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管 理 协 议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上海东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实现东证-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进行基金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1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1.1.2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1.1.3 甲方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1.1.4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1 乙方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1.2.2 乙方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 1
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资产投资的最低收益。
2、委托资产的种类及金额
2.1 甲方委托管理的东证-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为货币资金,计人民币5亿元。
2.2 甲方在委托期限根据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增加或减少委托资产金额;则增加或减少委托资产款项的有效期限应至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
4、委托期限
为东证-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存续期间。
5、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计算标淮和支付方式
5.1管理费
5.1.1 管理费的计算标准
甲方应每月末向乙方支付本月的委托管理费。管理费的年费率2%,是以甲方实际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时间为基础计算;第一年以实际投资的资金额为基数计提管理费;从第二年开始,以已经投资资金的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当年的管理费。
5.1.2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自甲方成立后的每月最后一天计提当月的管理费,不足一个月的按时间比例计提。在次月初的前 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扣除当期计提的管理费并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当月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计提。
5.1.3费用调整
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调整管理费率。如管理费率的调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于新费率实施日前 15 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甲方。
5.2 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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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支付乙方的管理费外,如所投资项目盈利,甲方将在该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为该盈利项目净利润的20%,以作为乙方的业绩奖励。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6.2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6.3 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将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6.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
7.2受托处理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7.3 有权根据有关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奖励;
7.2 乙方对甲方的资产的管理应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维护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
7.4 受托执行甲方资产相关事务,办理甲方资产投资过程中相关手续;
7.5 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向甲方执行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甲方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7.6 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7.7 乙方保证执行事务的合法合规性;
7.8 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7.9 乙方应及时清算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并在甲方通过分红方案后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现金红利。如果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增资的再投资,则乙方承诺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甲方资产的增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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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到期结算
8.1 结算原则
委托资产到期,应按专用账户内的资产总金额加上所投资股权的结算金额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管理费及业务奖励后的余额结算。
8.2 结算结果以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准。
8.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将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9、本协议的变更
9.1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9.2 对本协议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10、本协议的终止
如存在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
10.1 本协议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10.2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4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12、不可抗力
12.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 4
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12.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本协议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协议解除
13.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协议。
13.2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的政府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本协议书,不能视为违约行为,相互之间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
14、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各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 5
成的,均有权向对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其他事项
15.1 本协议自本协议各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上各方的签字代表,应视为各方的授权代表,包括各方授权其为履行本协议而在其他相关文件上的签字。
15.2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本协议各方协商决定;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15.4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本协议被宣布为无效或被解除,则附件中的其他协议也为无效或应被解除。
15.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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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北冰洋城市广场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武汉福特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个人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武汉福特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12000043536
