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合作、互惠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原则签定本合同。
一、 甲方将阿拉善盟左旗诺日公花岗岩矿区壹处矿山承包给乙 方开采,乙方负责矿区日常施工的管理、安全、矿区环境的维护和矿区施工的合理规划和布局,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二、 乙方全额投资花岗岩开采设备并满足甲方的原料规格要求(除 住房和变压器),甲方负责建造住房、安装床,并把变压器接进矿 区,安好配电箱并通电。乙方必须采购全新的开采设备,不得以二手设备代替,乙方须向甲方提供设备清单和采购票据并报甲方 财务进行备案。
三、 乙方投资开采费用结算按米结算:185元/米(含电费、人员工 资、人员伙食、工具、钻头、刀头、油料、火工用品、开山锯、装载机、水车、水泵、空压机等其他施工开采设备费用和日常维修维护费用,即一切开采费用)。
四、 结算方式:甲乙双方采取一月一结的方式,每月30日由双方共同计算乙方开采量(米数),由甲方开具结算单,在下个月10日结清上月款项。
五、 乙方进驻矿区后,需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按照国家相关法
令和正确的施工程序施工,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必须给矿区工人及其家属购买保险后方可开工。
六、 乙方生产过程中,甲方对于打料宽度可根据生产、市场需求及矿山情况随时进行调整,打料深度以1.0---1.1米为标准。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按最大效益开采,并按照甲方意图调整开采矿区位置和开采方式。
七、 乙方在生产中用水由甲方负责协调,乙方负责拉运使用,费用乙方自理。
八、 开采米数结算标准依矿山切下实际米数为准。
九、 乙方每年开采量应不低于10000米(20xx年除外),不高于15000米。
十一、 乙方全部设备和工作人员须于20xx年5月31日前进驻矿区
并能在5月31日保证正常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可延后一个星期)。 十二、 甲方在乙方全部设备进驻矿区后,甲方须向乙方提供10万
—15万现金周转,此款项于乙方进驻矿区后第二个月底乙方全部还给甲方。
十三、 承包开采合同期限: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十四、 甲方保证乙方承包期限至20xx年12月31日,承包期限结束
后,同等承包条件下甲方可优先考虑乙方继续承包开采,如未到承包期限出现导致合同不能进行的情况,由甲乙双方按照施工的时间、双方的责任等因素确定设备的归属。
十五、 乙方于合同期限截止时,须将全部设备和工具免费无偿留给
甲方,并保证设备和工具能继续正常使用。
十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第二篇:矿业矿山开采、加工承包合同
矿业矿山开采、加工承包合同
甲方(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生产需要,乙方要求承包甲方石料开采、加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一、 承包范围:在甲方矿界内,根据开采设计方案要求,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石料爆破开采(含布孔,钻眼,并配合爆破公司实施爆破、炸药消耗、采场修路、采场排土等);加工(含挖机装载、倒运、破碎、燃油消耗、电费等);机械设备保养、检修(含矿山所有设备、设施、工具、配件、油料消耗)等。
二、 协议期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为协议有效期,期满另行议定。
三、风险抵押金:
1、乙方须向甲方交纳风险保证金 万元,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当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进行医治、赔偿时,如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甲方可以用该项风险金进行预先处理,而后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并及时补足;当该项风险金不足予偿付时,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欠款,甲方应全额退还风险保证金(不计息)。
2、保证金及安全责任:根据作业岗位设置的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岗位人员名单,由甲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除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外,其余不足部分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由于乙方责任原因造成从业人员漏保、未保,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对安全管理负全责,应对安全专项经费列入预算,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采用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配备有关安全保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帽、工作服、防尘口罩、手 )等。有关特殊工种(如爆破、装载机、挖掘机、电焊、倒运车等)须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四、承包价格、结算及支付方式:
1、 计量:以倒运吨位为计量依据;即倒运车辆月运输总量
扣除5%(损耗)所得数为计量依据。
2、 结算价格:
1)、年完成200万吨生产量,价格按11元/吨结算;
2)、如果年生产量完成200万吨以上,价格则按11.元/吨结算;如果年生产量超过240万吨以上,价格则按12元/吨结算。
3)、乙方年生产量未达到200万吨,则按10.元/吨结算。如果乙方年产量低于170万吨,甲方将扣除乙方 万元的保证金作为弥补甲方的损失。
3、 结算日期:当月15日结清上月承包吨位款,每吨按11元结付;余款待年终一次性结清;如果乙方年产量达不到170万吨,余款甲方
将全部扣除来弥补甲方损失。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监督、监管乙方的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有权阻止乙方的任何违法行为;有权监督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工作。
2、在协议期内,甲方应积极做好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如果因政府政策影响乙方生产达6天以上,甲方按每天1万元给予乙方补偿。
3、甲方负责采场上的通水、通电,并向乙方提供钻孔设备,供乙方使用,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住宿,生活日用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5、爆破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6、甲方须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各种款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开采设计方案组织开采;
2、在协议期限内,乙方开采的石料应满足甲方两条生产线加工需要,年最低开采石料量不得少于170万吨,若乙方第一个年度生产量未达到220万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3、申购炸药、燃油,材料、配件等均有乙方自行采购,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4、甲方所提供的各种设备,乙方应妥善保管和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丢失则有乙方予以赔偿。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共同遵守,若一方违约,则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甲方总公司存档备查;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