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时间:2024.4.20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释义

一、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和意义

我国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就开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它是一种国际通用综合报价的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首先是要对所完成工程的数量进行测量、计算、核查和确认。因没有规范、统一、明确的计量规则和方法,使公路基本建设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项目管理单位的台账数据采集不合理,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与工程量清单不对应,工程量清单与工程概预算项目不对应,各个项目自拟一套工程量清单,清单细目计量支付内容界定不清、不一致、不完善等,导致实施时各方对工程内容的理解出现偏差,引起合同争议,影响承包合同正常履行。

为解决以上问题,制定统一的《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对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行为,减少工程经济纠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为建立全省的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和修订全国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范提供基础条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编制本规则的依据和规则的形成

根据交通部标准、规范、定额编制修订计划,原有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将更名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计价规范》中增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本《计量规则》是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受交通部公路工程定额站的委 1

托,根据《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范》修订工作大纲,依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公路工程基本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路建设实际情况,组织编制。

制定本规则,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体现公路建设特点,满足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招标、竣工决算计价的需要。为了把这个规则制定好,编写班子认真总结以往项目管理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先后主持召开多次座谈会,充分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并请全国造价专家进行评审和帮助修改,经过多次修改在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了《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报交通厅审核通过,于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三、计量规则的主要内容

总说明

1.形式:本规则项目号、项目名称、计算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采用表格形式,一一对应,直观明了。

2.排列:项目号中项、节、细目按顺序排列,目不连续。若增加项、目、节应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后方可增加,根据实际情况在节下可按厚度、标号、规格等增列细目或子细目,细目以a、b……表示,细目下子细目以1、2……表示。

3.项目的设置:本规则项目基本沿用范本,并考虑近年来公路建设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结构、新材料,在广泛收集资料和充分调查研究的 2

基础上,本规则较范本增加了一些项目。第三章路面工程、第四章桥梁工程较范本作了调整,根据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房建工程内容新增编

第八章房建工程。在修订规则时,将根据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增加机电工程章节。

4. 计量范围:本规则的目与范本技术规范的节内容对应,未列出目的项目为技术规范规定的不作计量的节。

5.工程内容:本规则部分项目工程内容较范本作了调整和补充,各项目工程内容与技术规范的章节内容对应,规则中未列明的其他工作,以技术规范作补充。各建设项目在具体使用过程中,个别项目无技术规范对应时,应补充技术规范内容与工程量清单配套使用。

6.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维护费:无论路基、路面、桥梁等工程施工,或任何车辆通过修建的路基、路面、桥梁上,施工现场交通组织、维护费均应综合考虑在各相关项目内,不另行计量。

第一章 总则

1.章说明第2.2款竣工文件: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对承建工程,应按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及时编制竣工图表、资料等。

2.章说明第2.6款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费,包括设施安装、维修与拆除,不包括使用费,其使用费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之中。

3. 102-1节施工环保费:将原技术规范第103节中施工供水与排污设施并入施工环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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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3-1节临时道路包括便道、便桥、便涵、码头及与此相关的安全设施,费用包括临时道路修建、养护、拆除及原有道路的养护费、交通维护费。

5. 103-2节临时工程用地除原技术规范规定的外,明确拌和场、堆料场、机械设备停放场等用地都作为临时用地。

6. 102-2、204-1节施工环保费与承包人驻地建设中分别含施工与生产生活中的供水与排污。 第二章 路基工程

1.章说明第2.1款路基石方的界定:各项目可根据地质条件调整评定标准。

2.章说明第2.6款路基填筑石方的界定:路基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

3. 203-1节路基挖土石方:以批准的路基设计图纸所示界限为限,路基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分为土方和石方两类。只有当要求承包人在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或在填方区清除表土后仍留有非适用材料,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继续挖除时,该路基范围内的材料才为非适用材料。

