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时间:2024.3.31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接收编号:                     

  接收时间:        年            日        注:本栏内容由甲方合同管理部门填写

甲方(甲方)                                    乙方(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标的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成套设备         套( );乙方负责提供所供成套设备的随机配件、特殊工具及调试配件。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设备设计、安装、调试、生产操作和系统维护等所需的技术资料。

1.3 乙方负责所供设备的安装、调试,并提供现场服务和相关培训。

1.4 上述具体信息详见技术协议。

2. 合同价格

2.1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该价格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原材料价格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改变。

2.2 上述价格已包含了设备价格、备品备件价格、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安装调试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税费等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3. 支付方式

3.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3.2设备到场安装并最终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开具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一周内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60%, 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

3.3 合同余款10%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后一周内付清。

3.4 甲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事先得到甲方的认可。

4. 交货及清点

4.1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并在发货前(1)日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确认后方可发货。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交货时间作出调整,但是必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乙方,且延期不得超过(3)天。乙方应于到货后(3)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通过甲方的验收。

4.2 交货地点: 甲方所在工厂内    

4.3 运输方式: 汽车  ,甲方负责卸货。对于大型设备,甲方应无偿提供卸货车辆、工具的协助。

4.4 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之后转移,设备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乙方承担,交付后由甲方承担。

4.5 产品合格证、维修使用说明、质量保证书、技术资料等文件资料由乙方在交付设备的时候一同交付,或者在交货期满前交付,技术协议对另有约定的,按技术协议的约定执行。

4.6 乙方须在发货前(3)日用传真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货物装箱清单及预计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同时派有关人员到交货地点协助设备清点。

4.7 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应根据装箱单所列项目对实际运到合同设备进行清点核对,如发现合同设备与装箱单不一致项目将被认定为乙方缺少、丢失或者过量供货,该双方清点过程作好记录并签字确认。

4.8 如不能在设备交付时开箱,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开箱的时间,乙方应准时派人参加开箱检验,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发现的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的缺少、丢失和损坏,双方应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乙方应在(10)日之内对发现的缺少、丢失和损坏部分进行维修、替换或补充并尽快送达现场。如乙方未及时派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有权单独开箱,检验记录对双方有效。

5. 包装和运输标记

5.1 乙方交付的所有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设备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货物安全、无损的运抵现场。

5.2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5.3 乙方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采取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保护措施,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振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约定交货地点。设备包装前,乙方负责按照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义务,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4乙方在每件包装箱(如有)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产品工号;          (2)目的站;

(3)收货人名称;                (4)设备及部件名称、机组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mm表示);

(8)生产厂家;                   (9)生产日期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5.5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6. 安装、调试和验收

6.1 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有关的技术指导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6.2 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必须是精通合同设备性能的、具有足够专业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的、完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对现场出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作出正确处理、具有良好的协调和协作精神、身体健康的合格人员。一旦发现乙方技术人员不合格,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换的要求,乙方必须在接到更换通知后一周之内更换合格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

6.3 乙方须要求派出的技术人员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工作安排,甲方可提供乙方技术人员在甲方提供服务期间通信、食宿的方便,但是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义务为其技术人员在服务期间购买保险,支付工资、福利和津贴,如期间发生意外导致其技术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负责承担责任。

6.4 本合同安装调试的具体内容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进行,如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某一部件、零件是设备正常运行必不可缺的,但是该部件、或零件没有包含在本合同的供货范围中,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该部件或零件,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6.5 本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乙双方将共同参加对合同设备的验收,设备能够正常运行、符合《技术协议》设定的各项参数的,甲方将签发验收合格证明;如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符合《技术协议》设定的各项参数的,乙方应及时排查故障原因,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完成调整或修复,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调整修复情况组织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照本合同第8条执行。

6.5 无论设备是否经过第二次验收,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使设备验收合格的,均应按照本合同第8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6 乙方有义务提供免费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掌握合同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6.7 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并不免除乙方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的义务。

7. 质量保证

7.1 乙方应保证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令甲方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7.2 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派人赶赴甲方处理,即使该质量问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也有义务在前述期限内派人处理,但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及时派人处理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7.3 如因乙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停产停工等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赔偿。

