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3月29日出生,原住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
被告:沈阳XXXXXX管理委员会,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诉 讼 请 求
1、请求依【2011】东陵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74,28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19xx年8月17日原告XXX夫妇与沈阳市XXXX村委会达成协议,协议约定:XXXXX村委会将村集体所有的原农机修理厂10间砖瓦房卖与原告5间,其建筑面积105平方米,四至:东0米西0米、南26米、北18米。同年8月19日经满堂乡下木村村委会同意,原告取得该厂房20千瓦工业用电权(从19xx年8月19日起,下木村修理厂电权40千瓦,原告享有20千瓦)。原告购买该厂房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厂房一直作为原告经营的沈阳市XXXX厂的加工配货厂房使用。
20xx年5月被告启动沈阳市马宁公路扩建工程第五合同段证收动迁工作,原告的房屋位于该动迁规划范围内。被告在没有任何书面公告告知原告有关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与标准,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没有商定房屋征收补偿具体事宜,且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夷为平地。
原告于20xx年8月24日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20xx年10月26日经贵院【2011】东陵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告的违法强拆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与经营损失。财产损失包括:原告所有的厂房5间,建筑面积105平方米,按当时原告厂房周边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计算,以及厂房周围院墙等附属设施,合计人民币550,000元;被告违法强拆采取“深夜突然袭击”方式,原告厂房内的生产机械设备、原材料等,丝毫没有搬出,全部损失殆尽,损失数额约合人民币367,202元;同时,原告已经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也因强拆未取出,也已全部损失,约合人民币695,800元。经营损失包括:原告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约为195,278元;因工厂突然被拆除,职工无法从事生产而需原告承担的工资福利损失216,000元;并且,原告为重新组织、安排、恢复生产,需要重新租赁厂房、购置设备、组装生产线等预计费用需要50,000元。
综上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因违法拆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074,280元应予以赔偿,诉请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沈阳市XXX人民法院
第二篇: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原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