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租赁合同

时间:2024.4.27

写字楼租赁合同

第一章 定义及释义

第二章 承租单元

第三章 租期

第四章 租金

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章 押金

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途

第八章 装修或改建

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

第十章 损坏

第十一章 续约

第十二章 法律费用

第十三章 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第十四章 乙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第十五章 交还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终止租约

第十八章 通知

第十九章 仲裁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租赁合同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承租[ ]大厦(下称“大厦”)的单元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租赁合同为证。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定义及释义

本合同中除文义需另作解释外,下列用语所指意义如下:

“承租单元”指本合同附件一第2条所述的物业;

“承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3条所述的期限;

“免租期”指本合同附件一第4条所述的期限;

“租金”指本合同附件一第5条所述的租金;

“公共区域”指大厦入口、大堂、公共卫生间、电梯、楼梯间、通道、行人道、行车道、绿化区域、设备机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泵房、风道井、水箱间、自动扶梯、管理处办公 1

用房等处及设施,还包括为大厦的业主、租户、用户及其客户、雇主、被邀者、被许可者及与业主拥有相似使用权的所有其他人员而设并供其使用的其他地方及设施,但不包括任何业主、租户、用户拥有独自使用权的地方;

“公共设施”指为大厦的利益而安装的机器、设备、仪器、装置、管道、机房、电缆、电线及种植的树木、草坪、花卉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租户、用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管理机构”指甲方所指定负责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等事宜的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管理机构;

“管理费”指本合同附件一第6条所述的费用;

“物业管理规定”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所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及依据公约和大厦实际制订的规章制度;

“装修守则”指甲方或管理机构就乙方在为承租单元进行装修时所须遵守的规定及程序所制定的规则;

“使用人”指乙方的职员和雇员、代理人、被邀人、客人、承包商、来访者和其他占用或使用承租单元的人士;

“特定业务”指乙方进行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特定营业活动的业务。

第二章 承租单元

2.1 甲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出租、且乙方兹按本合同的条件承租承租单元。

2.2 除承租单元外,乙方将享有与甲方以及大厦的其他租户和用户共同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但应遵守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和管理机构就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所制定的规定。

第三章 租期

3.1 乙方于承租期内向甲方承租承租单元。承租期应包含免租期在内。

3.2 在各免租期内乙方免向甲方缴付房屋租金,但须缴付本合同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及各项公用设施费(不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章 租金

4.1 承租期内,乙方须于装修免租期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甲方缴付当月的全额租金。

4.2 租金不包含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公用设施费(包括电和电话费)等其他费用。

4.3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租金:租金以[ ]元计算,乙方以[ ]元支付租金,由管理机构统一收取。

4.4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租金(包括滞纳金)之日 2

为止。

第五章 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5.1 甲方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大厦、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并按公约及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5.2 在承租期内,乙方须于每月首五个工作日之前预先向管理机构缴付当月全额管理费。

5.3 管理费的支付办法,包括货币、兑换率与本合同第四章有关租金的相应规定相同。

5.4 管理费的使用范围详见物业公约所定。

5.5 在承租期内,管理机构可因提供管理服务的运作成本的变动以及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但应事先通知乙方并说明合理调整理由。乙方应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管理费。

5.6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或其他乙方应付的费用,每逾期一日应按逾缴总额的万分之二(0.02%)向管理机构支付滞纳金,直至乙方全数付清其所应付的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包括滞纳金)之日为止。

第六章 押金

6.1 在签订本合同后五日内,乙方应付给甲方附件一第7条所述的押金,以作为乙方遵守和履行本合同所有义务和规定的保障。

6.2 如乙方在整个承租期内未违反本合同的主要相关规定,且全额缴清应付租金、管理费,则甲方须于承租期结束后的十五日内一并无息退还将乙方所支付的押金。

6.3 在承租期内,若乙方拖欠甲方及/或管理机构任何租金、管理费,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在预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随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押金中扣除一笔相等于该欠缴之款项。乙方须在甲方提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所扣除部分押金,否则按违约论处。

第七章 承租单元用途

7.1 承租单元仅作为办公用途。如经政府部门同意变更或增加经营范围,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变更承租单元的用途。

7.2 乙方不得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作为演播室或用于宗教或其他仪式,或用于赌博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甲方或其他业主、租户或用户受到骚扰、不便或对之造成损害或危险的方式使用承租单元。

