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

时间:2024.5.13

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一)

(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

肖朝阳

发布时间:20xx年10月8日 15时37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总部与分部签署本合同,旨在使分部获得总部开发的经营(制造/销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以及总部始终如一的支持,共同努力,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特许经营系统,共同拓展市场,实现预期的效益。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

总部许可分部实施的特许经营系统: 。

总部根据经营(制造/销售)的成功经验,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为代表的特许经营系统,并将该系统许可分部在规定的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法律关系

总部与分部基于本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分部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执行本合同。分部应当遵守法律的要求,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除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分部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或业务代表。分部不得以总部的名义缔结合同,或约定其他义务,或作出任何承诺与保证,使总部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第四条基本原则

公平与诚实信用,是订立和执行本合同的基本原则。

总部和分部应当自觉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的贯彻实施,总部尤应对此负主要责任。

尽管如此,总部与分部也认识到,双方在实施特许经营的目标等方面并非完全一致,且基于实施目标及其他方面的差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岐与矛盾。

为此,双方认识到,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善意的方式理解本合同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分岐与矛盾,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途径。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1

第五条许可的权利

总部许可分部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区域内,独家使用总部经营(制造/销售) 的特许经营权,按照双方约定的开发计划开办直营特许店和授权第三人开办加盟特许店,发展特许经营系统。

特许经营权是总部经营(制造/销售) 特许经营系统的全部商业要素,包括总部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其中: (一)商标是指总部注册的产品(服务)商标,注册号;

(二)商号是指总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和该名称中的字号,登记号 ,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专利是指总部拥有的 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专利有效期截止 年月日; (四)著作权是指总部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有效期限截止年月 日;

(五)商业秘密是指总部开发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增强特许经营系统竞争力的经营诀窍和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手册》、制造产品的专有技术;

(六)经营诀窍是指经营(制造/销售) 的全部有效程序和方法,包括产品配方、加工工艺、营销方式、??、等等;

(七)??。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方式

总部许可分部在以下列第种方式使用特许经营权:

(一)设立由分部直接投资(全资或控股)的直营店;

(二)许可第三人使用特许经营权设立加盟店;

(三)同时设立直营店和加盟店;

(四)以特许店以外的其他商业形式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 第七条许可的形式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形式为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总部承诺并保证:

(一)不许可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二)不以任何方式(或与特许经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在特许区域内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三)不向特许区域内的任何第三人销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产品(服务)。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特许区域范围内,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特许经营权作出以下保留: (一)特许人在本区域内地区设立直营店,未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在该地区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在分部不能按照市场开发计划开发特许区域的市场时,总部以自己名义或许可其他分部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三)由总部以特许店之外的其他商业形式(批发、邮购、直销??)分销特许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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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权利的限制

总部对分部使用特许经营权作出下列限制:

(一)在本合同履行期限满年后,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再设立直营店或加盟店;

(二)分部设立直营店的数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内全部特许店数量的%。

第十条特许区域

总部许可分部开发的区域为 ,在特许区域内,分部享有本合同规定的独占许可权。 分部开发特许经营的初始区域为。如果分部能够按照开发计划完成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而且不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分部将可以按照开发计划开发全部特许区域;如果分部未能按照开发计划完成了初始区域的市场开发,或发生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总部将保留对特许区域进行调整的权利,有权取消分部开发初始区域之外其他区域的权利。

第三章合同期限与续约

第十一条合同期间 本合同自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截止日期为最后一个年度的月日。

如果分部满足续约条件的要求,则本合同可以延长 年,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续约条件

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分部应当满足下列续约条件:

(一)分部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二)分部已经向总部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

(三)分部签署放弃可针对总部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文件; (四)分部同意向总部支付元的续约费。

第十三条续约文本

续约时签署的合同文本,使用续约时总部制定的适用于区域特许经营的标准合同文本,即适用于所有特许区域的合同文本,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以本合同文本为蓝本,不得对本合同文本进行重大修改;

(二)有关特许费用和广告基金的收取比例,续约条件,特许区域,??等事项不得作出修改;

(三)对违约行为的处罚标准不得高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水平。

第五章培训

第十九条初始培训 本合同签订之后日内,总部应当对分部指派的人员进行为期天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包括分部经理、开发部经理、培训部经理、采购部经理、配送中心经理、试营店经理、??,培训课程见附件,培训的地点、时间由总部具体安排。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选拔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将拟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报总部审核批准,总部有权否决分部提出的培训人雪