4. 203-3节借土挖方:不分土石成分,综合为一个项目。

5. 204-1节路基填筑土石方:以压实体积计算,为保证压实度路基两侧加宽超填或路基沉降增加的土石方不予计量。

6. 204-1-a细目回填土只计填筑,好土的挖运在借土挖方或路基挖方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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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4-3节结构物台背及锥坡填筑:土石方计量中既要扣除桥长范围内的土石方,也要扣除桥长范围外台背回填(若桥长范围外还有台背回填处理)的数量。

8. 205-1节软土地基处理:在软土地基处理中增加了干砌片石、浆砌片石、松木桩三种类型,并将土工织物分为土工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三类。改良土以掺灰的剂量计量,工程内容不含压实,压实已在填方中计量。

9. 207目水沟:各类水沟增加浆砌混凝土预制块形式,由于水沟尺寸变化大,原技术规范按延米计量,势必子细目多,现将计量单位全改为m3,使用更灵活。

10.207-5节暗沟:指埋置在路基中带盖板的水沟。

11.208-1节植草:原技术规范只有种草、铺草皮一种,本规则将播种草籽和铺(植)草皮分开,并增加了挂镀锌网客土喷播植草、挂镀锌网客土喷混植草、土工格室植草、植生袋植草、土壤改良喷播植草。 12.208-2、208-3节护坡:分为满铺和骨架两种,无论拱形、方格形还是空心形都统归为骨架护坡。

13.209、210目中挡土墙工程内容含台背回填,考虑设计上垫层厚度不一或由于地基达不到承载力标准需进行砂砾(碎石)垫层处理,将砂砾(碎石)垫层单独计量。

14.209-1-c细目钢筋混凝土挡土墙:考虑该种结构设计较少,实施中数量变化也不会太大,取消原来的钢筋含入钢筋混凝土挡土墙中。 5

15.211-1节加筋土挡土墙:分钢筋混凝土带挡土墙和聚丙烯土带挡土墙,考虑该种结构设计较少,实施中数量变化也不会太大,没按结构分基础、墙面板、帽石、加筋带等,综合在加筋土挡土墙内。 16.212-1、212-2节挂网防护:考虑该种结构设计较少,实施中数量变化也不会太大,都将各类网(铁丝、钢筋、土工格栅等),综合在防护工程内;挂网锚喷类防护锚杆单独计量。

17.213目边坡加固:对于格构式锚索或锚杆加固边坡时,可增加第四节混凝土格构梁,单位m3。

18.214-1节混凝土抗滑桩:考虑有钢筋混凝土挡板和无钢筋混凝土挡板两类,将钢筋混凝土挡板单独计量。

19.216目取弃土场恢复:取土场开挖应在合同图纸中指定的并经批准的借土区取土,取土场边坡应按设计或规范规定施工,并做好临时排水和边坡防护工作。除经批准修建的永久性排水、边坡防护工程和绿化工程单独计量外,其余工作均作为借土开挖的附属工作,不予计量。

第三章 路面工程

1.本规则第三章路面工程整体结构较范本作了调整,范本技术规范以材料类型来划分目,由于路面材料的不断变化和更新,给增加目带来不便。本规则按路面结构划分目,再在各层结构中按材料类型分节,层次较清晰。

2.302、303、304目路面垫层、底基层、基层:无论设计断面为矩形或梯形,都以顶面面积计算;路面基层增加了贫混凝土基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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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7-3节封层:进一步分为沥青表处封层和稀浆封层。

4.309目沥青表面处治及其他面层增加了其他路面的结构,如沥青贯入式面层、泥结碎(砾)石面层、级配碎(砾)石面层、天然砂砾面层。

5.309-1节沥青表面处治:进一步分为层铺法和拌和法。

6.311目水泥混凝土面层钢筋单独计量,但支架钢筋仅指设计图纸所示用于永久性工程的钢筋,其它施工辅助措施采用的支架钢筋不计量。

7.313-1-b细目中央分隔带渗沟工程内容已含纵向PVC管,渗沟内纵向PVC管不能再单独计量。

第四章 桥梁涵洞工程

1.本规则第四章桥梁涵洞工程部分结构较范本作了调整,范本技术规范分别在几个目中有地质钻探、桩基检测、荷载试验,本规则将其统一归入第一个目检测中,包括桥梁(整座桥或单根桩基)荷载试验、补充地质勘探及取样钻探、钻取混凝土芯样、无破损检测。