7.3 除甲方或管理机构统一设计所提供,或书面认可的指示牌及名牌,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外设置或展示任何能在大厦外面看见的广告宣传、灯箱、装饰、旗帜。

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除了用大厦名称为其营业地址外,不得在其他方面使用大厦名称或其标志。若乙方经甲方批准在法定名称内使用大厦的名称,乙方须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更换其法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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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甲方有权随时更改大厦的名称或其任何标记,但须事先通知乙方变更的名称和理由。

第八章 装修或改建

8.1 乙方须遵守甲方或管理机构就承租单元的装修或装饰所制定的装修守则,向甲方递交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的设计图(包括需要额外电力、空调、防火设备之要求)和详细说明。

8.2 在未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及完成办理有关手续前,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进行任何内部装修、设备安装及陈设。甲方保证乙方递交设计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协助该设计方案尽快得到消防部门正式批复。

8.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承租单元进行任何重大改动或附加装置,以及对电线、照明或其他装置以及由甲方提供的空调系统及公共设施进行任何改动或附加装置,或割损任何门窗、墙体、结构材料或大厦其他构造。

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

9.1 管理机构负责承租单元内和大厦外的玻璃幕墙、建筑结构和中央空调、新风、电梯、公共区域水电、大厦原配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并承担有关的费用和责任。

9.2 承租单元的内部装修及由乙方安装的各种设备由乙方自行维修保养,并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

第十章 损坏

10.1 在承租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承租单元发生全部或部分损坏以致承租单元完全不能使用,或损坏严重而根本不能修复,在上述损坏发生后的90日内,甲方有权选择:

(1)宣布由于上述损坏而终止本合同;或

(2)修缮承租单元并书面通知乙方所需的时间。在修缮期间,乙方不需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直至重建或重修结束之日。

如甲方选择修缮承租单元但承租单元在进行重建或重修后180日内仍旧未能修复完毕时,乙方有权经书面预先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合同。

10.2 如承租单元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原因只是轻度损坏,部分可以使用,并能满足乙方特定业务的需要,甲方应予以即时修缮,直至承租单元全面恢复使用条件为止。在此同时,租金可相应按损坏比率予以部分减免,有关的租金减免应依据承租单元的修缮期按天数计算。

第十一章 续约

若甲、乙双方在离承租期终止日3个月之前未达成续约协议,甲方或其代表、授权人,可在承租期终止前3个月经提前通知乙方,可陪同准租户进入承租单元视察。如乙方此间愿继续承租此物业,则双方将参照当时合理的市场价格制定续约后的租金,甲方给予适当优惠。 4

第十二章 法律费用

12.1 本合同的、印花税、登记费及附带手续费用应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支付。

12.2 若一方有任何违约行为以致对方需采取法律或其他行动来维护其在本合同下的利益或强制执行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一切有关费用(包括律师费及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并由败诉方向胜诉方作出全面赔偿。

第十三章 甲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甲方向乙方声明及保证如下,且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就其违反本章所述的责任对乙方或其使用人直接作出赔偿或承担责任:

13.1 中央空调及单元空气

甲方应向乙方按正常办公时间(目前为早八点至晚八点)提供承租单元的中央空调。如乙方有意于上述时间以外享有中央空调,应预先通知甲方或管理机构并支付超时空调费。

13.2 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检查及维修

管理机构负责对大厦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日常维修,使其连续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13.3 保安、防火、环境、卫生

管理机构负责公共区域及其公共设施的保安、防火、环境、卫生等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13.4 大厦配套

管理机构应使大厦配套之电力线路、机械设备(含电梯)、水管、通讯及线路、废水排放系统和其他公共设施处于畅通适用状态。

13.5 大厦水牌和标识

甲方承诺并责成管理机构,在广告牌位、大堂水牌和其他指示物(如有)上的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为乙方制作名称、标识和单元说明,且租期内不收任何费用,但标牌制作费应由乙方承担。

13.6 大厦转让和纠纷

甲方承诺如发生房屋转让或抵押、债务或纠纷等情况,应事先通知乙方;凡涉及承租单元权利或乙方其它利益的事项,均应征得乙方同意方为有效。

13.7 承租单元平静使用权

甲方保证并责成管理机构依据公约及有关法规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承租单元得以安全、安静和洁净地正常使用。

