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7)贷款人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五、保险

1、若依本合同的规定借款人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实际发放日前,到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的保险手续,保险险种、保单内容应经借款人和贷款人认可,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的账面价值,保单内容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件。

2、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否则贷款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并与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一并记入主债权的范围。

3、在抵押物具备投保条件时,借款人应在该条件具备之日起10日内投保,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交该抵押物的保险单并将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贷款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保险单由贷款人执管。

其他约定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保证人(开发商)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保证人住所地、电话为通讯及联系方式,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均以此为准。借款人、保证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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