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置换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现有QQ车壹台,现以人民币:30000.00(人民币:叁万元整)转让给乙方。此车辆车牌号为豫AX277X,车架号: 。此车辆与合同签订日期后所有车辆违章及任何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事故,全部由乙方全部承担一切损失及后果,与甲方无任何纠纷。
此车辆是以车辆置换广告费用的合作模式进行交易,乙方必须为甲方制作广告进行车款冲抵,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制作广告。乙方每次冲抵车款应持有甲方收货确认单为准。在车款未冲抵完之前,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过户车辆给乙方。并且乙方在上述时间内不能已任何理由和借口将车辆抵押、拍卖等给予第三方。如乙方出现上述问题,甲方可无任何条件收回乙方所使用车辆(豫AX277X)。并所制作的广告用品费用全部扣除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乙方必须保证物料送货及时,延迟一天赔偿当次所做金额。
若乙方物料不能及时提供给甲方,甲方找其它广告公司做时,乙方应负责提供其费用。
本合同一式两份,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应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甲方: 乙方:
签订地:郑花路198号
第二篇:房屋拆迁置换合同
房屋拆迁置换合同
甲方:新疆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拆迁方)
乙方: (被拆迁户) 为了加快吉木萨尔县旧城改造步伐、服从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及提高城市总体住房水平,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就乙方位于吉木萨尔县七区北庭路老城南东巷 号住房用地置换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位于七区北庭路老城南东巷 号(土
地证号2的房屋及院落,与甲方采取产权置换的形式。
二、置换方式为:甲方住宅楼置换乙方房屋及院落。
三、乙方可置换住宅面积 。其中 楼 m2,
楼m2若被拆迁户所选住宅楼房的最终实际面积(按综合楼层系数计算)超出或小于五平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新建楼房届时实际销售价结合以下楼层系数互找差价。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甲方免于支付乙方地面附
着物的拆迁补偿费。
五、乙方在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应于甲方通知拆迁之
日起三日内搬迁完毕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将其地面附着物包括房屋、围墙、门垛、临时建筑、门窗、暖气、室外地坪、树木等自行拆除,应按原样交给甲方,否则乙方按拆迁物的原价赔偿甲方损失。
六、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本协议拒不搬迁的,甲方可申请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对于强行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属房屋置换,房屋价格按当时期销售价计算)。
七、乙方保证本协议所做产权调换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产权清楚、无抵押、若因产权不清发生纠纷,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拆迁前该土地和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除本协议内容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它任何相关费用。
八、甲方交给乙方的置换房装修及设施与同期销售的商品房相同。
九、乙方所置换的楼房,在当期楼房交付时可全部移乙方,但乙方所置换的楼房,在本小区开发全部前不得私下转让或交易。
十、本协议签订生效当日,乙方应将土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交由甲方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果。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
十二、补充条款
甲方:新疆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乙方:
公司吉木萨尔县分公司
负责人签字: 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