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顾 问 合 同
甲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单位全称)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律师的委派
1.1 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1.2 在顾问律师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选派其他执业经验不低于5年的专业律师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条 乙方的执业原则
乙方应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乙方委派的律师应按照甲方确定的进度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并认真履行其职责,依法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
3.1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并根据甲方需要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3.2 就甲方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甲方提出意见及建议;
3.3 根据甲方需要,乙方委派专业律师前往甲方办公地协助解决法律问题;
3.4 应甲方的委托,代理甲方与其他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参加招投标法律
事务;
3.5 应甲方的要求,委派律师参加甲方的工作会议;
3.6 根据甲方需要,为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协议、合同
以及公司制度;
3.7 经授权,就甲方经营中的有关事项发表授权律师声明;
3.8 按照甲方的工作安排,结合甲方的工作需要,乙方为甲方员工开展法
制培训;
3.9 应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处理各种非诉讼法律事务;
3.10 甲方特别授权的其他事务;
3.11 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优先为甲方代理与甲方相关的民事、刑事及行
政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事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顾问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1) 及时获得甲方在经营中之真实、全面、准确之文件资料,甲方资料的使用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授权;
(2) 参加与顾问工作相关的甲方重大事项的决策、谈判和签约活动,并对涉及律师工作项下的事务享有建议权。
4.2 顾问律师应承担下列义务
(1) 诚实、信用、及时、勤勉地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下顾问律师的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2)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对所知晓甲方经营中的商业秘密、业务情况及其他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解除。乙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事务进程及时负责地办理甲方依照本合同委托的事务;
(3) 乙方应及时、如实的向甲方告知甲方委托的各项法律事务的真实情况,若乙方代理的委托事务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告知并提供法律方面的相关建议和参考意见。
(4) 乙方应保证所委派的专业律师能够胜任甲方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 甲方有权监督顾问律师的工作情况并作出书面评价;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顾问律师;
(3) 甲方有权获知乙方所代理法律事务真实情况的获知权力。
5.2 甲方之义务:
(1) 甲方应就委托顾问律师办理的事项提供详细资料、信息及有关意图,并为顾问律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积极配合;
(2) 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并负担顾问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在长沙市区以外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3) 向乙方提供与乙方代理事务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用及支付
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年:
(1)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壹万伍千 元;
(2) 法律顾问费包括长沙市区内的交通和通讯费用,以及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至第10款的费用,但不包括长沙市区以外的差旅费用以及本合同
第三条第11款的费用。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事项
7.1 对于应甲方要求,由乙方顾问律师代理参与的诉讼、调解、仲裁案件,
甲方应按湖南省物价局颁布的有关律师收费标准向乙方另行支付费用,但在原基础上享受一定的优惠。
7.2 应甲方要求,乙方顾问律师参与甲方较为重大或耗时较长(连续耗时
3天以上)或难度较大或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向乙方另行支付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事前商定。
第八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8.1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8.2 本合同在发生如下情形时止:
(1) 合同期满;
(2) 甲方公司依法解散、终止或破产;
(3) 乙方依法终止或解散。
第九条 其 他
9.1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9.2 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续约协议;
9.3 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本文作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田律师
网站地址:长沙律师网/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