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辽宁华逸律师事务所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清真路109号
电话:024-62237940
法定代表人:孟庆邦
甲方因工作和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为本单位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意见;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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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聘请法律顾问常规服务费为:
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行一次性给付。律师进行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的工作时,乙方另按律师收费办法优惠减半收取甲方代理费。(收费依据为辽宁省司法厅和物价局联合下发的文件)。
五、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案差旅费以及外出办案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实报实销。
六、甲方应向乙方律师如实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从 止。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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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