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4.4.20

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XXXX 、XX双方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特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与橡胶制品的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XX 出资额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

XXXX 出资总额 万,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 实物出资 万元,货币出资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

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长、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举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副董事长和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二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长、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据书面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盖章:

XXXX 、 XX 200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建筑装饰公司章程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企业体制,规范公司行为准则,使公司在自我发 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中文名称为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十万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为: 自己填

第四条:本公司是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的私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 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

第五条:本公司是以其实有资本向债权人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宗旨是:立诚、立信。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七条: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 程,保洁服务,水电安装,商务咨询,工程咨询,建筑 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

第八条:本公司经营方针: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平等竞争、以 质取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公司实行经理责任制,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经市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法人代表,总经理不在时由 总经理委托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人员代理行驶职权。

第十条: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总经理室、人力资源 部,工程部、财务部、业务部、质安部、设计部,其具 体职责范围由公司制订,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 变更内部经营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行驶以下职权:

1、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状况,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 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任免中层领导干部;

3、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 重大事项;

4、依法奖惩职工,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精神鼓励 与物质奖励,对违法乱纪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有关 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并全权实行劳动工 资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规定签订劳动人事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 直至辞退,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作下岗处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颁布《会计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司会计制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至1 2月31日

第十六条:本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本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按有关规定由总经理决定。

第十八条:本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纳税收 和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营业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积金10%

4、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条:本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前不得 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项用途:

1、增加注册资本;

2、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和奖 励。

  第六章  职工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的雇佣、解雇、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 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劳动法》 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所需职工可由劳动部门推荐或经批准公开招 收,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遵循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 司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法维 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并合 理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1、本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的规 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2、本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务是依 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资利益;协助公司安排 并合理使用福利。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 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努 力完成公司各项经济任务。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在总经理主持下召开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后, 报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  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条: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于终止并清算:

1、因出现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而受到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2、经营失误导致严重亏损或破产;

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 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终止时的清算,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二○XX年一月二十日

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章 程

珠海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二○XX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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