第十四章 乙方责任及保证条款

乙方向甲方和管理机构声明及保证如下:

5

14.1 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

在承租单元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支付租金、押金、管理费、各种设施收费等。

14.2 转让、分租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将承租单元及其任何部分进行转让、分租、或以其他方式让与使用权,但乙方可将承租单元用于其关联公司办公用途和地址,同时应由乙方向甲方统一承担本合同所述责任。

14.3 物业管理规定及保安、保险条例

遵守并促使其使用人遵守《使用、管理、维修公约》, 《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机构就大厦和公共区域的管理、使用、保安、保险等所制定的规定。 14.4 遵守防火及安全规则

在对承租单元的使用期间,须遵守中国政府及北京市政府与防火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或管理机构所制定的安全规则,并由乙方自费在承租单元配置除甲方按规定已经配置之外的足够有效的便携式灭火器。

第十五章 交还

15.1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承租单元之装置、装配和设备恢复至交付乙方时的原来状态(正常折旧、磨损除外),并在良好、清洁、坚固及维修适宜的状态下将承租单元交还甲方。

15.2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负责拆除其对承租单元所进行的任何附加装置或改动。

15.3 在承租期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走其属于自己的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承租单元内的留置物品,处理留置物品引致费用将由乙方支付。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

16.1 本合同各方应遵守本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一方因此所蒙受的损失。

16.2 如因甲方违约或侵权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可凭有效裁决从下期应付甲方租金或管理费中相应扣除作为赔偿且不构成乙方违约行为。

第十七章 终止租约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或一方在本合同内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为不正确或不真实,并在接到对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不予纠正时,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讨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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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通知

18.1 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要求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发出,并由挂号或专人送至对方的法定地址或对方最后书面通知的营业地点;挂号寄出第7日或送达日(以较早日为准)为文件的生效日,除非文件内对生效日期另有规定。

18.2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可送至承租单元或附件一第1条所述的地址。

第十九章 仲裁

19.1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进行协商30日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2 在解决争议的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遵守及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章 其他规定

20.1 双方可经协商后修订本合同的条款。本合同的附件及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 本合同项下的产权变更适用于民法房屋买卖合同不破租赁原则。

20.3 本合同的构成、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法律管辖。

20.4 若本合同的规定与《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或《装修守则》等物业管理规定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20.5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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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写字楼租赁合同(20xx年版本)


合同编号: ZLHT-2011-007

华一控股大厦租赁合同

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版本)

目 录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 .................................... 2

第二条 租期 ............................................ 2

第三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 3

第四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支付 ................................ 3

第五条 保证金 .......................................... 4

第六条 其他费用 ......................................... 4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维护与交还 .............................. 5

第八条 出租人权利及义务 ................................... 6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及义务 ................................... 7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 ................................. 8 第十一条 附则 .......................................... 9 第十二条 附件 ......................................... 11

第十三条 其他 ........................................................ 11

1

租 赁 合 同

本租赁合同由下述双方于 年 月 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

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签订:

出租人: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19层

电 话:010-82871010

传 真:010-63025155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华一控股大厦

电 话:010-

传 真:010-

鉴于甲方自愿出租、乙方自愿承租本合同项下的房屋,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

务,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标的及用途

1.1 甲方为华一控股大厦 层 号单元合法拥有者,建筑面积为 ㎡。

甲方同意将该单元在完好状态下租给乙方。

(承租房间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承租单元仅限于办公用途。

第二条 租期

2.1 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2 租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在租期届满日或之前,将

承租区域完好装修状态(原有空调、消防、吊顶、墙壁、地面装饰不得拆除)

交还甲方。

2

2.3 租期届满,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取得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须另行签署租赁合同。

2.4 免租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免租

期内免付租金,但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免租期期间乙方应按规定向出租人或

物业管理机构缴纳“其它应缴费用”,该“其他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根

据本合同约定应收的物业管理费、停车费、能源费、乙方装修承租单元应向

出租人和物业管理机构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3.1 大厦房租包括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每月天数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3.2 租金:以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元计算,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

3.3 物业管理费:以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 元计算,日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3.4 租金递增:对于租期在两年以上的客户,甲方保留每两年调整一次租金及