7.4 除非有其他约定,本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甲方签署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明后(12)个月,如在该期间内因乙方原因更换了相关设备或部件,则该设备或部件的质保期重新计算,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待该设备或部件的重新计算的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7.5 虽然有7.4之规定,如合同设备存在潜在缺陷,则乙方对合同设备的义务不受本合同质量保证期的约束,乙方对潜在缺陷承担义务的期限为质量保证期满后(12)个月。潜在缺陷是指设备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制造、安装的过程中被发现。

8. 索赔

8.1 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交付本合同设备、备品备件、技术资料以及使本合同设备通过甲方验收。

8.2 除非甲方要求推迟交货期或者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设备应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1)逾期交付1—2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0.5)%;

(2)逾期交付3—4周,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1)%;

(3)逾期交付5周及以上,每周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设备金额的(1.5)%;

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合同设备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合同设备总价的(5)%,乙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8.3 由于确属乙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时,则每迟交一周,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8.4 乙方技术人员逾期提供安装调试服务或者经安装调试后未能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则每延误一周,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违约金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

8.5 如合同设备经第二次验收后仍未合格,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设备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

9. 合同变更、修改和终止

9.1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由建议方书面通知对方,如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由乙方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甲方认可后签署补充协议。

9.2 如果乙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将用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作出修正。如果得不到修正,甲方将保留终止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终止,甲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乙方负担。如果乙方的违约行为本合同其它条款有明确约定,则按有关条款处理。

9.3如果甲方行使终止权利,甲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终止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中预付给乙方的终止部分款项索回。

9.4 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甲方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10. 保险

10.1 乙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甲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总价110%的运输相关险,保险区段为乙方发货地点到甲方指定仓库或场地的合同交货地点为止。

11. 税费

11.1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乙方应该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11.2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所有税费(包括保险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向甲方提供含17%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12. 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是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抗拒的社会和自然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执行时,则延迟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价格。

12.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和电报通知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2.3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3. 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

13.1乙方应保证不因所供合同设备而引起的任何第三方对甲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发生这类事件,乙方应全部承担因此引起的相关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

13.2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甲方的任何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参数等只用于本合同的执行,此外不得擅自使用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1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以及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发生,双方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 其他

15.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至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15.2 《技术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冲突,以《技术协议》为准。

15.3 本合同生效后,所有甲乙双方达成的修订、变更和补充协议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与甲乙双方往来的函件(包括但不限于特快专递、挂号信、平信、传真、邮件)共同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5.4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第二篇:水电站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模板)


西藏自治区   县   电站  工程

标段

(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

施工合同

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二○○   年    月


目  录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二章  合同须知

1 .总则

招标性质:议标。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要求发电日期:200 年 月 日之前第一台机发电,200 年 月 日之前第二台机发电。

2 .本机电安装工程标的主要工程项目有

水轮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及管路采购及安装;厂内一、二次电气设备采购及安装;主变压器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及安装;动力、控制电缆采购及敷设;接地、电缆管及电气设备基础预埋;水力机械管路及设备基础预埋。具体详细内容见工程量报价表。同时,还应负责设备、材料的卸车、保管及二次倒运。

第三章  合同书

合同书

              通过议标方式确定                          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于          日签订本合同书。合同编号:           

1、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书的组成部分,具有经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的第一、二章的全部内容。

(2)附件:

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定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2、承包单位按照合同书第1条所列全部文件中规定完成本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的任务,承担上述文件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3、发包单位在签订本合同后,将按合同条款规定向承包单位分期支付工程款,承担合同书第1条所列全部文件中规定的发包单位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4、在签订本合同时,承包单位已向发包单位递交了履约保证金证书作为履约担保。

5、本合同书经双方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6、本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总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7、本合同书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另备副本报送有关上级单位或其它单位核备。

8、本合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价款结清后失效。

发包单位:(公章)                  承包单位:(公章)

代 表 人:(签字)                  代 表 人:(签字)

             


第四章  合同条款

4.1  名词解释

4.1.1  业主单位:。

4.1.2  发包单位:为负责本水电站工程建设单位,合同中简称甲方。

4.1.3  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名称)为本招标工程的已中标并与发包单位签订了合同的投标单位,合同中简称乙方。

4.1.4  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在发包单位认可下,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另外单位,该单位为分包单位。

4.1.5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的施工监理,履行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职责和义务。

4.1.6  监理工程师代表:指由监理工程师书面指定的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监理工程师代表有权代表监理工程师。

4.1.7  启动验收委员会:审批初设的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启动验收组织,主持电站发电试运行和验收工作。

