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格式范本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乙 方: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小庄6号中国第一商城A座3005 邮政编码:100026
电 话:010-84471800
传 真:010-84471810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l、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吴颂立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由吴颂立律师具体负责相关法律事务,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件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乙方法律顾问费为年 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七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乙方户名: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台路支行
账号:0200020219014434692
甲方就诉讼、仲裁案件或者专项顾问事务如果委托乙方代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第五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省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或者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五年。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
代表:
乙方: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 代表: 年月 日 时间:
第二篇: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如甲方需要,乙方应随时指派其他律师为甲方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协助法律顾问工作。
二、乙方应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工作范围和职责如下:
(1)受甲方委托,代理有关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的诉讼活动;代理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2)帮助甲方草拟、审查、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预防纠纷。
(3)参与甲方同国内外有关单位的经济贸易谈判和签约活动。
(4)参与甲方的定货会、产品质量征询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活动,就法律问题进行调查、提供咨询,出具法律意见。
(5)乙方不定期地到甲方了解情况,为甲方提供法律宣传资料,进行法制教育。
(6)其它需要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三、乙方律师代理甲方参与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须按规定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四、甲方应为乙方顾问律师的工作提供方便,履行如下义务:
(1)如遇法律事务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如实提供情况及必要的文件资料以利于律师开展工作。
(2)甲方所属职工个人之间及其本身、家庭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顾问律师的工作范围。
五、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任期为 年。
六、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签约费人民币 元,每年计付一次,付款方式为支票、汇票或现金。
(2)每年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每半年计付一次,付款方式为支票、汇票或现金。
七、双方约定按第六条(1)种方式支付费用的,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及其他机关规定另行交费。
双方约定按第六条(2)种方式支付费用的,甲方委托顾问律师办理下列事务,应按上述规定另行交费,乙方可酌情减低收费比例。
为甲方草拟、审查涉外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书;
参与甲方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较大项目的谈判;
代理甲方参与标的额在 万元以上的案件诉讼、仲裁、调解; 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八、顾问律师为甲方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签约费、公证费、交通费、查询费、异地办案差旅费、通信文档费等,均由甲方承担,但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中来往甲方的交通费由乙方承担。
九、特殊情况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认为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及时或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不能满足甲方需要,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须提前 日通知乙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乙方实际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占12个月的比例结算律师费。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十三、其他约定:
甲方:
负责人:
乙方: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