物业管理费的权利,但应在作出调整决定后3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

的同意,如乙方同意,则应于收到通知的当月按调整后的数额交纳租金及物

业管理费。如乙方不同意,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此种情形下,乙

方无需因此对甲方进行补偿,甲方亦不得因此扣留乙方所付的保证金。

3.5 乙方应在缴纳租金同时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

费。

第四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4.1首 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应于签约当日支付,首 个月届满后,

采用预缴房租的方式,每月支付一次房租,乙方需于每月 23 日前将下月租

金及物业管理费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号(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4.2 甲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颐园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中关村支行

银行帐号:050901040011973

合同履行期内,若有变更,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

4.3 租期内乙方每月支付甲方本合同项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见本合同附件二。

3

4.4 租期不满一个月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按日计收。日租金计算方法为3.2、

3.3款规定的日房租乘以单元面积。

4.5 乙方逾期未缴房租者,甲方将收取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

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三计取。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缴纳的房租及

滞纳金,但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须支付租金滞纳金的除外;如发生滞纳金,

乙方应于支付当月房租的同时向甲方支付该滞纳金。

第五条 保证金

5.1 乙方应于签约当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叁个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款项作为

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

5.2 甲方可就任何损坏、滞纳金、乙方依约应缴纳费用、乙方违约行为向乙方

提出权利主张,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在合同终止后七天内返还保证金或在该

等权利主张得到解决后返还其余额。

5.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扣除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以实现对乙方提出

的上述权利主张,在保证金扣除后,乙方应在缴纳下月房租时补足上述保证

金。乙方的保证金不充足的情况下,乙方缴纳的房租先行填补保证金,乙方

应就其未缴纳的房租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其他费用

6.1 电话:甲方向乙方提供每单元6条电话线路,由乙方自行申请,自行缴费,

若乙方申请电话线路超过甲方提供数量的,需按甲方规定缴纳线路维护费。

6.2 空调:大厦的物业管理机构在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8:30-17:30)内免

费提供空调服务。如乙方需要额外加时空调服务,应支付加时空调服务费,

该费用按物业管理机构当年度《收费标准》执行。

6.3 电费: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单元用电实行预购电量的方式,由乙方到物

业管理机构自行购买。

6.4 其他费用见物业管理机构的《收费标准》。

第七条 房屋的交付、维护与交还

7.1 房屋的交付

4

7.1.1 乙方应按本合同附件四规定缴纳租赁保证金、第一期租金及物业管理

费后同甲方及物业管理机构进行房屋交接。因乙方未能按时接收承租单元而

导致的拖延交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1.2 乙方确认承租单元的状态后,应在物业管理机构出具的《房屋交接确

认单》上签字盖章。

7.2 房屋的维护

7.2.1 租赁期间,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应保障承租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处

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但因乙方原因发生损坏或乙方自行添臵的设备设施除

外。承租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

构,以免给本项目其他使用人造成损失。物业管理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在1

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复杂的损坏或故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维修完毕;因

乙方通知不及时影响其使用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2 因乙方、其员工或访客使用不当、故意或其他过失造成上述损失或故

障的,修复义务及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3 承租单元内乙方自行装修、装饰的部分、自行添臵的设施设备、财产

等的维护、维修义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确保其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不得危及承租单元、大厦及其他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失,由乙方全权承担。

7.3 房屋的交还

7.3.1 如双方未能按照约定签署续租协议或乙方决定不再续租,或因本合同

被提前终止/解除时,乙方应在租期届满日或之前,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前完

好保留装修状态(原有空调、消防、吊顶、墙壁、地面装饰不得拆除),保

持吊顶、墙壁、地面装饰、门、窗、附属设备设施的完整交还给甲方,交还

的房屋应符合其按照双方约定使用后的状态。若其不符合上述条件,乙方应

按照甲方要求对房屋进行恢复或修复再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7.3.2 如乙方不负责该承租单元的恢复或修复,则应当向甲方支付必要的恢

