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协议

时间:2024.5.9

xxxxx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联营协议

甲方:xxxx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经营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便遵照执行。

一、经营中的规定:

1、乙方经营的范围和种类为 品牌为 。乙方不得擅自超越经营范围及经营种类,如有新增项目或新品牌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入卖场经营。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商品管理规定)。

2、甲乙双方联营面积为平方米,联营位置是联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____ 年___ 月____ 日。如合同到期后乙方继续经营,需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签订新合同,交纳联营费用。

3、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利润收取联营费用15%,保底金额元。

4、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根据乙方经营面积及经营品种收取乙方保证金为元。

如出现顾客持购物票据投诉至甲方,经核实确因乙方售出产品的问题,且在乙方解决未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乙方交付的信誉保证金用以处理相关投诉问题;如乙方违反国家法规及我商场商品质量、价格、卫生、日常行为等管理条例涉及的违约罚款,甲方有权从信誉保证金中扣除;如乙方拖欠甲方应收取的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信誉保证金或销售款中扣除。在甲方扣除乙方交付的信誉保证金7日内,乙方必须将实际退赔款、罚款或应交拖欠款全额交给甲方,以补足全额的信誉保证金。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导致合约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没收该信誉保证金。乙方到期不再经营的,甲方在解约之日起三个月后,在没有任何遗留问题且没有任何费用拖欠的情况下,无息返还该信誉保证金。如信誉保证金条丢失,需再延长三个月方予退还。如属特殊商品,其“三包”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应视国家“三包”期限的相关规定由甲方确定保证金的退还期限为 个月。

5、在该合同有效期间,因乙方擅自终止履行合同或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退出,甲方有权使

用或拆除其装修,并扣除乙方信誉保证金,做为甲方对乙方违约的罚金。

6、乙方应自愿服从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对乙方经营面积及经营位置的调整,调整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员工分为商场统一分配和乙方自带两种形式。

A:商场统一分配员工的工资、分摊银台工资、主任工资、各项保险、福利和奖金由乙方

承担。由商户按月拨付到商场指定的帐户上,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国家和商场的工资制度,由商场统一发放。

B:乙方自带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①乙方自带员工需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经过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接受商场的统一管理。②乙方自带员工需遵守商场统一工资标准与福利待遇,工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由乙方按月拨付到商场指定的帐户上,由商场

统一代发。③乙方与其自带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商场对双方进行协商、调整,但商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给商场造成损失的商场有权向乙方追偿。

8、经营中产生的办公费、电费、银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按期交纳。

9、乙方在入场前应认真学习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手册,并认真执行,如有违反,乙方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条款:

1、乙方对出售的商品负责。不得引进三无产品及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商品。如因乙方引进商品质量出现问题而引起顾客投诉、索赔或行政机关处罚等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完全承担。

2、因乙方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宣传问题、侵权问题或进货渠道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甲方经济、声誉及其它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销售商品必须符合国家价格法规和商场的统一加价率,合理加价,明码标价,特殊商品根据市场价格制定,但必须由本商场主管经理批准。同类、同等商品零售价格不准高于其他商场,一经发现应立即变价。高出部分所得由甲方没收退赔顾客,对故意虚抬进价和故意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乙方自愿按执法部门和甲方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而导至的相关后果。

4、乙方销售商品均由甲方统一收款,按期结款。如乙方委托第三方代行结算支款的,按照商场财务规定执行。如顾客使用银联卡、储值卡、会员卡、工会证进行结算时,甲方在乙方销售款中扣除相应的优惠比例及费用,银联卡扣销售额的1.2%,储值卡、工会证扣销售额的

5.2%,会员卡扣销售额的4.2%。合同解除后,尾款延缓三个月结清,乙方经营商品若有超出三个月“三包”承诺经营期限的,其“三包”期满后,如无任何产品质量投诉及法律纠纷,乙方尾款方可予以结算。

