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营 合 作 协 议 书(3)

时间:2024.4.13

联营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建设、运营高科技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项目进行友好联营合作,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作。为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循:

第一条 建立合营企业

1、协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合营企业。

2、合营企业名称为 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公司地址在武汉市。

3、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经营目的和范围

1、协议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互利互惠的原则,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合营企业主要采取多元化的经营模式,集合生产制造、管理、维修、销售各环节,在全国各地进行高科技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项目的开发、建设、经营、技术研发和推广,为政府、各行业、企业等提供车辆停泊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 注册资金与股本结构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现金出资,乙方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合营企业将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需要,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或者进行融资的方式,对公司进行投资。公司发展规模,计划为5000万。

2、股本结构:

(1)甲方:现金出资 万元人民币,占新公司 %的股份。

(2)乙方:以乙方所合法持有的、拥有知识产权的该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之产品技术和专利,以及其自身所掌握的工程技术等智力成果、技术方案、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公司。乙方以其知识产权出资,协议作价 万元人民币,占新公司 %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时,乙方上述知识产权应转移至新公司名下,由新公司享有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所有技术成果。乙方作为出资的上述知识产权必须系乙方拥有产权、对他人不构成侵权。且该知识产权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必须保持、具有实用性、成熟性、市场竞争力。

3、合营企业双方须在项目公司注册、银行开户及前置条件办妥后15天内交付其出资。

4、合营企业双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出资额,须经其他协议方同意,经其他协议方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协议方对该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公司下设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监、财务总监、营销总监。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决策和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和人数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董事会中甲方人数应多于乙方人数。甲方委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出纳由甲方指派,乙方委派常务副总、技术总监,会计由乙方指派。其中,技术总监指定为黄晓。公司需下设营销部门和生产制造部门以及管理维修部门,对各部 2

门的人员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如有单方要推荐工作人员的,该人员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由推荐方承担其相关的责任。具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技术相关的事宜以及财务报销制度等详见公司章程。

第五条:甲乙双方责权利: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本协议约定即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甲方以对项目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有权利知晓乙方用于出资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情况,并有权利要求乙方保证该知识产权的权属、成熟、市场竞争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时,应提供详细的该知识产权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4、甲方在得知并审阅乙方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库)的技术资料,批复报告及相关建设文件后,与乙方组成共同开发该项目联合体的公司,出资金投资该项目,甲方有权利对车库范围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享有开发经营权、获得收益权。甲方因车库项目而对周边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得的税后净利润,应向合营公司支付 10 %的净利润。

5、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联营成立后新公司后,乙方应保证甲方自主进行车库周边房地产开发的权利。甲方自主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并在乙方配合下办理开发建设手续,交纳相应的开发建设规费,并确保项目资金合法、质量达标、安全保障。

6、甲乙双方的税后利润由董事会决定分配方案,留存后备发展资金,然后按股份分配。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的所有技术作为出资,并将该技术成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转移至合营公司的名下。 3

2、乙方将上述知识产权应转移至合营公司名下,由新公司享有该知识产权。另外,在合营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与该高科技智能立体停车场相关的所有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合营公司所有。

3、乙方转让该知识产权后,无权利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该技术。

4、乙方负责完成完善塔式智能全自动立体停车场的相关技术论证,专利报批,市场准入资质,立项申报,并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5、乙方对已批准立项的停车场(库)项目首先进行成本核算,并向甲方提供详细的核算清单。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停车场项目的实施。

6、乙方对停车场(库)项目的建设提供全部技术,办理建设过程中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和证件,完成建设后的试运行及技术检测和质量验收,并在规定的周期内取得有效合法的建设资质,以确保该项目以及连同一并开发的商(宅)贸项目的顺利实施。

7、乙方保证其对入股的技术持有合法所有权,并保证在这些技术投入后不会产生侵权行为及纠纷,否则由乙方承担全责。乙方同时保证其入股技术及技术背景在同行业中的先进性和可行性。

8、乙方在新公司经营过程中,负责公司停车场项目的技术安全。由于停车场技术不成熟或技术瑕疵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特别约定:

1、甲方提供所有运作资金及负责公司的整体运作,乙方负责产品研发和技术,甲乙双方各自出社会资源共同进行项目运作,此是双方合作的基础。

2、知识产权: 在合作期间,与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相关产品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开发产品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等均属于公司研发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其知识产权均属于公司。

3、合作期间,乙方对该项技术不得跟其他人进行联营,所有的专利和技术均需以公司的名义持有,产品需以公司的名义才能够对外进行招商和出卖。

4、甲、乙双方均承诺遵守公司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各自岗位权限范围内 4

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5、项目公司成立后,停车场的经营利润和经营风险,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除此之外,停车场配套设施的开发(包括房地产开发等),由甲方或其他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进行,该配套设施的开发经营,其利润风险等,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行享有和承担, 配套设施开发(包括房地产开发)税后净利润的 10 %,支付给项目公司。

为了上述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均同意:在项目公司进行停车场项目立项、取得停车场项目用地之后,项目公司将配合甲方或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配合甲方完成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以下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的义务。

2、任何一方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或将公司的技术成果(包括乙方入股的技术)、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泄漏、披露或让他人使用,或者擅自使用无益于公司的用途,造成公司损失的;

3、乙方的该项专利和技术不合法的或者与他人有纠纷的;

(二)违约处理:

在本协议内容内,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人民币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同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第八条: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发生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项目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 5

具有法律效力。

4、乙方以技术出资的相关详细内容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签字或盖章)

6


第二篇:联 合 体 协 议 书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中海工程建设总局、北京蓝天建设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福清江阴港口8号泊位和9号泊位建设工程(以下称本项目)的投标和施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一、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为联合体主办人,北京蓝天建设公司为联合体协办人。

二、项目名称:福清江阴港口8号泊位和9号泊位建设工程,其中8号泊位为5万吨集装箱码头;9号泊位为8万吨散货码头。

二、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业主福建龙港码头开发有限公司联系。

三、主办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负责本项目中的水下、水上、陆淤、码头施工工作,总造价约为人民币8.5亿元(人民币捌亿伍仟万元);协办人北京蓝天建设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港机、水电、强弱电的设备安装施工工作,总造价约为人民币

5.5亿元(人民币伍亿伍仟万元)。

四、联合体主办人和协办人同意将本项目中的全部施工工程以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方式,承包给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施工。

五、双方经协商同意以以下方式向收取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管理费:

1、如果由主办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负责施工的工程总造价在8.5亿元以下的,主办人可以包干收取人民币1000万元的管理费。该管理费由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如果经与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协商约定的管理费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的,由协办方北京蓝天建设公司补足;如果经与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协商约定的管理费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北京蓝天建设公司享有)。

2、如果由主办人中海工程建设总局负责施工的工程总造价在8.5亿元以上的,则主办人在收取人民币1000万元管理费的基础上,还可以就该超过8.5亿元的部分,另行向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收取1.5%的管理费。协办方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5.5亿元人民币项目,协办方有权直接向福建龙盛传媒收取1%管理费,与中海工程总局无关。

3、如果协办人北京蓝天建设公司负责施工的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5.5亿元以上的,协办方有权就该超过5.5亿元的部分,另行向福建龙盛传媒有限公司相应的管理费。

4、在合同价以外如果由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施工管理的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联合体主办人与协办人在本项目合作中必须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双方优质高效地完成各自负责的工作内容。

七、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份,送交业主一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副本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各执 份。

主办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办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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