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
地址:
乙方(受让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 村 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 亩,出让金250元/年;
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在承包区域内,如乙方需在耕地上建房,甲方不得干涉,待承包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恢复;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四、在承包期内,如果乙方因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经营,乙方在付清当年承包金后可随时撤出;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
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月 乙方: 年 日
第二篇:承包地转让协议书
承包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人:
受让人:
上列当事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人李明福、董秀霞因病去世,将自家耕地位于马关公路南14.2亩地转让给受让人李春生。
转让人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李艳丽,次女:李艳红,长子李春生。长女李艳丽与次女李艳红均同意将转让人的土地转让给李春生,以后土地有任何国家政策或补偿或转让必须经过李艳丽、李艳红同意,所得补偿款项李艳丽、李艳红、李春生各自分得款项的三分之一。李艳丽、李艳红自愿各自所得款项的二分之一用于李春生的眼病治疗,剩余部分由李艳丽、李艳红自行支配。
2、转让期自20xx年1月1日至土地承包期结束止。
3、转让人在符合第二条款的情况下,自愿转让给受让人李春生。
4、转让后该地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人转移给受让人。补贴也由受让人领取,如有义务也由受让人承担。 1
5、本协议一式四份,李艳丽、李艳红、李春生各持一份,东跃村村委会备存一份,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人:
转让人长女签字:
转让人次女签字:
受让人:
20xx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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