4.1.8  承包项目:本合同文件规定的由承包单位负责的项目。

4.1.9  合同文件:发包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和发标单位发布的中标通知书;承包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以及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

4.1.10  合同价格:合同协议书所列的,并已被发包单位接受的单价和总价,此二项价格均为固定不变价。

4.1.11  施工详图:指设计单位和设备制造厂家在技施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施工中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通知。

4.1.12  临时设施:指乙方为完成工程施工及维护使用的工作场地、房屋仓库、水源、电源、气源、通 讯及所有生活福利等设施。

4.2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职责和权限

4.2.1  根据合同规定,在工程技术和经济上作出履行本合同有关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4.2.2  在执行合同期间负责解决所有可能出现的技术业务方面的问题,涉及价格变动、工期延误的问题,协助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2.3  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工程师代表未能否定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技术问题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出返工通知。

4.2.4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材料。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

4.2.5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委派监理工程师代表和撤消这种委派,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4.2.6  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对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对各项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主持主要工程的施工措施交底、施工协调、办理交接工程的验收、签证。

4.3  转让与分包

除发包单位书面同意外,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单项分包给其它分包单位,但承包单位仍应承担合同的全面责任和义务。

4.4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包括:本次招标文件的第Ⅰ、Ⅱ、Ⅲ、Ⅳ卷的全部内容。此外还包括:

(1)发包单位在招标期间内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

(2)承包单位在投标期间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

(3)承包单位在投标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

(4)发包单位发布的中标通知书;

(5)在商洽本合同时,双方澄清、确认并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4.5  法律

合同双方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4.6  合同范围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书第1条所列全部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包括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交接验收。

4.7  文件的相互关系和书面通知

4.7.1  合同文件的各部分是相互`补充的,承包单位对文件有疑问时,由监理工程师或编标单位负责解释。

4.7.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文件为准。图纸和文字发生矛盾时,以文字说明为准;当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实际工程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其它文件,都属于合同补充文件。

4.8  图纸供应

4.8.1  招标文件中所附图纸为合同图纸,仅供乙方投标之用,非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作为指导施工的依据。

4.8.2  合同签字后,各项实施详图由设计单位通过甲方、监理工程师陆续提供。各类图纸、设备表、材料表等提供的时间由乙方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提出申请后2个月之内提供。各项图纸及设计资料必须经监理签章认可方能生效。乙方须严格按照经监理签章的各项图纸及设计资料实施。

4.8.3  甲方向乙方提供合同范围的正式施工图4套,甲方另向乙方提供2套完整的最终修改图和相应的说明书作为整理竣工图之用。

4.8.4  乙方在收到技术文件和图纸后应仔细检查,发现错误或疑问在7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该项工程施工前15天作出书面答复或澄清。

4.8.5  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详图,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需重新修改,则应在该项工程开工15天前,将修改后的详图递交乙方。倘因施工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详图,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协调,甲方应责成设计单位从实际出发积极配合,尽快予以修改。

4.9  设计修改

在合同有效期内,监理工程师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及施工详图的补充,乙方不应拒绝。因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列入的追加工程项目时,该追加项目所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10  测量基准

在安装过程中,测量基准由甲方及时提供。工程任何部位如发生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若是基准点错误引起的超差由甲方负责;基准点准确,发生的超差由乙方负责。

4.11  临时设施

除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施工临时设施,包括场内道路、生活福利、办公用房、设备材料仓库等均由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备料和建设。

4.12  承包者相互提供的条件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应为其它承包者在本工地实施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或安装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与生活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进度和工序的衔接,提供施工现场使用的风、水、电、施工机械的租用;交通、通信、消防、治安、工房的租用以及生活供应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其它承包者(含土建承包商)为乙方提供上述条件。有关偿还的要求和具体付费办法由双方签订协议。

4.13  质量检查

4.13.1  质量检查的依据是:国家及部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和有关实施细则;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详图及设计修改通知;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及技术说明书;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有关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及质量标准。

4.13.2  质量检查与试验,全部由乙方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乙方应建立质检机构,进行自检、保证质量,并提交规定份数的检查记录与试验报告,交由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证,乙方还应接受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

4.13.3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安装工程进行中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和试验,但这不免除乙方对合同应负的责任。

