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重庆市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路9号。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办公用品(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
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缴纳。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份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同意生效。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司章程(通用)
白银市××电子有限公司章程
(设执行董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股东和债权人和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公司名称:白银市××电子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x市x区x路x号
第五条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3、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涂料、家用电器、针织布料、粮油及制品、厨房用具、酒店用品、建材、通讯器材、建筑材料、办公用品。
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名称(姓名):
1、白银市XX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白银市桥口区红燕巷8号
2、白银市XX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白银市青山区武东街6村78门103号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I、白银市XX电子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
2、白银市XX经营有限公司胶东,出资额为19万人民币,占总资本5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1
9万人民币:以工业产要作价出资为万人民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额为万人民币)上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2)公司登记日期;(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g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5)出资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条股东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认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参加制定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的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的义务
1、进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公司在银行开
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的转移手续;
4、不按照前款规定输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其它需要明确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注:两个股东不允许全部转让)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5、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依据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沙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屈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了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组过;
5、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如今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工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简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六章经理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其它需要明确职权)
第七章监事
第二十二条公司设1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股东会会议。
(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对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偿责任。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后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一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一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报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一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诀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七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公司辞退职主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十章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盲文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二条公司依前条1、2、3、4、5项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例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末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依法展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局既年,自执照签发之日算起,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应视情况办理继续经营或解散手续。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股东认为震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责又不指定或不能指定他人主持公司股东会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推选的股东如今并主持股东会。
2、修改章程,应按下列程序:
(1)由执行董事提出修改章程的提议;
(2)股东会述过修改章程的决议;
(3)根据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决议,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4)章程修改补充件按规定报备有关部门。
3、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4、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5、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
为本公司的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6、公司中国共 产 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 产 党章程办理。
7、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者与登记机关
核准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推。
第五十条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