复和修复费用,且承担恢复或修复所需的合理时间内的房租及相关费用,该

费用以甲方书面通知列出的费用明细单为准。

7.3.3 如乙方未能按上述时间在承租期届满前或未能在合同解除/终止后三

日内搬离承租单元,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对于承租单元的使用功能并按其

逗留的时间以承租单元日租金的双倍向乙方收取房屋租金,或者无需任何

5

通知收回承租单元,并视为乙方放弃单元内一切物品的所有权,甲方可采取

措施对其进行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

第八条 出租人权利及义务

8.1 甲方在本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承租房屋交付乙方。

8.2 甲方为乙方正常使用承租单元提供方便。

8.3 甲方在承租期内提供水、电、空调、供暖及日常房屋维护。

8.4 甲方的权利保留

8.4.1 甲方有权使用公共设施,有权派工作人员进入乙方承租区内对公共设

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甲方行使该项权利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紧

急情况除外。

8.4.2 甲方在发出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有权暂停大厦设施进行维修,并

无需对乙方进行补偿。

8.5 甲方可在遇到紧急事故并该事故危及乙方承租单元(如水灾、火灾、匪险

等),进入乙方所承租单元内立即进行处理。如系甲方直接责任造成事故发

生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8.6 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或解除日前,乙方未将其全部或部分自身财产和自

臵设备,物品搬出所承租单元时,则作为乙方自动放弃权利处理,甲方有权

自行处理乙方遗留物品、设备设施。

8.7 甲方已就出租物业的基本设施(公共设施、公共部分)投保财产一切险和

公众责任险(不包括乙方承租范围内财产)。乙方应对所承租范围内的自有

财产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乙方在所承租范围内的任何自有财产的损失,甲方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8.8 甲方应保证其出租物业水、电、气及其它设备正常接通,保持房屋结构、

墙壁、屋顶、排水、电线电缆处于良好适用状态,保持热力、空调、电力等

系统及安全防火设施及物业的其它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安全且适合于乙

方租用的目的。

8.9 甲方按照市政及甲方内部关于供暖、供空调的相关规定,在季节变化符合

条件时提供暖气、空调。

第九条 承租人权利及义务

6

9.1 乙方应于签署合同同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乙

方为个人的,向甲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三。

9.2 乙方有权合理地使用大厦的公共场地及设施,有权按照大厦的相关规定租

用大厦的配套设施,并支付相关费用,唯物业管理机构有权对该等使用做出

合理规定,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9.3 乙方不得占用大厦的公共场地及设施,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无

条件赔偿。

9.4 乙方的装修方案应报甲方和物业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应经甲方和物业管理机构同

意。

9.5 在装修和使用承租单元的过程中,不得私自对承租单元内消防装臵作任何

变动,须经消防局及甲方和物业管理机构书面同意,乙方方可对承租单元的

烟感器及喷淋头作相应变动,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因自行改造产生的大厦年度消防维保的相关费用。

9.6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四、五、六条的规定按时缴纳房租及各项相关费用。

9.7 未得到物业管理机构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窗外、外墙、公共走廊上、

电梯间及其它公共区域悬挂、张贴、附臵或以其它方式放臵任何广告、标识、

招贴或其它资料。

9.8 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私自将其承租单元转租、转借予第三方,由此造成的

损失由乙方双倍赔偿。

9.9 乙方在其经营活动中,不得宣称或令顾客误认为其与甲方关系属合作、合

营、合伙、联营或关联企业关系。

9.10 乙方应自行获取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

批准和证照,保证其营业活动的合法性。

9.11 乙方应自行承担由于乙方注册、税务登记、迁址等行为所产生的税费;

9.12 乙方应自行负责并保证甲方免于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乙方可能对其顾客造成的人身伤害、滋扰和经济损失;乙方同意就甲

方承受的前述损害、滋扰和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9.13 乙方不得在承租单元内存放、也不许他人存放法律禁止的物品和其他易

燃、易爆的物品或危险物品;不得利用所承租单元制造和存储货物及商品,

但少量与乙方业务有关的货物及商品,作为样品或展品者除外。不得在大

7

厦门厅、楼梯、通道或其他公共地段堆放或留臵箱物、家具、垃圾,不得堵

塞这些地方的通行。不得在所承租单元的地面放臵超过设计荷载的物品,甲

方保留规定所有安全荷载重量标准和限度及所放位臵的权利,以便使荷载分

布均衡,甲方批准搬进的营业机具和机械设备应放臵在托架上,托架的安臵

应按甲方的要求足以防止震动、噪音,不干扰大厦其他租户,臵办托架的费

用由乙方自理。

9.14 保持所承租单元内部清洁完好并处于可使用之状态,乙方对所承租单元的

损害以及因乙方或其访客、雇员、工人或代理人造成公共区域的损害,由甲

方或物业管理机构自行维修,则甲方或物业管理机构对此进行修缮的费用由

乙方全部承担。

9.15 在暴风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到来之际,乙方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免