4.13.4  乙方和监理工程师应就重要的检查试验项目达成协议,检查的时间、地点由乙方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按时检验,否则,乙方可以自行检验并继续施工,甲方应补发签证,但这并不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4.13.5  乙方应配合监理工程师复验安装工程质量,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单项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发签证,直至下达“返工令”。

4.13.6  在安装工作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发现或怀疑设备某个部位存在缺陷或故障,要求乙方查找,乙方不得拒绝。如果证实属于乙方的问题,乙方应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不属于乙方问题,费用由甲方承担。

4.13.7  单位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但不免除乙方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4.14  征地

由甲方规定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土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由甲方负责征用和迁移。

4.15  安装工程开工

根据各方面的条件,由监理工程师向乙方发布开工指令,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4.16  工程安装进度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合理安排安装施工的实施计划,并及时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递交年、季、月进度计划。乙方的施工计划必须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4.17  统计报表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和规定,按月、季、年向监理工程师递交安装施工完成进度情况,物资、设备、财务报表。

4.18  工程暂停

4.18.1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将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乙方不得拒绝,并应对停工工程进行维护,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工程师发布同意复工指令。

4.18.2  经甲方同意乙方进入现场及开工的工程,当土建工程未按合同规定期交出安装工作面;安装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资料未按合同日期交给乙方;已完工工程未及时进行中间检查验收;设计变更而影响接续工程的施工时,乙方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共同研究采取临时措施,把由此给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在引起停工10天内提出停工申请。由于上述情况引起的停工或工期延长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影响,由甲方承担。

4.19  违约、罚金、奖励

4.19.1  甲乙双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均属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4.19.2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延期期限内完成承包项目,

属乙方责任的工期推迟日期,每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

4.19.3  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甲方和乙方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

4.19.4  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乙方提前竣工,甲方不支付奖金。

4.19.5  机组一次投运成功且主要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其它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优良过半,甲方将给予8万元的奖励。

4.20  隐蔽工程的验收

凡埋入地下、水下或混凝土中的安装部件属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在具备覆盖条件48小时前,乙方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代表予以签证。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乙方自行封闭,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接到上述书面通知而超过该通知指定检查验收时间的24小时后,仍未到场检查验收,乙方可以自行覆盖,监理工程师则应补签质量合格证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理工程师坚持日后重验,乙方应予同意,若重验证明工程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则由甲方承担;若重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21  机组启动、试运行

4.21.1  乙方在甲方组织下,负责机组启动、试运行。

4.21.2  在单机及相应配套机电设备按合同规定安装完毕,并通过了各单项工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后,乙方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机组启动报告,经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正式发布机组启动、试运行指令。

4.21.3  在机组启动、试运行中所发现的施工安装质量不合格或缺陷,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监理工程师签署补充合格证书。由此而产生的返工、处理费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22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竣工图及资料;

(2)设计修改通知汇编;

(3)安装及试验记录;

(4)质量检查合格证、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记录;

(5)单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证书;

(6)启动试运行报告及简报;

(7)竣工工程清单。

4.23  竣工部位清场

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拆除不能转让的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

4.24  竣工验收

满足下列条件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竣工报告,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4.24.1  所有机电设备安装完毕,并已按合同规定通过了各单项工程的检查和各项交接验收、试验之后。

4.24.2  机组完成试运行,启动验收委员会已签署试运行验收报告。

4.24.3  竣工资料已符合本合同书条款7.22规定,并送监理工程师认可。

4.24.4  竣工部位已按合同书条款7.23清理完毕。

4.25  工程保证期

乙方对承包的工程在第二台机组投入运行的壹年内实行保证期。在此期限内发生的工程损害属于乙方质量责任,应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人为责任除外)。保证期外发生的工程损害,乙方应甲方要求应予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26  安全文明生产

乙方应认真执行《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工作规程》(SD 267-88),保证本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人身安全),教育本单位职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加强技术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不善,或因乙方职工的过失,或因第三者的原因造成人身、设备、工程质量事故、工地失火,其全部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合同签署60天内提出一份安全措施的书面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批准。安全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技术安全等。乙方应在发生重大事故72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并承担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应保持施工场所的整洁,一项工作完工后,应及时清除杂物、垃圾。

4.27  环境保护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如果由于乙方施工的原因,破坏环境保护,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28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法

将合同总金额分成三部分:(1)设备材料总额;(2)电站机电部分预埋工程总金额;(3)电站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总金额。付款结算办法按以上三部分实施情况分别进行。

