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厂搬迁补偿协议
甲方: 公司 煤矿
乙方: 厂(公司)
由于乙方厂址位于甲方煤田 工作面上部,根据甲方开采计划需要搬迁。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等设施进行了丈量。(乙方委托 负责搬迁补偿商签事宜)。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矿工农办,由甲方 参加,乙方 参加协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补偿标准
1、 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09】7号文件
2、 郑煤矿集团公司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细则
二、 补偿项目及金额(选择项目)
1、供水 2、供电 3、道路
4、土地平整 5、排洪、排污渠 6、挡土墙
7、赔青 8、地面附属物补偿 9、其他补偿项目
以上协议总金额共计 元(大写 )。
三、 付款办法
本协议生效、乙方主厂房拆除完毕后,甲方根据拆除进
度分期分批付款,复耕费的两倍数做为押金等村委出具相关证明后付清(或其他付款办法)。
四、 双方权利义务(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条款)
1、 甲方应按照协议付款办法进行付款,并有督促乙方搬迁进度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厂房等设施 月拆除完毕,不能影响甲方采煤,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搬迁过程中的拆旧建新工作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在施工期间,无论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今后无论政策有何变化,当事人有何变动,双方都以此协议为准。多不退,少不补。
本协议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及鉴证单位签字、盖章齐全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司 煤矿 乙方: 厂(公司)
代表: 代表(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农关系办公室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监督部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产部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处
镇 村村民委员会
附:1、搬迁补偿明细表
2、授权委托书
说明:1、协议双方名称必须与印章相一致。
2、为规范管理,打印所有协议按先后次序编号并统一用纸。
3、各矿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协议条款,基本格式不变。 A4
第二篇:搬迁补偿协议
搬迁补偿协议
甲方:翠屏区白沙供销社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政府实施宜宾市滨江环线道路建设工程,我白沙供销社黄桷坪分社白沙湾红星路79、81、83、85、87号等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内,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办发(2006)69号文件之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一次性搬迁经济补偿协议:
一、乙方最迟于20xx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家具及生活用品全部腾空搬走。
二、甲方不负责为乙方提供任何住房,用地由乙方自行解决。
三、待乙方向甲方完整交还所租用的房屋后,乙方凭#5@p或收款凭证,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该笔补偿包括(水、电、电话、闭路、炉具等)乙方由于搬迁造成的一切损失费。
四、以上协议经双方协商的原则制定需甲乙双方认真履行,如一方违约,按本协议第三条中所述金额20%人民币为违约金处罚。
五、本搬迁经济补偿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二OO八年 月 日
白沙供销社关于拆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
汇 报
区供销社:
因宜宾市滨江环线工程建设,我社黄桷坪分社部份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在20xx年3月30日召开了动迁大会,总共涉及7间出租门市,两位实际居住的退休工人及3位锁着房屋并未居住的退休工人。
我社于20xx年10月与城投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至今我社尚有部份房屋未腾空交于拆迁公司,20xx年5月22日收到了拆迁公司的催交房屋的函,限期5月25日以前将剩余被拆迁的房屋交付,我社已找到城投公司及拆迁公司已说明情况,正在加大力度,同剩余两户协商,尽快将两户搬出,腾空房屋交给拆迁公司。
在2007运迁大会召开以后,我社领导班子多次与门市承租人及几位退休工人协商,其中7间门市承租户都是一次性货币补偿,两位实际居住的住户(已居住20年以上,并且全家户口都在实际居住街道),我社多次同城投公司及拆迁公司协商,给两位居住的退休工人(其他没有住房)。争取到两套倒迁房指标,根据有关规定已妥善安置完毕。另外3位退休工人,因楼上不通水电,近10年未在老工业品楼上居住,于07年3月动迁会以后,企业就停收了涉及拆迁的门市、住家的房租,因涉及拆迁,请他们做好搬迁准备,企业已多次找他们座谈,但他们都提出要3万元搬迁费才会将锁住房腾空。我社在20xx年4月11日股东代表会上,代表一致意见,是不给予任何补偿。
因城市建设需要,我社为配合城市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分别于20xx年1月7日、4月1日、4月7日、5月29日、5月30日找到林昌群、余学英、刘元友、李昌志多次座谈,其中刘元友与林昌群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刘元友决定搬到长江旅馆暂住,并于5月29日已搬至长江旅馆,林昌群按面积计算赔偿其2.7万元,剩余归企业所有,另外余学英、李昌志仍要3万元才会将房屋腾空交给单位。
另:有几位曾经在工业品楼上居住过退休工人已回到单位要求给予补偿,我社经董监事会研究决定,这几户等以后来解决,并给予了答复。
上述妥否,请批示。
白沙供销社
二OO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