5、乙方不得私自变价、私收现金和其它任何形式的收款或截留销售收入,或将业务转移至同聚祥商贸有限公司以外进行。如有发现对乙方进行2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信誉保证金不予返还。

6、乙方必须保证所经营商品不断档,不缺货。乙方不能因抢占品牌只上几件货,如新增品牌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上货。如乙方不及时进货(如淡季)使商品断档的,甲方有权以同种商品补货,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在甲方通知期限后仍不上货或少上货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清退,并不予退还综合管理费及保证金。

7、乙方购进商品需向甲方提供进项税票,无进项税票的,每月向乙方收取销售额1.5%的税费。

8、销售商品必须执行国家三包服务规定及同聚祥商厦售后服务规定,做到诚信经营,退货、调换、维修第一时间解决,确保让顾客满意。

9、乙方如增加用电设施,需经甲方批准。工料费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安装,实行一户一表制,费用由乙方支付。

10、因电力部门维修线路,自然灾害造成停电,不能营业而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11、乙方所有装修、改造项目费用自行承担,装修方案需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场安装。如乙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租,不得拆除固定装修,乙方带走货架必须向甲方呈报。

1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转租他人经营,也不得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损失自行承担,不得向甲方索赔,乙方与承租或合作方之间的一切纠纷及责任,双方自负,与甲方无关。且甲方不承认乙方与第三方私下协议有效,不予负责乙方和第三方私下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

13、乙方积极配合甲方整体制定的各项广告宣传,促销活动的开展实施,顺应加入商厦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优惠措施;并承担活动费用。乙方单独进行优惠促销需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如需在商场 内外设广告,需由甲方批准并另行收费。

14、乙方不得以甲方名誉从事采购、担保及债务等活动,乙方的外欠帐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和赔偿。

15、如果乙方经营不善,长期商品库存不足或商品不适合经营需要的,为保障其它商户整体利益,甲方可对乙方经营做出调整,或协商解约。

16、对不服从商场管理,未达到甲方满意的商户,商场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联营费用、信誉保证金不予退还。

17、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补充制定。

18、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其它:

甲方:xxxxxxx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章) 法人代表:(章)

签定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是否为工程转包


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是否为工程转包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区分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是合作还是工程转包,主要依据是看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双方约定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则为合作联营;若第三方自行承担工程盈亏结果、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承包方不承担任何风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则为工程转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的,转包合同无效。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531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61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

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xx年9月15日,黄河科技学院与土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工程名称: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教学楼;工程地点:黄河科技学院新校区;工程内容: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教学楼工程图纸中包含的全部内容(其中本工程门窗、弱电工程由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不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其中弱电工程的线管预埋由投标单位负责),建筑面积7322.27平方米;资金来源:自筹;合同开工日期:20xx年10月22日,竣工日期:20xx年4月2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75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签字确认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工程合同总价:5271000元。合同的补充条款明确约定该工程不允许转包。同日,天字集团河南建筑公司(乙方)与土木公司(甲方)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一份,主要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就黄河科技大学民族学院教学楼楼工程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后的实施、竣工后的保修等阶段开展经营合作。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黄河科技大学民族学院教学楼;建筑面积:7322平方米;工程造价:527万(暂定,按实结算);施工日期:工期为280天,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对外必须以甲方名义即“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黄河科技大学民族学院教学楼项目经理部”开展各项工作,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所需的全套手续;无论以甲方或乙方名义与双方之