2.章说明第2.4款本章所列工程项目涉及到的模板安装及拆除,均包括吊篮。

3.章说明第2.5款钢筋、钢材的计量为设计净尺寸,不计入规定的搭接长度、工作长度及吊钩等。

4. 章说明第2.6款桥梁支座:由于橡胶支座规格型号多,用量大,为便于工程管理,统一以支座的体积计算,单位为dm3;相对于盆式支座规格型号少,用量少,则按规格,分别以数量(个或套)计量。 7

5.章说明第3条桥涵基底处理的计量规则按第二章路基工程中特殊路基处理执行。

6. 403-4节钢管拱钢材:可按材料规格、等级等列细目。

7. 405、406、409、410目桥梁基础分为灌注桩基础、沉桩基础、沉井基础、一般基础,分别在不同目内计量。

8. 405目原技术规范挖孔灌注桩含入了钻孔灌注桩目中,挖孔不同于钻孔,因此本规则更名为混凝土灌注桩;并重新界定灌注桩长度,考虑(下)系梁处桩径无变化,将灌注桩长度定义为(下)系梁顶以下部分(即含系梁的高度),桩体的连接部分系梁在基础中计量。钻孔灌注桩分水中和陆上两种,水中钻孔灌注桩桩长以施工图所示设计施工水位为标准。

9. 409目沉井:原技术规范只有钢筋混凝土沉井一种,本规则增加钢沉井形式。钢沉井作为基础是工程主体结构,不可切割回收,它不同于钢套箱围堰或钢围堰(它们只是深水基础施工的一种方法)。钢沉井内外壳钢板及骨架以重量计量,封底、填芯、顶板混凝土另按体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沉井的钢筋在基础钢筋中计量。

10.410-1-a细目混凝土基础中支撑梁,包括连接桩体的(下)系梁,但不包括下部构造中的(上)系梁。

11.410-2节下部构造混凝土因形式不一,单价差异大,细分为各种形式:索塔、U型桥台、肋板式桥台、轻型桥台、柱式墩、薄壁式墩、空心墩,墩身的系梁计入各墩身中,计量单位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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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3节上部构造混凝土因形式多,数量大,施工方法不一样单价也有差异,因此按结构形式划分细目,统一编排了8种结构,各项目实施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按跨径、砼标号、现浇或预制、预应力或非预应力等再列子细目。上部结构现浇整体化(除桥面铺装)应计入各上部结构中。

13.419、420、421、422目涵洞、通道的长度以进出口端墙外侧间距离计算,设计图所示的洞口以外工程的建造,在其他相应细目内计量。 14.419-3节倒虹吸管涵分带套箱和不带套箱两种,带套箱倒虹吸管按套箱的断面尺寸分子细目,不带套箱倒虹吸管按倒虹吸管的管径分子细目。

15.421目拱涵:根据拱涵洞顶砌筑型式,将拱涵细分为石砌拱涵、混凝土拱涵和钢筋混凝土拱涵三种。

16.422目通道:以示与涵洞区分开来,增加一个目,列出混凝土拱型通道和钢筋混凝土盖板通道两种形式。

第五章 隧道工程

1.本规则各目节内容与技术规范基本一致,由于技术规范各节内容设置较简单,本规则在节下增加了较多的细目,如洞口坡面防护增加了浆砌混凝土预制块、现浇混凝土、锚杆、钢筋网、植草、土工格室植草、洞顶防落网等细目。

2.对于围岩分级,应符合《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的规定,各项目可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土石方的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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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2目洞口与明洞(含棚洞)工程包括洞口与明洞土石方开挖、防排水系统、坡面防护、洞门、明洞衬砌、挡土墙以及洞口的辅助工程等。