所承租单元受损害。

9.16 乙方需保持所使用规范内的给排水系统畅通完好,如由于乙方、其雇员、

访客或顾客的疏忽或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道堵塞或破损时,清洁和修缮费用

由乙方负责。

9.1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和有关方面的批准,乙方不得在所承租单元的大门上增

设锁具、保安系统,并不得更改原有锁具和保安系统。如需更改,乙方应向

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9.18 不得利用所承租单元进行非法或不道德的活动。

9.19 乙方人均办公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若因特殊情况增加人数的,需经甲

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

10.1 违约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而致使另一方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有权在

违约行为发生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要求其予以纠正,在通知后十五日内

违约行为仍不能得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并终止本合同。如在违约行为无

法纠正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并终止本合同。如因违约方违反本合

同致使守约方发生任何费用、支出、责任或损失,违约方应在十五日内就此

对守约方进行赔偿,并保障守约方不受损害。甲方对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

只构成甲方对某一特别事件的同意,并不构成放弃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

8

条款的执行,亦不得理解为甲方在日后同类事件中放弃须获得其特别同意的

要求,除非甲方以书面作为表示,对乙方同样适用。

10.2 合同终止

10.2.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

方承担:

(1)乙方延期交付租金30天以上的;

(2)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违章活动;

(3)擅自转租、转借的;

(4)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或乙方人均办公面积低于20

平米,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5)严重违反物业管理机构发布的大厦管理规定,经通知仍不调整其行为的。

10.2.2 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连续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确实不能履行该方义

务。

10.2.3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解散或任何类似程序。

10.2.4 一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资产或资产的重要部分被扣押、禁运或

征用,并于两个月内不能得到解除,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合同。

10.2.5 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租赁合同,则乙方须于下次租金支付日三十天

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同意。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付的三个月保证金,

作为损失的补偿,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如果乙方所付保证金不足三个月,

则乙方应当于通知甲方提前解除合同前补足,逾期未付,甲方有权进行追偿,

包括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为此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6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终止的,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所付的三个

月保证金,作为损失的补偿。同时,此种情形下,若乙方依照第二条2.4款

享有免租期的,乙方应补交免租期租金。

第十一条 附则

11.1 不可抗力

11.1.1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义务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政府机构的禁令或行为,

暴乱、战争、敌对状态、公共骚乱、罢工或其他劳务纠纷和停工、运输或其

他设施停顿或中断、瘟疫、火灾、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现象。

9

11.1.2 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

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尽可能地

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

并且该等履行失败或迟延不得视作对合同的违约,声称因不可抗力事件丧失

履行能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尝试恢复履行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义务。

11.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订和终止均受正式颁布的中国法律法

规的约束。

11.3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1.4 解决争议期间,双方在所有其他方面应继续执行本合同。

11.5 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对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只可通过经双方授权的代表签署中文书面协议进行。

11.6 可分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1.7 文字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

11.8 完整协议

本合同有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取代双方

此前就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和联系,各条款的

标题为便于参阅而设,不具有法律效力。

11.9 通知

11.9.1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并可通过

人工送递或航空挂号邮寄(预付邮资)、公认的快递服务或以传真发送至另一

方的地址。通知或其他联系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16层 传真:010-63025155

乙方: 传真:

11.9.2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11.9.3 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按以下方法予以确定:

10

(1)人工投递的通知,视作于人工投递之日送达。

(2)航空挂号邮寄(邮资预付)的通知,视为于投邮日(邮戳日期)后第十天送

达。

(3)快递送达的通知,视为公认的快递服务机构发出后第五天送达。

(4)传真发送的通知,应视作于发送日后第一个营业日送达。

第十二条 附件

12.1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

力。

12.2 生效日: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中一份

仅供乙方作为工商注册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11

附件一、 承租单元的平面图

12

附件二、月度房租缴费清单(加盖公章)

写字楼租赁合同20xx年版本

13

附件三、承租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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