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西省鄱阳县高家岭镇大宗村委会虎
山组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充分、合理、高效开发使用山地造林,提高农林业综合开发效益,甲乙双方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为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群众代表大会通过,甲方同意将原所承包大宗村委会虎山组所属的林地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转让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面积与四至:甲方林地(宗地名下字岭)面积180亩,(宗地名敢叉凹)面积31.9亩,(宗地名祖坟山)面积2亩,合计213.9亩。该四至界限为:东至小路,南至小路,西至虎山村,北至何家山。
第二条:转让期限:转让经营使用期限为伍拾年(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止)。转让期内山林地的经营使用权归乙方。
第三条:转让金:转让金价格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贰拾伍元整,计人民币26.7万元整。
第四条:转让金支付方式:该款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在承包期满后,地面作物由乙方自行处理后归
还甲方,甲方若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给乙方。
以上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经见证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见证单位(签字章):
合同签署日期:20xx年3月1日
第二篇:林地转让合同书
林地转让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丙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胜利林场新家属区北侧的一宗林地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林地面积 亩,转让期限至二零三六年十月七日止。林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附更新造林示意图和GPS点。
三、林地转让价格每亩 元,总计人民币 元整。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将林地转让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林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该宗林地上的一切附着物归乙方所有,乙方有经营、收益等处分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期,乙方与丙方即胜利林场重新签订采伐迹地更新造林承包协议书。乙方关于林地一切事宜不再与甲方发生任何关系,一切以与丙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为准。
六、该林地在转包前引起的一切纠纷均由甲方负责。甲
方保证该林地在转让时没有遗留的经济纠纷。
七、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丙 方:乌兰浩特市胜利林场
二〇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