4. 502-7节洞顶回填:包括洞顶及边墙墙背回填。

5. 503-1节洞身开挖:指除明洞以外的洞身开挖。

第六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

1. 602目护栏工程中增加浆砌片石护栏和钢缆索护栏,钢护栏及端头、钢缆索护栏的安装均包括支撑护栏的立柱安装,立柱的基础混凝土单独计量。混凝土护栏计量单位为m3。

2. 603目将原第六节隔离栅名称改为隔离设施,并增加隔离墙工程,隔离栅、隔离墙计量以实际长度计算,并不等于线路设计长。

3. 608目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工程下增加了608-7节收费广场高杆灯。

第七章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1. 章说明第1条本章绿化工程不包括路基上、下边坡及取、弃土场的绿化。

2.本规则将铺设表土作为各相关项目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

3. 704目人工种植乔木、灌木…中增加了竹类、棕榈类、篱笆等节,每节物列出了很多种植物,各项目根据招标采购的植物,可以胸径、冠高等分子细目。

第八章 房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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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说明第1条房建工程包括建筑基坑、地基与地下防水、混凝土、砌体、门窗、地面与楼面、屋面、钢结构、墙面、室外及附属设施、暖卫及给排水、电气工程。

四、计量规则有待进一步改进完善

这本书虽经多次讨论及修改评审,使建设项目管理和设计文件统一起来,规范了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支付的管理,层次清晰、内容明确、界定清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仍不可说就十分完善,遗漏甚至错误在所难免,本释义仅起提示作用。希望通过执行规则过程中反馈的情况,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今后作为全国统一的计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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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评标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配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实施,适应《计价规范》模式下对评标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计价模式的特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执行《计价规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标活动,在适用本规则的同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编制要求,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和投标报价,应当使用符合"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施工招标投标智能化评标系统数据标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软件。

第四条 招标人需要设定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和设定应当以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任务的通常条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工期和质量要求、必要的技术措施、市场供求状况、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等因素,并附有施工组织设计要点,用于说明设定标底所依据的主要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及机械设备配置等内容。

招标人可以按照标底编制的原则设定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并在投标截止日三天以前予以公布。

第五条 招标人设定的标底在评标中可以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以低于招标人设定的一定幅度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有效性的基准价,或者按照投标总价与标底总价的偏离幅度进行评分的,属于将标底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应当采用《计价规范》规定的表格格式。

标底和投标文件中的"标底总价"或者"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要求采用书面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及其他反映组价和分析的数据要求采用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电子文本应当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者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原始电子文本应当密封保存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

第八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分评估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于本地区的评标方法,还可以针对国有资金项目的特点,按照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调整本规则及附件《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中的有关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价格变动标准,公布适用于本地区国有资金项目的招标性评标方法和标准。调整的内容应当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综合评分评估法的,可以选择部分或者全部评价指标,并遵循公平、科学,有利于鼓励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原则,确定各评价指标的评分标准。具体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发现评标标准和方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一)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的;

(二)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

(三)含有明显的倾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竟争的;

(四)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第十一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清标工作组;

(二)评标准备及清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四)初步评审;

(五)详细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撰写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标人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组负责清标。

清标工作组由招标人选派或者邀请熟悉招标工程项目情况和招标投标程序、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清标工作组。

清标工作组人员的具体数量视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清标工作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评标工作原则、评标保密和回避等的规定。

第十三条 清标工作组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评标的实际需要,编制评标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表格。

第十四条 清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二)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换算;

(四)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例出过高和过低的投标价格;

(六)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过高或者过低的投标价格的具体标准。设定标准的方法有:

(一)以招标人设定的标底价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

(二)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的一定幅度为标准;

(三)以投标人投标价格的平均值的一定幅度为标准。

第十六条 清标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

(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及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四)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五)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结果;

(六)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情形;