外第三方签订的所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均应由乙方承担履约责任并承担后果;甲方将恒大项目的几栋高楼(约七万平方米)交予乙方承建,如果甲方违约,本工程按河南省20xx年相关定额手续按实结算;投标费用:由甲方负责协调购买招标文件及办理相关手续,并完成投标工作,由乙方负担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10000元;甲方负责履约对校方的质量保证金的办理,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26.355万元的资金作为担保,此费用由甲方从每次业主付款中按比例扣除。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保证金退还乙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原则上由甲方委派担任,现场执行经理及主要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协商委派担任,所有项目部人员必须服从项目部的统一管理。甲方委派一名工程管理人员,由乙方负担每月每人补助费用合计1250元;收到业主工程款应首先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扣除管理费用1.5%,税费及一切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余额为项目使用的资金额度。项目的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甲方的财务资金使用政策及程序规定;为了保证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由乙方负责为本项目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由甲、乙双方实行资金管理双控。资金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确保在扣除相关费用后5日内将项目使用的资金额度汇入乙方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由乙方控制使用,甲方不得无故妨碍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下的任何资金支付,但是用于本工程之外的资金支付必须经过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甲方不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风险责任;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利用双方的资源优势组织进行最终的工程结算,并协助乙方控制好分包商及供应商的结算,确保乙方应

得的利润最大化;乙方最终对工程的盈亏结果负责;若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并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主合同约定工程保修履约完成后,甲、乙双方应在其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双方的最终结算,并在收到业主的所有款项后7日内给乙方支付完毕。20xx年10月21日,该工程开工。因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20xx年7月份,天字公司河南建筑分公司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水电暖及土建停工,尚有部分工程未完成安装、施工。经协商,20xx年11月4日达成协议,剩余工程由黄河科技学院建设指挥部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由黄河科技学院建设指挥部用未付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施工队。该工程于20xx年12月份竣工,20xx年3月份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对该楼投入使用。黄河科技学院民族学院截止庭审结束前共向土木公司支付工程款5007450元,其中包含后期直接支付给施工队的1237450元。天字公司实际收到土木公司支付工程款5007450元。在此期间,土木公司共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168753.11元。收取天字公司管理费60000元、税费124410元和人员工资、补助费13750元。20xx年11月5日,天字公司河南建筑分公司授权代表刘朝宪以土木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共计拖欠货款228564元,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土木公司,要求支付拖欠货款,诉讼过程中双方和解,由土木公司向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230000元(砼款228564元,律师费1436元)。20xx年5月10日,土木公司向天字公司出具《建筑工程决算书》一份,记载:黄河科技

学院新校区民族学院教学楼建筑面积7322.27平方米,工程造价8528349.96元,其中决算书中第七部分的门窗及木结构工程造价为1047867.46元。与土木公司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的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分公司系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xx年2月20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筑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天字公司行使和承担。天字公司、土木公司签订的《项目实施合作协议》名为合作,但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实为违法转包关系,该协议应为无效。虽然该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是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天字公司有权要求土木公司参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为5270000元(暂定,按实结算),土木公司将恒大项目的几栋高层(约七万平方米)交予天字公司承建,如果土木公司违约,本工程按河南省20xx年相关定额按实结算。由于土木公司在之后交未将恒大项目的几栋高层(约七万平方米)交给天字公司承建,因此,对该工程的造价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河南省20xx年相关定额按实结算。该院针对该工程的造价问题,已经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土木公司拒绝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土木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结合天字公司向土木公司出具的《建筑

工程决算书》,该教学楼工程造价为8528349.96元,其中决算书中第七部分中1047867.46元的门窗及木结构工程造价并非天字公司施工,减掉后,天字公司所建工程造价应为7480482.5元,扣除土木公司已付工程款5007450元,土木公司尚欠2473032.5元未付。故对天字公司要求土木公司支付工程款2473032.05元的诉讼要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土木公司未及时付清全部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自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即20xx年3月底前开始对未付款部分向天字公司支付相应利息;天字公司应向土木公司交纳的管理费为75111.75元,减掉已付60000元,尚欠15111.75元未付;总税金为168753.11元,天字公司尚欠24343.11元未付;土木公司委派的人员工资、补助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共计18750元,减掉已经支付的13750元,尚欠5000元未付。因此,针对土木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要求天字公司支付管理费、税金、人员工资等共计44454.86元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土木公司向郑州经纬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的混凝土款及律师费230000元,系工程所需,本应由天字公司承担,且对土木公司的第