初始培训的内容包括:

3

(一)区域特许经营系统的建立、运行、管理及专业技术知识; (二)特许店的选址、开业、运行、管理、经营及促销;

(三)建立区域性的培训设施和机构。

第二十条后续培训

在特许经营关系存续期间,总部应当对分部进行下列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特许经营系统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在每年月前,在年度总结基础上组织一次培训研讨会,由分部经理、??参加;

(二)在更新经营手册、计算机软件系统升级、调整经营策略及其他涉及特许经营系统的重要变革时,总部应在变革前进行培训,分部应当按照总部规定指派人员参加培训;

(三)应分部的要求组织相关培训,培训日期、地点及参加人员由分部确定;

(四)每月(季/年) 次向分部提供由总部编缉(包括分部供稿)的有关特许经营系统的信息简报(内部资料),以保证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准确无误,并介绍总部和全体分部的经验。

第二十一条对特许店的培训

对区域内特许店经理的初始培训由总部负责,后续培训及对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分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培训的考核

参加培训的人员,应通过总部对培训项目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重复培训。经重复培训仍不能通过考核,分部应当更换参加培训的人员。

分部及特许店的所有人员均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加盟店经理不能通过初始培训,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其交纳的加盟费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培训费后予以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二十三条培训费用

根据本规定由总部组织的培训,其费用由总部负担,但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自负。

重复培训及分部要求总部举行的培训,全部费用由分部或加盟店负担。总部向分部收取培训费的标准,为每名培训师每天元。在总部以外的地区进行培训的,培训师的差旅费另行计算,按总部规定的标准向分部统一收取。

第七章设备与物品

第二十九条统一配置

分部应当按照总部对特许经营系统的要求,统一配置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设备与物品,以满足特许经营系统统一形象的要求。配置设备、物品的种类及具体要求详见经营手册。

第三十条专用设备与物品

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由分部向总部租用,分部不能通过其他途径租用或采购。

分部应当一次性向总部支付专用设备与物品的租赁费用。租赁费用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得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专用设备或物品成本价的 %。总部应当向分部说明租赁费用的构成 4

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评估报告。 在特许经营关系终止时,分部应当将专用设备与物品返还总部。在 情况下,总部按照 给予分部补偿。

第三十一条维修与保管

专用设备与物品的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除第(二)规定之外,由分部负责维修,总部有义务向分部无偿(有偿)供应维修配件; (二),由总部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总部(分部或加盟店)负担。

因分部(加盟店)保管不善造成专用设备与物品毁损、灭失的,分部(加盟店)应当予以赔偿(或租赁费用不予返还)。

第三十二条保险

分部(加盟店)应当按照总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物品的种类、时间、险别、保险金额投保,并指定总部为第一受益人。

因分部(加盟店)不按总部规定履行投保义务,致使专用设备与物品受到损失而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的,分部(加盟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通用设备与物品

特许经营系统使用的通用设备与物品,分部可以从总部采购,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采购,但应当符合总部的规定。

总部向分部供应的通用设备与物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类设备或物品的市场价格,无参照价格的,不得超过总部采购或制造该设备或物品成本价的 %。总部应当向分部说明销售价格的构成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或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制

总部对通用设备与物品的供应商,实行“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分部不得采购未经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供应的设备与物品。

分部(特许店)向总部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购买设备与物品,总部不得从供应商处获取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质量及责任

无论通过何种途径采购的设备与物品,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经营手册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总部向分部供应(出租)的设备与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总部应当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责任。因此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总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商标与品牌

第五十条使用许可

总部将其拥有的 商标、 商号和标志许可分部使用,分部在特许区域内享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的权利。

商标与品牌的许可使用,除本章规定外,按照双方签署的合同附件——《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执行。

第五十一条限制与保留

总部对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与品牌的权利作出下列限制和保留: 5

(一)限于特许经营系统及为特许经营的目的;

(二)未经总部同意,分部不得将商标与品牌作为其商号或商号的一部分使用;

(三)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以方式制造(销售) 产品;

(四)由总部或总部许可的第三人,在特许区域内举办的展会、比赛或公益活动使用商标与品牌;

