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人寿保险协议书

时间:2024.5.8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乙方: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业务合作范围

本协议所称全面合作业务(以下简称业务)是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与服务的金融业务。业务范围包括:银保代理业务、其他业务。安贷宝保险费率按2‰收取。

(一)银保代理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办理有关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手续费。银保代理业务包括: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和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代理销售保险业务,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兼业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甲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并依法收取手续费的银保代理业务。

代收代付保险业务,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业务员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业务。代收代付保险业务分为代理收取保险费业务和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

(二)经双方确认的其他业务合作。

二、业务合作方式

(一)双方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确认业务合作关系。

(二)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在乙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相关专用账户,用于代理保险费的归集。

(四)甲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乙方在业务发展中,积极推介甲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支持。

三、银行保险业务交流

(一)甲乙双方应对各自的客户群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客户对银行保险产品的需求,合作设计适合双方推广的保险产品和金融服务。

(二)对适合市场需求的银行保险业务,双方应共同进行策划、宣传、推广。

(三)双方应建立定期交流、研讨机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

(四)甲方可根据乙方需要,为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险服务。

(五)甲方为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管理软件系统提 2

供技术支持。

(六)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培训的项目、时间、内容,双方另行约定。

(七)乙方与甲方定期核对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八)甲乙双方应设立专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协议各项内容的管理、落实。

甲方常设机构为:团体业务部

乙方常设机构为:市场发展部

(九)乙方负责向甲方定期介绍相关业务发展情况,反馈客户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险服务方面的意见。

四、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手续费支付标准除按兼业代理保险合同15%外,再以现金方式给乙方支付7%培训费。手续费由甲方按季转入到乙方指定的帐户。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在约定的范围内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2、负责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宣传资料和相关数据资料;

3、按照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手续费及相关费用;

4、对乙方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在保 3

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5、新开发保险产品优先选择乙方代理销售。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和条款约定,代理银行保险业务;

2、乙方有反映客户要求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4、乙方按照《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规定》合法开展业务,并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指导和培训、监督、检查;

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业务单证,按乙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同时对甲方提供的印章签收后由专人管理使用,不可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若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确保将收取的保险金在规定时间内归集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上;

7、乙方无出单、损失勘查和理赔权限,未经授权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作出任何有关保险承保、赔偿或给付的承诺。

六、其他条款

投保人在驾驶无牌照、无证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伤害,甲方应做为赔偿范围。

七、保密条款

4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资料和信息。

八、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酒泉市肃州区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十、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协议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提议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方可变更、终止。

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即行终止:

(一)违反本协议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违法或严重损害对方信誉行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协议框架下的附属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的权益因客观因素 5

的影响而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并形成书面意见,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6


第二篇:太平洋人寿保险-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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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参加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7.2 您有退保的权利……………………………………………………………………………………………………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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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3.2 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9.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10.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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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条款目录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7.2 保单贷款 7.3保险费自动垫交

8.转换年金 8.1 转换年金

9.合同解除 9.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0.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0.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1 年龄错误 11.2 未还款项 11.3 合同内容变更 11.4 联系方式变更 11.5 争议处理

12.释义 12.1 保单年度 12.2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2.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2.4 周岁

12.5 有效身份证件 12.6 全残 12.7 毒品 12.8 酒后驾驶

12.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2.10 无有效行驶证 12.11 机动车 12.12 情形复杂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xx年1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简称“鸿发年年”。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鸿发年年全能定投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

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

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

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1.4 投保年龄 犹豫期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但是,若受

益人已领取过保险金,我们将在受益人退还所领取的保险金后,按上述约定

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1

2.2

2.3

我们提供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祝福金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一

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首期祝福金于本合同生效日给付,以后每年

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给付。

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

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一次祝寿金。

祝寿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可以为被保险人 60、65、70、75 或 80 周岁,由您在投保

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寿金的领取年龄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身故保险金或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时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祝寿金给付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

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3.?

3.1 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祝福金、祝寿金的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全残保险金的受益

3.2 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3.3 保险金申请

祝福金和祝寿

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

请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祝福金和祝寿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 对于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余额,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可以申请直接领取,也可以申请由我们每年在其指定日期按指定金额以转账方式给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一个保单年度内的累计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祝福金、祝寿金在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发生身故或全残给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我们一次性给付祝福金、祝寿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但若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祝福金、祝寿金,我们将予以扣除。 如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了“附加财富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附加财富管家合同”)且附加财富管家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祝福金、祝寿金给付时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转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约定为准: (1)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 (2)若祝福金、祝寿金受益人非投保人本人,祝福金或祝寿金受益人均同意将祝福金或祝寿金转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保单账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

请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

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

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

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

3.5 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给

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

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3.6

4.?

4.1 诉讼时效 保单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

定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

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

取 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金额不

超过累积到该保单年度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发生身故或全残给

付、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

积红利,但若您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

利,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

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如您与我们之间订立了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红利派发时自动按本合同约定的

派发时间转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以附加财富管家合同

的约定为准。

4.3

5.

5.1 保单红利派发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日期 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

费)的方式支付。交费期间有3年、5年、10年和20年四种。交费期间由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

各期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份计算,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0元。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且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则本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6.1

6.2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

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

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

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

7.1

7.2 现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 保单贷款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对于以

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

意。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

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逾期未还,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7.3 保险费自动垫

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当期应支付

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此时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

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

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与各项

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在保险费垫交

期间,如发生退保、红利给付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的本合同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红利或保险金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

息按我们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8.?

8.1 转换年金 转换年金 您或受益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订立我们届时提供的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

们审核同意后按转换当时该转换年金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年金:

(1)您按本保险条款“9.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将当时的现金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2)您将留存于我们红利账户中的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

金;

(3)受益人将留存于我们生存给付累积账户中的祝福金、祝寿金及其利息、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

参加转换的总金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9.?

9.1 合同解除 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0.

10.1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2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11.

11.1 本保险条款“10.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

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10.2我们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

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

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根

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的祝福金、祝寿金、本合同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及累积利息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11.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

时,若存在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我们会在扣

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1.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

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

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

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1.4

11.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

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

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12.

释义

12.1 保单年度

12.2 合同生效日对

应日

12.3 保险费约定支

付日

12.4 周岁

12.5 有效身份证件

12.6 全残

12.7 毒品

12.8 酒后驾驶

12.9 无合法有效驾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指保险费交费期间内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12.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2.11 机动车

12.12 情形复杂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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