联系电话:________ 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甲方享有的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与东吴大道交汇处(“北冰洋城市广场”_____层 区 号商铺经营使用权委托乙方运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同目标
甲方要求乙方凭借拥有的先进商业管理理念,以专业服务运作模式为基础,依托完整的市场定位体系、优势资源,整合或参与“北冰洋城市广场”总体业态规划及统一运营管理,以此促进“北冰洋城市广场”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进而实现本商铺经营使用权的保值与升值,最终达成多方共赢局面。
第二条委托管理商铺
甲方同意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与东吴大道交汇处北冰洋城市广场项目_____层 区 号商铺委托给乙方运营管理,该商铺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第三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10年,即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委托到期后,乙方享有唯一续约权。
为了维护本合同的稳定,更好的实现合同目标,在遵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甲方经与乙方协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分则之有关规定形成合意: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条款,双方保证一致放弃行使规定任意解除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事项及权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1条规定的概括委托,甲方委托乙方为独立排他性的唯一的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处理与委托标的运营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宜。即:除乙方认为确需要甲方参与或自行处理的以外,甲方委托乙方于委托期限内。以有利于合同目标实现为原则,自由选择以甲方或乙方自己的名义全权处理与委托标的有关的一起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一人一合法的方式对委托标的进行运营管理、对商铺进行装修改造、决策商铺的经营动态、参与“北冰洋城市广场”总体发展方案、以特别授权的权限全权代理甲方发起任何与本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有关的诉讼、仲裁及其他维权活动,向第三方主张权利或抗辩等一切相关事务),当乙方要求,甲方应无条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租金及分配、支付方式
1、租金收益
本合同所称租金收益是指: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受托事项过程中,凭借对委托的优良的专业化运营管理而创造的全部经济收益。
2、收益金分配方式
乙方作为委托标的的唯一运营管理商,应勤勉敬责全力保障甲方利益最大化,委托经营期限内预期可以实现租金收益如下:
委托标的商铺销售价格*租金系数(整层已售部分租金/整层销售金额)=租金收益
3、支付方式
乙方统一收取租金后向甲方拨付租金收益,拨付时间为每季度终,次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一次性支付到甲方上述的指定账户。
第六条 商铺交付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委托标的及商铺交付给乙方,并办理书面交付手续。逾期视为甲方已交付,乙方有权根据委托合同开展运营管理。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拥有委托商铺完整经营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对外转让剩余年限经营使用权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甲方的转让行为不得影响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任意受让的第三方必须完全承继甲方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甲方还应就此事由会同受让方与乙方共同订立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运营管理活动,为乙方提供所必须的条件并及时提供身份证明以及必须的签字、盖章之内的手续。
3、委托合同约定之应得收益金,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总运营管理收益金的其余部分。
4、甲方需保证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在合同期限内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的义务,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更不可直接与租户发生租赁关系。
5、合同期内,如甲方将委托的商铺转让、抵押,应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交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受让权
甲方在委托期限内将商铺转让、抵押或其他原因产生商铺所有权变更给其他方的,必须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如果由于托管商铺的所有权变更影响乙方权利,视为甲方违约,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第1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配合“北冰洋城市广场”的总体运营布局和宣传推广,有权按照“北冰洋城市广场”的整体业态规划参与统一运营管理,具体表现为:配合或参与“北冰洋城市广场”开展的商业市场调研、商铺定位、业种业态划分、商品陈列布展、运营管理等工作。但所涉及费用由乙方自筹,与甲方无关。
2、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有权以甲方或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在乙方受托事项及权限内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收取因运营管理商铺经营使用权而取得的运营管理收益金。
3、乙方有权根据需要自行对商铺实施装修改造,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所涉及费用与甲方无关。
4、乙方有权不经通知甲方即采取一切合法形式对委托标的及商铺进行运营管理,并收取相关物业管理费及租金收益,但需保证运营管理行为的相对人在委托期限内不得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连带责任。
5、乙方于委托期内自行承担水电费、卫生费、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6、其他本合同未约定之费用承担,按法律及政策规定或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其他违约事由导致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提前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解除合同当年收益金的3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该损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招商费用、装饰装修费用、经营性设施投资、次承租商户一切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履行及解除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支出与费用损失,以及乙方的可得利益损失)的,甲方还应补足其不足部分。
2、乙方逾期支付应分配给甲方的收益金,应按当期应付收益金的日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达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解除合同 应付收益金的3倍,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乙方还应补足不足部分。
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送达地址、通讯方式
1、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地址为邮寄送达地址,无论是否签收,向该地址寄送的特快专递收件凭证即是双方认可的合法送达凭证,受送达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抗辩该送达凭证的效力。若一方约定地址发生变更,必须于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未经书面通知,变更方无权以地址变更为由抗辩对方向约定地址寄件的送达效力,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合同解除、提前终止不影响本条效力。
2、双方约定上述通讯方式,一方通讯方变更,必须于五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未经书面通知,一方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与期限届满
1、委托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或依法需拆除委托标的商铺的;
(3)、双方协商一致的;
(4)、法定或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在解除权行使期限内(法定解除权及本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解除产权产生之日起180日内)解除合同的;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委托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事宜
1、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