4.29  价格调整

因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包括装置性材料费)、安装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其它工程和费用的摊入费、利润、税金和投标单位开支摊销均由承包单位自行考虑合同期内价格上涨因素后确定标准、自行报价,所有以上各种费用和费率,一概不再进行价格调整。对工程如存在漏项、缺项的情况,可以根据设计单位施工图纸的最终工程量、工程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为:当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的项目时,按照报价采用的定额(若无相应项目时按现行预算定额)及承包单位单价表中相应的人材机单价及合同中相应取费费率计算新增项目的单价。

4.30  不可抗拒的灾害

4.30.1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害以及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双方应努力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遭受灾害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但应在灾害过后的16天内通知对方,并附有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证明书。

4.30.2  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后,经双方协商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4.30.3  因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承担补偿费用。

4.31  合同变更

在国家计划有重大变更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甲方应在60天内通知乙方,并对由此而造成的乙方损失承担费用。

4.32  争议和仲裁

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全局观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请有关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调解和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33  保险

除根据国家规定外,应采取自愿保险的方针,甲乙双方投保与否由其自行决定。

4.34  税收

乙方应承担纳税的义务,税种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五章  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5.1  工程量报价表填表说明

5.1.1  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项目为本次机电安装工程的全部内容。

5.1.2  工程量报价表中所有“单价”、“合价”栏均由投标单位填写,“单项工程总价”应在“合价”栏填写。投标单位在工程量报价表汇总表的结尾还应填写投标总金额,其值应为各单项工程总价之和。

5.1.3  本招标工程中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厂内机电设备、厂内消防设备、升压开关站电气设备、电气二次设备等的安装工程均按单项工程总价招标、结算。厂坝区配电工程、接地工程、水力机械管路、电缆工程、预埋工程按单价招标、结算。

5.2  单价分析表填表说明

5.2.1  投标单位填入工程量报价表中的每项单价,应编制单价分析表,按工程量报价表中序号填列,每项单价一份,装订成册,封皮标明“工程量报价表附录一、二、三……”,作为投标文件的附件一起递送给招标单位。

5.2.2  单价的组成分八类:人工费、材料费(包括装置性材料,在材料费中单列出)、安装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其它工程和费用的摊入费、利润、税金和投标单位开支摊销。每类都会有若干子项,按此顺序填写。

5.2.3  人工费:指完成本项工程一定计量单位的实物工程量所需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

5.2.4  材料费:指完成本单项工程一定计量的单位的实物工程量所需的下列材料费:钢材、木材、汽油、电焊条、氧气等和装置性材料。

5.2.5  安装机械使用费:指完成单项工程一定计量单位的实物工程量所使用的各项安装机械所发生的费用。

5.2.6  施工管理费:指间接费。

5.2.7  其它工程和费用的摊入费:指完成本单项工程一定计量单位的实物工程量所发生的,但不包括工程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范围之内的许多单独计算的费用。如施工准备费、施工增加费等。

5.2.8  人工费、材料费(包括装置性材料),安装机械使用费、施工管理费、其它工程和费用的摊入费、利润、税金和投标单位开支摊销均由投标单位自行确定标准,自行报价,今后一概不再进行价格和费率调整。但议标时,投标单位应提供各种费用及费率的取费依据交招标单位审查。
5.3 
工程量报价表其附录

工程量报价表

(单项金额汇总表)

投标总金额(大写):                 

投标单位:(公章)        

代表人:(签字)          

                


工程量报价表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工程)

表二

工程量报价表

(辅助设备及管路安装工程)

表三


工程量报价表

(辅助设备及管路安装工程)

续表三


工程量报价表

(辅助设备及管路安装工程)

续表三


工程量报价表

(辅助设备及管路安装工程)

续表三


工程量报价表

(辅助设备及管路安装工程)

续表三

工程量报价表

(配电设备安装工程)

表四

工程量报价表

(主变压器安装工程)

表五

工程量报价表

(开关站安装工程)

表六

工程量报价表

(厂用电及全厂接地系统安装工程)

表八

工程量报价表

(电缆安装工程)

表九

工程量报价表

(全厂接地系统预埋件)

表十

工程量报价表

(电气设备安装预埋件)

表十一


工程量报价表

(电缆管道预埋件)

表十二

工程量报价表

(水机管路、水机附属设备等预埋件)

表十三

 


附录

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单价分析表(参考格式)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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