(五)《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作出的其他限制与保留。

第五十二条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总部应当将本合同附件——《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在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报商标局备案。如因总部延迟备案而导致的全部责任,由总部承担。 第五十三条宣传

总部和分部均有义务持续不断地宣传商标和品牌。

总部应事先制定每年度的宣传计划,并征求分部的建议或意见。总部应向分部提供宣传所需的手册、招贴画、纪念品等资料,并(由总部广告基金)负担其费用。

分部应当在特许区域内执行总部的宣传计划,实施总部要求的宣传工作,在本区域内宣传商标和品牌,维护商标和品牌的形象。

第五十四条商标、品牌的变更

因总部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取得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的注册而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的,无论总部以任何商标取代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除分部明确表明同意之外,分部有权解除本合同,总部应当向分部返还 费用,并赔偿 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半数以上分部同意,总部可以启用新的商标以代替许可分部使用的商标,但总部在原许可分部使用商标的基础上对商标进行的合理改动且不致造成公众对商标识别性的重大影响的不在此限。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号、标志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无论因任何原因而导致商标与品牌的变更,因此产生的更改招牌及 的费用由负担。

第五十五条商标与品牌的分许可

分部无权将总部许可其使用的商标许可加盟店使用,但总部授权分部对加盟店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履行监督职责。分部在特许区域内发展的加盟店,应当由总部直接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总部许可分部使用的商号、标志,分部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许可加盟店合作。

第五十六条招牌

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招牌及内部标牌,由总部统一制作,出借给分部及加盟店使用,费用由负担。

分部及特许店使用的包含总部商标与品牌的包装袋(纸、盒、箱)及 ,由总部统一制作,转售给分部(加盟店)使用,价格按本合同第XX条执行;由分部(或加盟店)按照总部规定的设计要求制作,费用自负。

6


第二篇:特许经营区域总代理合同1


“CROKRO”特许经营区域总代理合同

甲方:深圳市艺鹏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CROKRO”品牌时尚女装与乙方合作一事达成如下共识,并签订合同条款如下:

一、授权范围:

1、授权区域:甲方授权乙方为理商,授权的区域包括

2、授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_年月为一年。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双方协商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3、授权范围:甲方向乙方授予的是在规定区域内的“CROKRO”品牌时尚女装产品总代理经销权,不包含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权力。

二、品牌资信保证:

1、品牌保证金:甲方拥有的“CROKRO”品牌为中档偏上品牌,为保证乙方能遵守甲方的授权事项,实施甲方规定的经营方式和策略,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品牌保证金万元,此款在合同期满、双方结清所有手续和账目后的一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2、首批货款: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首批货款

方供货。

3、网络指标: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在签约区域的主要服装市场内设置不少于平方米的“CROKRO”品牌独立展示厅一个,三个月内在本区域内的主要商场设立的专厅家,年度发展加盟专卖网络

4、进货指标: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的年度进货指标为万元。

三、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CROKRO”品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甲方是合法的商标拥有权人,禁止一切侵权行为,甲方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或诉诸法律解决。

2、甲方向乙方及下属网络提供带有编号的区域专卖的特许授权证书,保护乙方及下属专卖网络在签约区域内的独家专卖权,有权对乙方或其它区域的跨区域串货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3、甲方向乙方提供“CROKRO”品牌的经营策略和经营规范,协助乙方制订区域性发展的战略规划、拓展专卖销售网络、培训工作人员,指导乙方提高经营业绩。

4、甲方按季节提供符合市场流行趋势的产品供乙方选择和销售,尽量满足乙方所需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5、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销售政策做出必要的调整,并在调整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和乙方沟通确认,以便于乙方尽快调整对终端专卖网络的政策和策略。

6、甲方属于独立的法人团体,与乙方之外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与

乙方无关。

7、甲方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没有违约的前提下不能向乙方之外的第三方授予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中止合同,并可以向甲方追讨经济损失。

四、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与甲方的债权债务及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其它经济责任、经营费用与甲方无关。

2乙方按合同规定守法经营,严禁私自生产、销售或委托他人生产销售“CROKRO”品牌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3、乙方应严守区域性经销的原则,禁止跨区域销售产品。否则甲方将会按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4、乙方认可“CROKRO”的品牌价值,有权利维护品牌的声誉,不得做有损品牌形象和甲方企业形象的事情。

