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空白)

时间:2024.3.31

WF—20##—002

  

安徽省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安  徽  省  建  设  厅  

制定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9

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10


第一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条款

委托人(全称):                                                      

受托人(全称):                                                        

一、       咨询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       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及内容:

                                                            

                                                                   

三、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的要求和标准:

                                                     

                                                     

四、咨询期限:

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的咨询资料后    日历天完成咨询工作。

五、合同价款:

1、咨询酬金标准:

 2、咨询酬金支付时间:

六、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七、附加协议条款: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份,各执    份。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受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网    址:                     网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

  1.名词和术语解释及合同条件

   1.1名词和术语解释

   下列名词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0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格式条款。

   1.1.02协议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1.03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1.04受托人: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1.1.05建设工程造价师(员):是指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1.1.06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当事人。

   1.1.07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亦可以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或费用。

   1.1.0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9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的业务工作和服务。

   1.1.10酬金: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完成全部约定的正常服务工作的咨询费。

   1.1.11额外酬金:指在合同履行中需增加的附加服务或额外服务,经委托人确认后按约定或规定或另行商定的方法增加的咨询服务费。

   1.1.12费用:指不包含在酬金和额外酬金之内应由委托人或受托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13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15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期限顺延的要求。


1.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7小时或天: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日的,从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0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

   (5)咨询工程的相关图纸、标准、规范、合同、相关文件等。

   1.2.02当事人对合同文件理解、执行不相一致的,在不影响咨询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7.1.01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0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协议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为解释和说明为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中夕哈资、外资独资单位委托咨询或开展咨询业务的,可参照1.3.01条规定。

   1.3.0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1.3.0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协议条款中应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除常用标准、规范由受托人自备外,特殊的工程标准、规范的购买、复制、翻译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1委托人的权利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委托人义务

   2.2.0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

部条件。

   2.2.0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完整资料。

   2.2.0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2.1.04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代表前应以文字通知受托人。

2.2.05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向受托人支付咨询费。

   2.3委托人的责任

   2.3.01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2.3.02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2.3.03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3.04委托人由于按照受托人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出具的咨询报告或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受托人的权利

   3.1.01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3.1.02对第三方工作人员配合、工作能力,若影响咨询工作正常开展,可以提出调换第三方工作人员的建议。

   3.1.03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1.04受托人有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咨询收费标准和在咨询收费支付时间内支付咨询费的权利。

   3.2受托人的义务

   3.2.0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3.2.02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在协议条款或书面协议中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规定,受托人


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2.03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3.2.04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公正地判断。

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3.2.05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设施、文字资料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咨询工作完成或终止时,按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3受托人的责任

   3.3.01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

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3.3.02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

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

去税金)。

   3.3.03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

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3.3.0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

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4.咨询酬金

   4.01正常的咨询酬金、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酬金,按照咨询合同协议条款约定的依据和方法

计取,并按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4.02如委托人在咨询合同协议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应付咨询酬金,自约定支付之日起,

应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

金时间计算。

   4.03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

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在七日内对有异议的问题进行澄清、

协商、处理。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它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5.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5.0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02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咨询合同备案的,从其规定。

   5.0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

间,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的咨询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5.04在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开展咨询业务时,受

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咨询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


    5.05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14天前书

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

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

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发出终止咨

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

   5.06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

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

   5.0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

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与相应的工程并存。

   6.其他

   6.01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

的奖励。

   6.02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所

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6.03受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

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0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6.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

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

突的任何活动。

   7.争议的解决

   7.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

   1、仲裁机关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

   1.3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2.2.02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2.2.03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3.3.02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

   4.咨询酬金

   (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7.1.01争议的解决。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表:工程造价咨询资料交接一览表

提供时间           

委托人:            年     月     日

受托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空白)


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 至 年 月 日终止。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1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年 月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日 2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3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4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 5

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 6

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 7

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计算方法: 9

付款办法: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票或现金 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一)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

附加协议条款:

行编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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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xx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建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湖北泰源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标20xx19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最新)

GF20xx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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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合同编号咨询类型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委托人咨询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2)

GF20xx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空合同)

GF20xx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廊坊英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廊坊金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名称1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

修改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20xx1114)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河南平业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42篇)