二、三项反诉请求,天字公司均予以认可,故对土木公司反诉要求天字公司支付材料款及损失230000元并提供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二套的请求,理由正当,该院也予以支持。土木公司辩称本案不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属于联营合同纠纷,由于双方约定该工程的最终盈亏结果由天字公司负责,税费及一切其他费用也由天字公司承担,土木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与联营关系体现的共享利润、共担风

险这一根本精神相违背。因此天字公司的该部分辩称意见,理由不足,该院不予采信;土木公司辩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5007450元土木公司已按约定及时向天字公司拨付,并没有扣留任何款项,已经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土木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意见,由于土木公司事后未将恒大项目的几栋高层(约七万平方米)交给天字公司承建,因此,对该工程的造价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河南省20xx年相关定额按实结算,不应按土木公司所称的按包死价5007450元支付,关于工程实际造价部分前面已经述及,土木公司应向天字公司支付总价款为7480482.5元,土木公司尚未全部支付工程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土木公司的该部分辩称意见,该院也不予采信;由于发包方是与土木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土木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天字公司进行施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工程应由发包方与土木公司、土木公司与天字公司分别进行决算,关于工程造价分别存在合同约束,互不联系。因此,土木公司辩称双方还未就施工的工程项目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未过工程保修期,天字公司、土木公司双方还不具备最终的合作利益结算条件的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也与事实不符,该院对此同样不予采信;土木公司称天字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决算书中施工单位、编制单位处加盖的是土木公司的公章,土木公司才是该教学楼的工程施工方,而且该决算书的审核人处没有任何人签字或盖章,说明该份工程决算书至今还没有经过审核,决算书是天字公司与土木公司共同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竣工决算的决算书,并不是天字公司、土木公司之间的

工程决算书。关于该份决算书的认定问题,前面已经述及,决算书上加盖有土木公司公章,天字公司也对决算书的总造价也予以认可,土木公司又拒绝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合证据材料及客观事实,该院确认天字公司、土木公司共同认可了天字公司施工的该工程造价为7480482.5元。故对土木公司该部分辩称意见,证据不力,该院不予采信。天字公司针对土木公司反诉辩称的天字公司、土木公司系转包关系及部分管理费、税金已经支付过的意见,证据充分,理由正当,该院予以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3032.5元及利息(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应付工程款2473032.5元减去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即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支付44454.86元和230000元后为2198577.6元,利息以2198577.6元为基础,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支付管理费、税金、人员工资44454.86元;三、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支付代垫砼款230000元;四、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提供工程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各两套;五、驳回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350元及反诉费2858元,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47元,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土木工程公司负担22961元。

二审法院认为:1、关于双方签订《项目实施合作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天字公司、土木公司签订的《项目实施合作协议》名名为合作协议,但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看,该工程的最终盈亏结果由天字公司负责,税费及一切其他费用也由天字公司承担,土木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土木公司仅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与联营合作协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精神不符,该协议实为转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行为无效,故天字公司、土木公司签订的《项目实施合作协议》应为无效协议。土木公司上诉称其与天字公司之间应属于合作施工关系,并非工程转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工程造价问题。虽然双方签订的《项目实施合作协议》为无效协议,但天字公司已基本按协议进行了施工,且发包人黄河科

技学院已实际使用该工程,故天字公司有权要求土木公司参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5270000元(暂定,按实结算),土木公司将恒大项目的几栋高层(约七万平方米)交予天字公司承建,如果土木公司违约,本工程按河南省20xx年相关定额按实结算。由于土木公司未将恒大项目的几栋高层交给天字公司承建,对该工程的造价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河南省20xx年相关定额按实结算。但由于土木公司一审拒绝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且天字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决算书》上土木公司也加盖了公章予以确认,一审法院以《建筑工程决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并无不当。土木公司上诉称天字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决算书》并不是土木公司与天字公司之间的工程决算,而是用来与工程发包方黄河科技大学进行工程决算的决算书,不能作为土木公司与天字公司之间的决算依据,证据不足,法院不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一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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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联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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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营 合 作 协 议 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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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协议范本(1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