5、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将品牌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私自开发生产,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除将特许专卖权授予他人、没收保证金外,还要追讨经济损失。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甲方制订的营销策略和方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市场销售网络,做好终端维护工作,同时有义务向甲方反馈市场信息。

7、乙方有义务将拓展的终端网络的详细资料上报给甲方,以便于甲方更合理的制订和调整营销策略。

五、货品和结算政策:

1、甲方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次的产品订货会,提供适合市场销售的产品供乙方选择订货;

2:乙方的订货折扣为统一零售价的2.9折,乙方订货以后的15日内向甲方交纳20%的定金,其余80%按甲方发货批次按次付款,如乙方补单,付款方式与订货相同。

3:对于乙方所订货品退换货的规定如下:

A:甲方规定的调换货时间为春季产品为_____月_____日,夏季产品

为_____月_____日,秋季产品为_____月____日,冬季产品为____月 _____日,超过规定日期不能调换;补单的产品不能调换;

B:甲方能够允许乙方按照上述时间调换货的比例为15%,超过比例部分不能调换;

C:如因质量问题退换货不受前两项时间限制。

3、对于甲方新开发的投产品种,甲方采用配发的形式供乙方试销,确因产品不对路未销售的款式,甲方允许乙方退货,乙方虽有销售、但销售数量超过40%、又未补单的款式,甲方打8折由乙方买断。

4、对于乙方补单的产品甲方尽量满足供应,确因各种原因无法供应的款式,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补货通知(传真)的三日内予以告知。

5、甲方产品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按2.9折出厂供给乙方则按4折供给下属终端,不得低价销售。

6、乙方自行指定货运站发货,乙方未指定的甲方安排,从甲方到发货站的运费甲方承担,途中运费乙方承担。

7、甲方实行款到发货的原则,不对外赊销产品。每月7日前将上月

账单传真给乙方进行核对,三日内乙方未提出异议的即可以认为乙方确认。 六:奖励政策

乙方如在季内没有调换货,甲方则给予乙方在季末5%的比例调换下一个季节的产品,如乙方未在季末调换下一个季节产品,甲方则按照5%比例的50%给予乙方奖励,奖励的金额不能直接提取现金,只能冲抵下一年度货款。

六、货架及广告政策:

1、总代理形象展厅及一个专卖店(厅、柜)的货架由甲方无偿提供,但如果乙方经营未满一年就停止经营“CROKRO”品牌的,乙方要全额支付货架款。

2、乙方发展的“CROKRO ”专卖终端,甲方按下列形式支持: A:甲方提供店面的设计,货架、装修由终端客户自行完成,甲方向终

端客户赠送门头标志字和室内形象标志字;

B:甲方对乙方及终端客户给予货架、装修补贴,标准如下:乙方每付款40万元,甲方给予乙方装修补贴1万元,此款可以转为乙方下期的货款,甲方要求乙方按照此办法补贴终端加盟客户;

C:甲方免费提供店堂内外所需的X展架、POP、DM宣传单、两平方米以下的喷绘画、吊旗等宣传品;

3、签约后乙方应在服装市场的醒目位置设置路牌广告,甲方给予50%的报销,款项在广告发布的第三个月时、第六个月时分两次算作乙方的货款。

七、区域管理政策:

1、乙方应严格执行区域销售政策,如果跨区域销售产品,给其它区域造成损失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第一次跨区域销售承担其它区域的损失,第二次开始每次罚款5000元作为甲方处理事件的费用,罚款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八、奖励政策:

在合同期内,乙方超额完成任务指标的,其超额部分甲方予以2.5%的货款奖励,在第二个年度抵顶货款。

九、续约与合同解除:

1、续约: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前双方洽谈续约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续约权。

2、解除:合同到期前,双方均无意续约,到期后双方结清所有手续及往来账目,乙方将所有甲方授权文件以及拆除形象展厅的标志后合同自动解除。

十、违约责任:

1、在双方正常合作条件下,原则上不能单方中止合同,否则视为单方违约,必须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拒的政治或自然灾害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签订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深圳市艺鹏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签约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签约日期: 家庭住址: 店铺地址: 电话: 传真: 指定货运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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