(七)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八)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

(九)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 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十一)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对上述第(五)、(八)项进行确认,对上述第(六)、(七)、

(九)、(十)项向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建议;

(十二)其他在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清标工作应当客观、准确、力求全面,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

清标情况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清标工作组应当予以补充和纠正。清标工作组成员拒绝纠正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遗漏或者错误的内容由评标委员会予以补充和纠正。清标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和严重歪曲事实行为的,视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组建。

第十九条 在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标:

(一)听取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招标工程项目的情况介绍,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清标工作组提交的清标情况报告,获取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了解和熟悉评标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有权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修改,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依据予以记录。

(二)核对评标工作用表和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

(三)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对投标价格进行换算的依据和换算的结果;

(四)核对并确认清标情况报告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方法、修正标准和修正结果;

(五)核对清标情况报告中列出的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确认重大偏差、细微偏差和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

(六)根据需要,对算术计算错误的修正、细微偏差的补正及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向投标人进行澄清; 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澄清工作委托给清标工作组。

(七)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

(八)对存在过低的投标价格的投标人进行澄清,分析其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过低的投标价格是否能够成立;

(九)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确认无效投标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澄清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地反映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第二十二条 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计算错误,按照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的原则进行修正。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文件改变或者遗漏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暂定的价格或者费用、材料规格或者型号等特殊要求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补正。投标文件改变属于投标人代收代缴性质的各种税、基金或者行政规费的标准,或者遗漏相关内容的,按照规定的计税、计费标准进行补正。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投标人拒绝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五条 对列出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与该价格相关的下列因素进行重点分析:

(一)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二)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三)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是否合理;

(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的特殊要求,确定的价格材料是否合理;

(六)投标人对澄清要求所作的说明是否合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因素不能支持投标价格成立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与下列相应价格中的最高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或者单项费用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公布的信息指导价;

(二)所有投标人相应投标价格中的最高价。

所有合价差和单项费用差的总计金额大于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总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评标委员会不应当因为投标文件的部分项目存在不能成立的过低的投标价格而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七条 初步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行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以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价为依据。

第二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初步评审后得出的评标总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评审不少于三份投标文件。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所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清标情况报告和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并抄送监督机构。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一条 评标报告遗漏必要的内容或者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予以补充或纠正。招标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拆,监督机构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评标。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进行补充、纠正或者重新评标的,视为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补充、纠正和评标。

第三十二条 枰标过程中,数据和评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结果均保留俩位小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中的"投标价格"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单项费用金额和"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

本规则中的"单价金额"是指投标价格中的综合单价或者单项费用金额。

本规则中的"国有奖金项目"是指使用国有奖金全额投资、使用国有奖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试行后,以前省建设厅所发文件中关于评标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省建设厅可以根据各地试行的情况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调整,修改本规则。

附件:

综合评分评估法示范性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不低于70分)

说明:

(一)可以以最低评标总价为基准价,也可以以通过初步评审得出的评标总价平均值的一定幅度为基准价;

(二)评标总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三)每偏离1%,扣减0.5--4分,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四)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

二、施工组织设计(不高于20分)

(一)总体概述:施工程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段划分;

(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三)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四)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

(五)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

(六)项目管理班子的人员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七)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

(九)冬雨季施工、已有设施、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施工措施;

(十)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说明:

(一)上述(八)至(十)项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作为评价指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

90≤优<100;80≤良<90;60≤中<80;30≤差<60。

(三)各投标文件该部分的最终得分视参与评分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数量决定。在5人以上的,取所有成员中去掉

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在5人以下的,取所有成员评分的平均值。

三、投标报价合理性(不高于4分)

说明:

(一)本项指标为扣分项目;

(二)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平衡报价的评价。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中不平衡报价的数量和对投标总价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评分幅度进行评分:

0≤优<1;1≤良<2;2≤中<3;3≤差<4。

四、投标人经历及业绩(不高于10分)

说明: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历及业绩证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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