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为确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作抵押。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实地勘验,在充分了解其权属状况及使用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产抵押。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给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地产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区________街(路、小区)_____号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层_____户号,其房屋建筑面_______m2,占地面积_______m2。
第二条 根据主合同,甲乙双方确认:债务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条 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根据主合同,双方确认:乙方债权标的额(本金):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小写),抵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保证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如因乙方延误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抵押房地产现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的房地产承担维修、养护义务并负有保证抵押房地产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监督。 在抵押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房地产原状或提供给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房地产,在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乙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本息。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租赁抵押房地产不得重复设定抵押,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承受抵押房地产方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要要求提前处分其抵押房地产。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变更主合同条款或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或共同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不能协商或达不成仲裁意向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在抵押期间,抵押房地产被拆迁改造时,甲方必须及时告知乙方,且根据具体情况,变更抵押合同或以房地产拆迁受偿价款偿还乙方的本息,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抵押期满,如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本息,又未与乙方达成延期协议的,按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地产,清偿债务本息。处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债务本息和承担处理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本息后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并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 第十七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定地点: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抵押借款合同
提示: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
本合同缔约人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本合同各缔约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自愿借贷行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
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实际借款日
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付息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 利率为(大写)百分之 _,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按 付息,到期还本,第一付息日为 年__月利息为¥第二付息日为月利息为¥第三付息日为 年 月 日,利息为¥ 元;第四付息日为 年 月 日,利息为¥ 元;最后一个月( 年 月 日)付清全部本金。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日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贷款人,经
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借款人另行支付中介公司2%一次性支付服务费。)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 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 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给予保密;
3. 保证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履行归还本金及违约金义务,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4. 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完抵押物登记后,如借款人拒绝接受贷款,借款人应
承担贷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并承担中介服务费用。
5. 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
个人资信、借款用途及个人还款能力等情况。
6. 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长期外出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
更之日起5日内,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公司。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 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 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4. 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完抵押物登记后,如贷款人无故拒绝发放贷款,贷款
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及违约金,并承担服务费用;
5. 贷款人变更联系电话、银行还款账号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
内通知借款人及双方共同委托的中介公司。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提前收回
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到任何损失负责:
1. 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 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3. 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
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 借款人连续两周以上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为履行的;
5. 借款人、抵押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或者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我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违约
金等情况;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 由于上述原因使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用于处分
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号)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表示同意抵押该房屋。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根据房屋现状结合市场价值,抵押当事人双方
共同认定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后果及法律纠纷均由抵押当事人双方承担。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它有关证件协同贷
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实施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担缔约果实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他项权证与房地产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
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
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
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
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股价,抵押
人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
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
更,不影响“借贷条款”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
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抵
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它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
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和抵押人已作出承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
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2. 贷款人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办
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每天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千分之二的
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 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 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 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 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
销的;
5) 其它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原因。
3. 借款人如出现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情况之一,造成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应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4. 借款人每期的逾期付息,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贷款本金的千分之一计算
利息,最长计算至本合同实际还款日;
5. 本合同期限内,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除按实际使用天数
计息外,应承担半个月利息的违约金,利息均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计算;
6. 本合同期满(指实际还款日)后,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
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千分之二的违约
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期限后,借款违约
金按双倍计算支付,即每天为千分之四(4‰)。
第二十五条 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服务费、抵押物评估费、保险费、抵押
登记费等由借款人、抵押人共同承担。
第二十六条 附件效力:合同项下所有与本合同利害关系人签署的附件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依法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和抵押人完全自愿承担在诉讼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仲裁费、过户费、贷款人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二十八条 合同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
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时,借款人和抵押人自愿放弃抗辩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借款人、贷款人、鉴证机构、咨询服务商各执一
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借款人与抵押人不属同一人时,抵押人与借款人同意共执一份,由借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三十条 缔约人的意思表示:缔约人对本合同的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
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订立于青岛
抵 押 借 款 合 同
合同种类: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