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需方:围场县佳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供方:围场县围场镇融华低压电器门市
供、需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围场县佳航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业务综合楼电气工程电线、电缆采购事宜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双方商定,需方向供方采购电线及电缆为天津市瑞达线缆有限公司生产的“津达”品牌电线、电缆。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见附表。
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供方按国家质量标准、供方提供的产品样品及检验报告指标参数生产制造供应给需方,供方保证按质、按量、按时交货。
第三条、产品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
1、交货时间:根据需方需求,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次或一次交付给需方建设施工方。
2、交货地点:需方建筑工地。
3、运输方式及费用:供方承运并负担所有费用。
第四条、验收标准及方法:货到工地后,需方建筑施工方按现行国家验收标准及双方认定型号规格及样品为准。供方须向需
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其他所需检测、检验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第五条、对质量提出异议期限:
需方对供方产品如有疑问及异议,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并负责对货物进行保管。在此期间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款。供方收到需方通知后,须在2天内派人员到现场处理。否则,即视为接受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签定后,供方发齐货到需方工地经需方验收合格后,需方15日内支付到合同货款总额的30%,余下合同货款总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需方使用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满壹周年后,于7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供方所交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等不符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应无偿包退、包换、包修;并承担因退货、换货或维修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否则,按违约处理。
2、供方因产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导致二次施工的,供方应当负责所发生的施工费用并赔偿因延误工程验收及工程交付使用的损失。
3、供方逾期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产品错发到货地点的,供方除应负责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由于需方原因,如没落实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而使供方交货期延迟的,责任由需方承担。
6、如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从规定交货期限起每延迟壹天按合同总价的10%对延期交货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和保留进一步追究其由此造成需方间接损失的权利。
另外,对于因供方迟交货而导致需方增加缴纳有关税费或其它费用,则此等增加之费用须由供方承担。
第八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第九条、不可抗力: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国家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条、其他。
1、本合同生效履行期间内,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需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账号:
签订日期:
(后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表)供方: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账号: 签订日期:
第二篇:电线电缆购销合同
电线电缆购销合同
订立合同人: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第二条 验收方法
第三条 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四条 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
2.交货地点:
3.交货日期:
第五条 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甲方规定时,甲方同意思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第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贷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总的 %的罚金。
2.甲方如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的规定收货。
3.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罚金。
4.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六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 %的补偿金。
第八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发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收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共一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经办人: (签字) 经办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